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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侵訴字第32號妨害性自主罪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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