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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0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鴻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李鴻廷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3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6 月10日入監執行,並於101 年12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2 年9 月29日14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000 號前,持客觀上具殺傷力之螺絲起子1 把,先於呂勇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IL-2565 號自用小客車旁徘徊,並著手搜尋車內財物後,本欲開啟車門竊盜,嗣因無法開啟上開車輛車門而未遂(被告所涉竊盜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其因竊取財物不成,心生不滿,復基於毀損之犯意,以手持螺絲起子刮傷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左前車門及左後車尾,與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左前車頭及引擎蓋烤漆,致該2 輛自用小客車之車體烤漆掉落,而喪失其原有美觀及防護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呂勇杉。
嗣經警據報循線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呂勇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言詞聲請撤回告訴(見本院103 年6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訴竊盜部分,另由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495 號審結。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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