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審交訴,24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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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54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秀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陳長虹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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