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原附民,7,201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徐紹恩
法定代理人 徐文斌
林珍玲
被 告 邱夢滸
吳榕晏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原訴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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