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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緝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聖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546 、25483 、3278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羅聖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國恆(業經本院另行審結)與某真實年籍不詳綽號「B哥」、「美女」等人,共組詐欺集團,並由洪國恆招攬羅聖平、蔡立模(業經本院另行審結)2 人擔任該集團之車手,羅聖平、蔡立模遂分別與洪國恆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99年11月間起,在桃園縣等地區,先由該詐騙集團內之成員,以撥打電話之方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被告等人指定之帳戶內,羅聖平依該集團中另名不詳成員之指示,前往提領附表編號21至29號及編號32至33號之詐騙款項,蔡立模則依洪國恆之指示前往提領附表編號1至20號及編號30至31號之詐騙款項。
羅聖平另先後於99年11月初及同年11月底起至12月間止之某日,2 次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處,以每張SIM 卡新台幣(下同)1,500 元至1,000 元不等之代價,自陸仲銘(業經本院另行審結)處購得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SIM 卡各2 張,供羅聖平作為詐騙集團成員間,提領詐騙款項時聯絡用。
嗣鍾宛蓉等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實施通訊監察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羅聖平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共犯洪國恆、證人陸仲銘、被害人李瓊梅、朱怡安、蔡月琪、丁世賢、施岱綸、黃潘群仙、陳家輝、林建安、丘翔龍、楊世娟、周書正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
(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通訊監察譯文、監視器翻拍畫面及洪國恆、陸仲銘指認筆錄。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規定,已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 月20日施行。
修正前法條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之規定,其構成要件並未變更,刑度則較修正前提高,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羅聖平與洪國恆、某真實年籍不詳綽號「B哥」、「美女」等人就附表編號21至29號及編號32至33號所示各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查本件被告羅聖平於附表編號21、22、24、25、27、28、32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共同巧立名目對上開被害人等為詐欺取財犯行,所為均係侵害各該被害人之相同法益,且被告對前揭附表編號所示之各被害人所為之各次詐欺取財犯行,在時、空上具密接性及連貫性,難以個別區分,顯係分別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所為,各行為獨立性尚屬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如附表編號21、22、24、25、27、28、32號所示之詐欺犯行,均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羅聖平對附表編號21至29號及編號32至33號所示各被害人所為詐欺取財行為共11次,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詐欺集團猖獗多年,詐騙行為對於社會秩序及廣大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更使社會上人與人間的信任感蕩然無存,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被告羅聖平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別以擔任俗稱「車手」之方式,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殊值非難,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之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
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
惟本件被告所犯,不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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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 詐騙方式 │遭詐騙金額(│匯入之帳戶│
│ │ │ │ │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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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鍾宛蓉 │99年12月18│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先偽冒雅虎│21,021元 │臺北富邦商│
│ │ │日某時 │奇摩拍賣網站賣家名義,以電話向鍾宛│ │業銀行(下│
│ │ │ │蓉佯稱其在該網站購物時,誤將付款方│ │稱富邦銀行│
│ │ │ │式勾選為分期付款,再偽冒聯邦銀行客│ │)土城分行│
│ │ │ │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鍾宛蓉佯稱需依│ │帳號:012-│
│ │ │ │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 │0000000000│
│ │ │ │定,致使鍾宛蓉陷於錯誤,於99年12月│ │29 │
│ │ │ │18日晚間8 時37分許,前往新北市新店│ │ │
│ │ │ │區玫瑰路58巷1 號全家便利商店國泰世│ │ │
│ │ │ │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自動│ │ │
│ │ │ │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證據欄 │①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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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施秀玲 │99年12月4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網路購│29,989元 │中華郵政股│
│ │ │日下午4 時│物賣家名義,以電話向施秀玲佯稱其於│ │份有限公司│
│ │ │30分許 │購物簽收時,因簽名簽錯而誤將付款方│ │(下稱中華│
│ │ │ │式勾選為分期付款,需依其指示持金融│ │郵政)三重│
│ │ │ │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致使施秀├──────┤介壽路郵局│
│ │ │ │玲陷於錯誤,分別於99年12月4 日晚間│6,989元 │帳號:700-│
│ │ │ │9 時7 分許、9 時13分許,前往彰化縣│ │0000000000│
