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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A1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A2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2年度侵訴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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