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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9號、第311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曾新旺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查被告曾新旺因強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7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嗣後本院已然檢送卷宗並將斯時在押之被告一併送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其刑,迄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便由該署檢察官指揮發監服刑,現下被告既處在監執行之狀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則其洵非仍屬本院在押之人犯,儘管其向本院一再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無權審酌是否准其具保停止羈押,僅得駁回所有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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