│ │ │ │溪湖鎮○○路○段000 號自動櫃員機依│ │086157 │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分別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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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雯玲 │99年12月4 │詐騙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3,245元 │中華郵政三│
│ │ │日晚間7 時│摩網站人員名義,以電話向王雯玲佯稱│ │重介壽路郵│
│ │ │42分許 │因其購物帳戶有問題,需依其指示持金│ │局帳號:70│
│ │ │ │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定,致使│ │0-00000000│
│ │ │ │王雯玲陷於錯誤,於99年12月4 日晚間│ │00000000 │
│ │ │ │9 時8 分許,前往華南商業銀行(下稱│ │ │
│ │ │ │華南銀行)竹東分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 │ │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 │
│ │ │ │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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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守敬 │99年12月9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花旗銀│29,990元 │華南銀行樹│
│ │ │日晚間10、│行客服中心服務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黃│ │林分行帳號│
│ │ │11時許 │守敬佯稱其以花旗銀行信用卡在PCHOME│ │:000-0000│
│ │ │ │網站購物時,多消費一筆金額,需依其│ │00000000 │
│ │ │ │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變更信用│ │ │
│ │ │ │卡款項設定,致使黃守敬陷於錯誤,於│ │ │
│ │ │ │99年12月10日晚間6 時27分許,前往新│ │ │
│ │ │ │北市○○區○○路000 巷0 號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 │ │
│ │ │ │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 │ │
│ │ │ │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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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粘燕芬 │99年12月10│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臺灣聯│29,980元 │安泰商業銀│
│ │ │日下午3 時│合訂房中心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粘│ │行帳號:81│
│ │ │許 │燕芬佯稱其轉帳錯誤需向銀行取消,再│ │0-00000000│
│ │ │ │偽冒彰化銀行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 │136800 │
│ │ │ │粘燕芬佯稱因飯店預定票券之轉帳錯誤│ │ │
│ │ │ │,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變更信用卡款項設定,致使粘燕芬陷於│ │ │
│ │ │ │錯誤,分別為下列行為: │ │ │
│ │ │ │(一)99年12月10日下午5 時33分許,前│ │ │
│ │ │ │ 往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彰│ │ │
│ │ │ │ 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 │ │
│ │ │ │ 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二)99年12月10日下午6 時27分許,前│28,167元 │華南銀行樹│
│ │ │ │ 往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彰│ │林帳號:00│
│ │ │ │ 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 │0-00000000│
│ │ │ │ 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 │6755 │
│ │ │ │ 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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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黃珍鳳 │99年12月10│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PCHOME│29,980 元 │富邦銀行社│
│ │ │日晚間6 時│商店街拍賣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黃珍鳳│ │子分行帳號│
│ │ │10分許 │佯稱其在上開網站購物時,誤將匯款方│ │:000-0000│
│ │ │ │式設定為分期付款,再偽冒郵局業務人│ │00000000 │
│ │ │ │員名義,以電話向黃珍鳳佯稱需依其指│ │ │
│ │ │ │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 │ │
│ │ │ │致使黃珍鳳陷於錯誤,分別於99年12月├──────┤ │
│ │ │ │10日晚間6 時56分許、7 時18分許,前│29,980 元 │ │
│ │ │ │往屏東縣鹽埔鄉○○村○○路00號中華│ │ │
│ │ │ │郵政鹽埔郵局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 │ │
│ │ │ │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分別將右│ │ │
│ │ │ │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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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江如晴 │99年12月10│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PCHOME│29,980元 │華南銀行樹│
│ │ │日晚間6 時│商店街拍賣人員名義,以電話向江如晴│ │林分行帳號│
│ │ │13分許 │佯稱其在PCHOME網站購物付款時,誤將│ │:000-0000│
│ │ │ │帳戶設定為約定帳戶,需依其指示持金│ │00000000 │
│ │ │ │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致使江│ │ │
│ │ │ │如晴陷於錯誤,於99年12月10日晚間6 │ │ │
│ │ │ │時36分許,前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 │
│ │ │ │一段246 號B1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而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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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欄 │①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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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黃怡菁 │99年12月11│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17,712 元 │中華郵政郵│
