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侵訴字第114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漢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被 告 吳佳穎(原名吳佳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484 號、103 年度偵字第16545 號),經本院以103 年度侵訴字第114 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10月7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 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