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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簡榛葶
被 告 石氏春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10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石氏春紅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簡榛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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