│ │ │日晚間7 時│摩拍賣網站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黃怡菁│ │局帳號:70│
│ │ │許 │佯稱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將其付款│ │0-00000000│
│ │ │ │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再偽冒渣打銀行│ │363973 │
│ │ │ │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黃怡菁佯稱需依其│ │ │
│ │ │ │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 │ │
│ │ │ │,致使黃怡菁陷於錯誤,於99年12月11│ │ │
│ │ │ │日晚間9 時30分許,前往新竹市光復路│ │ │
│ │ │ │一段270 號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 │ │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 │
│ │ │ │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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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黃子恬 │99年12月11│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10,117元 │合作金庫銀│
│ │ │日晚間7 時│摩拍賣網站人名義,以電話向黃子恬菁│ │行古亭分行│
│ │ │43分許 │佯稱其網路購物扣款有問題,再偽冒郵│ │帳號:006-│
│ │ │ │局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黃子恬佯稱需依│ │0000000000│
│ │ │ │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 │701 │
│ │ │ │定,致使黃子恬陷於錯誤,於99年12月│ │ │
│ │ │ │11日晚間9 時7 分許,前往某中華郵政│ │ │
│ │ │ │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 │ │
│ │ │ │戶。 │ │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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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邱佳心 │99年12月11│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網路賣│29,989 元 │合作金庫銀│
│ │ │日晚間8 時│家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邱佳心佯稱其於│ │行古亭分行│
│ │ │10分許 │網路購物時,誤將匯款方式設定為分期│ │帳號:006-│
│ │ │ │付款,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 │0000000000│
│ │ │ │員機更正設定,致使邱佳心陷於錯誤,│ │701 │
│ │ │ │分別為下列行為: │ │ │
│ │ │ │(一)99年12月11日晚間8 時40分許,前│ │ │
│ │ │ │ 往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中│ │ │
│ │ │ │ 華郵政指南郵局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 │
│ │ │ │ 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二)99年12月11日晚間9 時19分許,前│100,000元 │第一銀行楠│
│ │ │ │ 往臺北市○○區○○街00號第一商業│ │梓分行帳號│
│ │ │ │ 銀行(下稱第一銀行)景美分行自動│ │:00000000│
│ │ │ │ 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 │478 │
│ │ │ │ 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存入右列帳│ │ │
│ │ │ │ 戶。 │ │ │
│ ├────┼─────┴─────────────────┴──────┴─────┤
│ │證據欄 │①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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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李冠樺 │99年12月11│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8,968 元 │中華郵政桃│
│ │ │日晚間8 時│摩拍賣網站人員名義,以電話向李冠樺│ │園民生路郵│
│ │ │30分許 │佯稱因物流公司作業疏失,誤將其付款│ │局帳號:70│
│ │ │ │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再偽冒中華郵政│ │0-0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員名義,以電話向李冠│ │363973 │
│ │ │ │樺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更正設定,致使李冠樺陷於錯誤,│ │ │
│ │ │ │於99年12月11日晚間9 時49分許,前往│ │ │
│ │ │ │臺中市○區○○路000 號逢甲大學中華│ │ │
│ │ │ │郵政自助郵局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 │ │
│ │ │ │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 │ │
│ │ │ │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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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林芳瑜 │99年12月11│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東京著│11,080元 │中華郵政桃│
│ │ │日晚間8 時│衣網路賣家人員名義,以電話向林芳瑜│ │園民生路郵│
│ │ │35分許 │佯稱因作業錯誤,誤將其付款方式設定│ │局帳號:70│
│ │ │ │為分期付款,再偽冒中華郵政行員名義│ │0-00000000│
│ │ │ │,以電話向林芳瑜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 │363973 │
│ │ │ │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致使林│ │ │
│ │ │ │芳瑜陷於錯誤,於99年12月11日晚間9 │ │ │
│ │ │ │時2 分許,前往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6│ │ │
│ │ │ │8 號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 │ │
│ │ │ │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 │ │
│ │ │ │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13 │趙美媛 │99年12月1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15,989元 │華南銀行草│
│ │ │日下午6 時│摩網站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趙美媛│ │螺分行帳號│
│ │ │1 分許 │佯稱因會計人員入帳錯誤,誤將其付款│ │:000-0000│
│ │ │ │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再偽冒中華郵政│ │00000000 │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員名義,以電話向趙美│ │ │
