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4號
被 告 許家豪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劉照銘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被 告 陳柏諭
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杜唯碩律師
被 告 呂亞哲
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黃丞康
選任辯護人 應少凡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邱皇凱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月14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