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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慧芬
選任辯護人 彭國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 月10日102 年度壢交簡字第851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2 年度調偵字第447 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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