│ │ │ │媛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更正設定,致使趙美媛陷於錯誤,├──────┤ │
│ │ │ │分別於99年12月14日晚間6 時56分許、│8,034 元 │ │
│ │ │ │6 時58分許,前往某中華郵政自動櫃員│ │ │
│ │ │ │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而分別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
│ 14 │林宛萱 │自99年12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內,先後偽冒│15,340元 │中華郵政新│
│ │ │17日晚間8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名義,以電│ │莊後港路郵│
│ │ │時許起至99│話向林宛萱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其付│ │局帳號:70│
│ │ │年12月19日│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再偽冒中華郵│ │0-00000000│
│ │ │晚間8 時許│局人員名義,以電話向林宛萱佯稱需依│ │550714 │
│ │ │止間 │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 │ │
│ │ │ │定,又以系統錯誤為由,以電話向林宛│ │ │
│ │ │ │萱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 │
│ │ │ │員機重新操作,致使林宛萱陷於錯誤,│8,730 元 │ │
│ │ │ │分別為下列行為: │ │ │
│ │ │ │(一)99年12月18日下午2 時44分、3 時│ │ │
│ │ │ │ 2 分許,前往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80│ │ │
│ │ │ │ 號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分別將│ │ │
│ │ │ │ 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二)99年12月18日晚間8 時1 分許,前│29,989 元 │富邦銀行帳│
│ │ │ │ 往臺北市某處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 │號:012-71│
│ │ │ │ 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 │0000000000│
│ │ │ │ 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證據欄 │①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 │ │②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 紙。 │
│ │ │③金融卡影本1 份。 │
├──┼────┼─────┬─────────────────┬──────┬─────┤
│ 15 │黃浩德 │99年12月18│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29,989元 │富邦銀行土│
│ │ │日下午3 時│摩網站拍賣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黃浩德│ │城分行帳號│
│ │ │30分許 │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從其帳戶扣款,再│ │:000-0000│
│ │ │ │偽冒中華郵政行員名義,以電話向黃浩│ │00000000 │
│ │ │ │德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協助其停止扣款,致使黃浩德陷於│ │ │
│ │ │ │錯誤,於99年12月18日晚間9 時16分許│ │ │
│ │ │ │,前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中華郵│ │ │
│ │ │ │政郵局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匯至│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16 │唐義欣 │99年12月18│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華南商│23,900元 │華南銀行北│
│ │ │日晚間6 時│業銀行行員名義,以電話向唐義欣佯稱│ │土城分行帳│
│ │ │20分許 │其在網站購物時,誤將匯款方式設定為│ │號:008-19│
│ │ │ │分期付款,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 │0000000000│
│ │ │ │動櫃員機變更信用卡款項設定,致使唐│ │ │
│ │ │ │義欣陷於錯誤,於99年12月18日晚間6 │ │ │
│ │ │ │時28分許,前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二│ │ │
│ │ │ │段317 號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 │ │
│ │ │ │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華南商業銀行自動存提款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17 │黃靖分 │99年12月18│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華南銀│12,989元 │富邦銀行土│
│ │ │日晚間7 時│行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黃靖分佯稱│ │城分行帳號│
│ │ │30分許 │其在網站購物時,誤申辦購物分期付款│ │:000-0000│
│ │ │ │,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 │00000000 │
│ │ │ │變更信用卡款項取消設定,致使黃靖分│ │ │
│ │ │ │陷於錯誤,於99年12月18日晚間8 時57│ │ │
│ │ │ │分許,前往桃園縣龍潭鄉○○路0 號華│ │ │
│ │ │ │南銀行龍潭分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 │ │
│ │ │ │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 │ │
│ │ │ │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②華南銀行存摺影本1 紙。 │
├──┼────┼─────┬─────────────────┬──────┬─────┤
│ 18 │黃筌鈺 │99年12月18│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以電話向黃│23,102元 │中華郵政司│
│ │ │日晚間7 時│筌鈺佯稱其在網站購物時,誤簽帳單一│ │新店復興郵│
│ │ │30分許起至│筆,再偽冒中華郵局人員名義,以電話│ │局板橋49支│
│ │ │同年19日下│向黃筌鈺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 │局帳號:70│
│ │ │午2 時許止│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致使黃筌鈺陷於│ │0-00000000│
│ │ │間 │錯誤,分別於99年12月19日下午3 時22├──────┤237138 │
│ │ │ │分許、3 時31分許,前往臺南縣永康市│29,998元(起│ │
│ │ │ │中正北路75號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依詐│訴書漏載) │ │
│ │ │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 │ │
│ │ │ │分別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
│ 19 │董晏甄 │99年12月18│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29,998元 │合作金庫銀│
