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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原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忠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4052號、第41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忠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編號一及三至十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古忠勇前㈠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古忠勇不服提起上訴後,再撤回上訴而確定。
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73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㈡於95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上揭㈠㈡各罪刑減得之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6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
㈢於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拘役30日,古忠勇不服提起上訴後,再撤回上訴而確定;
㈣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古忠勇不服提起上訴後,再撤回上訴而確定;
㈤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30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㈥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7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4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上開㈢至㈥各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6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及㈢之拘役30日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在100 年8 月5 日執行完畢,再執行拘役30日,迄100 年9 月 4日出監(除拘役外,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其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嗣經警分別以如附表編號二、十三、十四查獲方式欄所示之方式查獲後,古忠勇再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員警自首如附表編號一及三至十二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古忠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古忠勇所為,就如附表編號一及三至十四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一及三至十二所示之竊盜犯行,乃係在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03 年4 月14日平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 年6 月16日平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此部分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竊盜,所為危害社會治安且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暨其之相關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及三至十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再就上開之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用以犯如附表編號一、三至八、十至十四所示之罪所用之自備鑰匙1 把,因未據扣案,且查無積極證據足證尚仍存在,為免造成將來執行之不便,故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62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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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地│ 犯罪方式及所得 │查 獲 方 式│被害人│證 據│主 文│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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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2 年2 月│見蕭玉章所有之車│古忠勇於未被有│蕭玉章│⒈蕭玉章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 │18日晚間 6│牌號碼0000-00號│偵查犯罪職權之│ │⒉贓物認領保管單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時許,在苗│自用小客貨車停放│公務員發覺前,│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栗縣頭份鎮│於該處,即以自備│向員警自首並接│ │ 細畫面報表 │日。 │
│ │和平路68號│鑰匙(未據扣案,│受裁判 │ │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 │
│ │前 │下同)開啟車門後│ │ │ 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再啟動電門而竊│ │ │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 │
│ │ │取之 │ │ │ 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 │
│ │ │ │ │ │ 表 │ │
│ │ │ │ │ │⒍查獲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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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2 年4 月│駕車行經該處時,│陳美蘭發覺失竊│陳美蘭│⒈陳美蘭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侵入住宅竊盜,累│
│ │18日上午 7│見該址大門未關閉│後報警處理,再│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時許,在陳│且無人在家,即自│經警調閱通聯調│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 │
│ │美蘭位於桃│大門進入屋內,竊│閱查詢單,始循│ │ 分局103 年6 月16日德│ │
│ │園縣八德市│取現金新臺幣1,00│線查悉 │ │ 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 │
│ │○○路0000│0 元、液晶螢幕電│ │ │ 號函及函附偵查報告 │ │
│ │號之住處 │視1 臺、行動電話│ │ │⒋查獲照片 │ │
│ │ │1 具(ZTE 廠牌,│ │ │ │ │
│ │ │序號:0000000000│ │ │ │ │
│ │ │2841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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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2 年4 月│見陳家銘所有之車│古忠勇於未被有│陳家銘│⒈陳家銘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 │22日上午 6│牌號碼00-0000號│偵查犯罪職權之│ │⒉贓物認領保管單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時許,在位│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公務員發覺前,│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於桃園縣楊│該處,即以自備鑰│向員警自首並接│ │ 尋獲電腦輸入單 │日。 │
│ │梅市快速路│匙開啟車門後,再│受裁判 │ │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
│ │5 段825 巷│啟動電門而竊取之│ │ │ 細畫面報表 │ │
│ │46弄3 號之│ │ │ │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案│ │
│ │地下停車場│ │ │ │ 現場勘察紀錄表 │ │
│ │ │ │ │ │⒍查獲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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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02 年5 月│見楊天豪所有之車│古忠勇於未被有│楊天豪│⒈楊天豪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 │3 日上午 6│牌號碼00-0000號│偵查犯罪職權之│ │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時許,在桃│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公務員發覺前,│ │ 細畫面報表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園縣蘆竹市│該處,即以自備鑰│向員警自首並接│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日。 │
│ │龍安二街99│匙開啟車門後,再│受裁判 │ │ 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7 號前 │啟動電門而竊取之│ │ │⒋桃園縣龍潭分局刑案現│ │
│ │ │ │ │ │ 場勘察紀錄表 │ │
│ │ │ │ │ │⒌查獲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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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02 年5 月│見蘇陽福所有之車│古忠勇於未被有│蘇陽福│⒈蘇陽福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 │15日上午 6│牌號碼0000-00號│偵查犯罪職權之│ │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時許,在桃│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公務員發覺前,│ │ 細畫面報表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園縣龍潭鄉│該處,即以自備鑰│向員警自首並接│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日。 │
│ │中豐路上林│匙開啟車門後,再│受裁判 │ │ 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段327 號前│啟動電門而竊取之│ │ │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 │
