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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甲○ 年籍詳卷
被 告 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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