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2,重附民,2,2019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萬善祠
法定代理人 游阿龍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游振東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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