│ │ │ │ │ │ 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 │
│ │ │ │ │ │ 表 │ │
│ │ │ │ │ │⒌查獲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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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02 年5 月│駕駛編號五竊得之│古忠勇於未被有│常智幃│⒈常智幃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 │15日上午 7│車輛,在行經該處│偵查犯罪職權之│ │⒉贓物認領保管單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時許,在桃│時,見常智幃所有│公務員發覺前,│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園縣中壢市│之車牌號碼0000-│向員警自首並接│ │ 細畫面報表 │日。 │
│ │惠州街44號│00號自用小客車停│受裁判 │ │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 │
│ │前 │放於該處,即以自│ │ │ 協尋電腦輸入單、尋獲│ │
│ │ │備鑰匙開啟車門後│ │ │ 電腦輸入單 │ │
│ │ │,再啟動電門而竊│ │ │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 │
│ │ │取之 │ │ │ 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 │
│ │ │ │ │ │ 表 │ │
│ │ │ │ │ │⒍查獲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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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02 年5 月│見彭鈺翔所有之車│古忠勇於未被有│彭鈺翔│⒈彭鈺翔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 │17日上午 6│牌號碼0000-00號│偵查犯罪職權之│ │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時許,在楊│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公務員發覺前,│ │ 細畫面報表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梅市青年路│該處,即以自備鑰│向員警自首並接│ │⒊查獲照片 │日。 │
│ │2 段325 巷│匙開啟車門後,再│受裁判 │ │ │ │
│ │口 │啟動電門而竊取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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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02 年5 月│駕駛編號七竊得之│古忠勇於未被有│張心瑜│⒈張心瑜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 │17日上午10│車輛,在行經該處│偵查犯罪職權之│ │⒉贓物認領保管單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時許,在桃│時,見張心瑜使用│公務員發覺前,│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園縣大園鄉│之車牌號碼00-00│向員警自首並接│ │ 細畫面報表 │日。 │
│ │大觀路與圍│00號自用小客車停│受裁判 │ │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 │
│ │航路口 │放於該處,即以自│ │ │ 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備鑰匙開啟車門後│ │ │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 │
│ │ │,再啟動電門而竊│ │ │ 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 │
│ │ │取之 │ │ │ 表 │ │
│ │ │ │ │ │⒍查獲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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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02 年5 月│見周偉彥所有之車│古忠勇於未被有│周偉彥│⒈周偉彥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 │中某日下午│身號碼00000 -00│偵查犯罪職權之│ │⒉贓物認領保管單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3 時許,在│00000 號自用小客│公務員發覺前,│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桃園縣觀音│貨車停放於該處,│向員警自首並接│ │ 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日。 │
│ │鄉保生村對│窗戶未關閉、車門│受裁判 │ │ 表 │ │
│ │面厝36號前│未上鎖且鑰匙未取│ │ │⒋查獲照片 │ │
│ │ │下,即打開車門並│ │ │ │ │
│ │ │以該鑰匙啟動電門│ │ │ │ │
│ │ │而竊取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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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02 年5 月│見彭素玉所有之車│古忠勇於未被有│彭素玉│⒈彭素玉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 │19日晚間 8│牌號碼0000-00號│偵查犯罪職權之│ │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時許,在龍│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公務員發覺前,│ │ 細畫面報表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潭鄉中豐路│該處,即以自備鑰│向員警自首並接│ │⒊查獲照片 │日。 │
│ │360 巷22之│匙開啟車門後,再│受裁判 │ │ │ │
│ │1 號前 │啟動電門而竊取之│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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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02 年6 月│見蘇鄧安所有之車│古忠勇於未被有│蘇鄧安│⒈蘇鄧安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一│12上午6 時│牌號碼0000-00號│偵查犯罪職權之│ │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許,在中壢│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公務員發覺前,│ │ 細畫面報表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市萬大路88│該處,即以自備鑰│向員警自首並接│ │⒊查獲照片 │日。 │
│ │巷26弄23號│匙開啟車門後,再│受裁判 │ │ │ │
│ │前 │啟動電門而竊取之│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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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02 年6 月│見吳富棠所有之車│古忠勇於未被有│吳富棠│⒈吳富棠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二│21日凌晨 5│牌號碼00-0000號│偵查犯罪職權之│ │⒉贓物認領保管單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時許,在龍│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公務員發覺前,│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潭鄉建龍一│該處,即以自備鑰│向員警自首並接│ │ 細畫面報表 │日。 │
│ │街34號前 │匙開啟車門後,再│受裁判 │ │⒋查獲照片 │ │
│ │ │啟動電門而竊取之│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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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02 年6 月│見吳朕煒使用之車│吳朕煒發覺失竊│吳朕煒│⒈吳朕煒在警詢中之陳述│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三│27日上午6 │牌號碼00-0000號│後報警處理,經│ │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7 時許,│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警在平鎮市中豐│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在中壢市忠│該處,即以自備鑰│路1 段60巷內尋│ │ 分局現場勘察紀錄表 │日。 │
│ │信路路旁 │匙開啟車門後,再│獲該車,並於遺│ │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 │啟動電門而竊取之│留於車內之吸管│ │ 局102 年7 月16日刑醫│ │
│ │ │ │上採集DNA 及於│ │ 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 │
│ │ │ │左後車門把手上│ │ 書、102 年9 月10日刑│ │
│ │ │ │採集血跡,並送│ │ 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請內政部警政署│ │ 定書 │ │
│ │ │ │刑事警察局鑑定│ │⒌查獲照片 │ │
│ │ │ │後,與古忠勇之│ │ │ │
│ │ │ │DNA -STR 型別│ │ │ │
│ │ │ │相符,始循線查│ │ │ │
│ │ │ │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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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02 年6 月│駕駛編號十三所竊│詹前富發覺失竊│詹前富│⒈詹前富、詹勳閔分別在│古忠勇竊盜,累犯,處有│
│四│29日上午 6│之車輛,在行經該│後報警處理,再│ │ 警中之陳述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時2 分許,│處時,見詹前富所│經警調閱現場監│ │⒉贓物認領保管單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在桃園縣平│有之車牌號碼00-│視錄影畫面,始│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日。 │
│ │鎮市中豐路│0000號自用小客車│循線查悉 │ │ 細畫面報表 │ │
│ │1段58 巷內│停放於該處,即以│ │ │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 │
│ │ │自備鑰匙開啟車門│ │ │ 分局現場勘察紀錄表、│ │
│ │ │後,再啟動電門而│ │ │⒌查獲照片、監視錄影畫│ │
│ │ │竊取之 │ │ │ 面翻拍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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