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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楊耀霆
被 告 呂效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29號竊盜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中有關被告呂效尼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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