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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敦
輔 佐 人 羅碧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0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清敦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下午5 時40分許,騎乘腳踏車沿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1 段往普義路方向行駛,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號前,欲左轉而左偏行駛時,本應注意與同向左側直行車併行之安全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逕行左轉,適同向左後方由伍浙川騎乘車牌號碼000 ─168 號重型機車自同向後方駛至該處,亦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行駛,伍浙川為閃避而失控倒地滑行擦撞陳清敦所騎乘之腳踏車,伍浙川因而受有右橈尺骨閉鎖性骨折併腕關節脫臼、右腕伸指總肌肌腱撕裂傷、雙膝、雙手挫傷及門牙斷齒等傷害,因認被告陳清敦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清敦業於103 年7 月18日因大腸癌死亡(於同月30日死亡登記),此有診斷證明書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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