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仲強
王建勤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被 告 卓佳靜
許世昌
劉國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
被 告 孫子忠
張正照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和怡律師
被 告 毛碧君
魏 靖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71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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