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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雲風(原名蘇文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1日
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3 年6 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乃遲至同年7 月14日始行上訴,有卷存加蓋監所及本院收狀章戳之上訴狀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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