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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廷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2816 號、102 年度偵字第23382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廷凱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其妨害自由犯行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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