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審易,503,201407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亨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4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審易字第50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何亨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亨宏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庭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