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珮琳
具 保 人 黃政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545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珮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並由具保人黃政鴻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7 月7 日中檢秀稱103 助432 字第068934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 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