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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廷章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周廷章就本案判決聲明上訴後,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以裁定命應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送達法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份可證(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68 頁)。
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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