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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緝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昌
具 保 人 張志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年度毒偵字第469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永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張志明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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