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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宏
指定辯護人 江百易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3 年5 月1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復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於103 年8 月7 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 年8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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