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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交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秋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奕榔
具 保 人 郭惠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46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惠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由具保人郭惠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 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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