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2,聲,426,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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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慧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五塔標行軍散」伍瓶、「Counterpain 藥膏」參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慧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由聲請人以100 年度偵字第2768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五塔標行軍散5 瓶、Counterpain 藥膏3 條,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100 年度偵字第2768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茲扣案之五塔標行軍散5 瓶、Counterpain 藥膏3 條,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即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所規定未經許可之禁藥,亦有桃園縣政府衛生局100 年9 月27日桃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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