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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治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建治與告訴人高嘉鴻係「愛情公寓」交友網站認識之網友,相約見面多次,嗣因交往不順之故,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犯意,於民國102 年11月23日,在桃園縣龍潭鄉○○○路00號居處,使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連至「頂客論壇」網站,並以暱稱「LOUIS _HCC 」之名義,張貼內容載有「中壢高××嘉××鴻,我看過身分證…是本名沒錯…招式環環相扣,1.報告2.學姊出現3.打悲情牌4.拖到你想睡覺,朋友的理由是不就一個工作而已,考核不過有甚麼大不了的(OS 我包養你就好了) …這演技跟戲碼是朋友在社會第一次遇到,真的覺得太專業了! ! …不過對於這種拿朋友( 友情) 或愛情來消費的人,個人是非常厭惡,何必浪費大家時間只為了騙一點點錢了,真的分到的是老闆又不是他們,去當伴遊小姐或找個好野人有保障多了…做這種是有一天真的會遇到鬼的,會有報應,朋友只要一想起,那看起來天真的臉孔,就覺得這女人可能比謝依函還狠心…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欠公司很多錢,所以除了賣身不然就騙人吧…」等僅涉於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且足以貶仰、毀損告訴人人格之文章,使不特定多數人得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頂客論壇網站點選觀看,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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