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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30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巨璁
具 保 人 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3779號),由具保人出具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巨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而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亦未果,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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