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麥雅婷
被 告 葉秀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