│ │ │日晚間7 時│摩美研小舖網站人員名義,以電話向董│ │行北土城分│
│ │ │40分許 │晏甄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其匯款方式│ │行帳號:00│
│ │ │ │設定為分期付款,再偽冒中國信託行員│ │0-00000000│
│ │ │ │名義,以電話向董晏甄佯稱需依其指示│ │11693 │
│ │ │ │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協助其停止扣│ │ │
│ │ │ │款,致使董晏甄陷於錯誤,分別為下列│ │ │
│ │ │ │行為: ├──────┤ │
│ │ │ │(一)於99年12月18日晚間9 時21分許、│30,000元 │ │
│ │ │ │ 9 時24分許前往臺南市中華郵政灣裡│ │ │
│ │ │ │ 郵局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分別將右列金│ │ │
│ │ │ │ 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二)於99年12月18日晚間10時12分許、│98,000元 │第一銀行吉│
│ │ │ │ 10時20分許及同年月19日凌晨0 時44├──────┤成分行帳號│
│ │ │ │ 分許、0 時48分許,前往臺南市北門│9,000元 │:000-0000│
│ │ │ │ 路一段101 號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依├──────┤0000000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98,000元 │ │
│ │ │ │ ,而分別將右列金額存入右列帳戶。├──────┤ │
│ │ │ │ │2,000元 │ │
│ │ │ ├─────────────────┼──────┼─────┤
│ │ │ │(三)於99年12月19日凌晨0 時52分許,│30,000元 │合作金庫銀│
│ │ │ │ 前往臺南市○○路○段000 號第一銀│ │行北土城分│
│ │ │ │ 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行帳號:00│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匯至│ │0-00000000│
│ │ │ │ 右列帳戶。 │ │11693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 │ │②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 紙。 │
├──┼────┼─────┬─────────────────┬──────┬─────┤
│ 20 │何孟潔 │99年12月19│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172 巷│29,876元 │中華郵政司│
│ │ │日晚間8 時│鞋舖工作人員名義,以電話向何孟潔佯│ │新店復興板│
│ │ │10分許 │稱其在網站購物時,誤將匯款方式設定│ │橋49支郵局│
│ │ │ │為分期付款,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 │帳號:700-│
│ │ │ │自動櫃員機變更設定,致使何孟潔陷於│ │0000000000│
│ │ │ │錯誤,於99年12月19日晚間9 時9 分許│ │7138 │
│ │ │ │,前往桃園縣龍潭鄉中華郵政南龍郵局│ │ │
│ │ │ │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 │ │
│ │ │ │戶。 │ │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②中華郵政存簿影本1 紙。 │
├──┼────┼─────┬─────────────────┬──────┬─────┤
│ 21 │李瓊梅 │99年12月21│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PCHOME│29,980元 │合作金庫銀│
│ │ │日某時 │商店街網站拍賣人員名義,以電話向李│ │行憲德分行│
│ │ │ │瓊梅佯稱其在網站購物時,誤將匯款方│ │帳號:006-│
│ │ │ │式設定為分期付款,再偽冒國泰世華銀│ │0000000000│
│ │ │ │行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李瓊梅佯稱│ │537 │
│ │ │ │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變│ │ │
│ │ │ │更設定,又以匯錯帳戶為由,再以電話│ │ │
│ │ │ │向李瓊梅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提領並重新存入,致使李瓊│ │ │
│ │ │ │梅陷於錯誤,分別為下列行為: ├──────┤ │
│ │ │ │(一)於99年12月21日晚間10時42分許、│29,980元 │ │
│ │ │ │ 11時2 分許,前往新北市新莊區思源│ │ │
│ │ │ │ 路169 號兆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 │ │
│ │ │ │ 分別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二)於99年12月21日晚間11時47分許,│70,000元 │永豐銀行敦│
│ │ │ │ 前往新北市○○區○○路000 號永豐│ │化分行帳號│
│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示│ │:000-0000│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存入│ │0000000000│
│ │ │ │ 右列帳戶。 │ │85 │
│ │ │ ├─────────────────┼──────┼─────┤
│ │ │ │(三)於99年12月22日凌晨0 時14分許,│99,000元 │富邦銀行高│
│ │ │ │ 前往新北市○○區○○路000 號富邦│ │雄分行帳號│
│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000-0000│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存入右│ │00000000 │
│ │ │ │ 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 │ │②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③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22 │朱怡安 │99年12月21│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內,先偽冒購│29,989元 │臺灣中小企│
│ │ │日晚間8 時│物網站拍賣人員名義,以電話向朱怡安│ │業銀行大園│
│ │ │48分許起至│佯稱其在網站購物時,誤將匯款方式設│ │分行帳號:│
│ │ │同年月22日│定為分期付款,再偽冒臺中郵政總局值│ │000-000000│
│ │ │上午某時止│班襄理陳德福名義,以電話向朱怡安佯│ │0000000000│
│ │ │ │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變更設定,又以未入帳為由,以電話向│ │ │
│ │ │ │朱怡安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重新操作,致使朱怡安陷於錯│ │ │
│ │ │ │誤,分別為下列行為: │ │ │
│ │ │ │(一)於99年12月21日晚間9 時19分許,│ │ │
│ │ │ │ 前往新竹市○區○○路0000號交通大│ │ │
│ │ │ │ 學中華郵政郵局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 │
│ │ │ │ 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二)於99年12月21日晚間10時23分許,│100,000 元 │彰化銀行桃│
│ │ │ │ 前往新竹市○○路000 號彰化銀行櫃│ │園分行帳號│
│ │ │ │ 檯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臨櫃存入│ │:000-0000│
│ │ │ │ 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0000000000│
│ │ │ ├─────────────────┼──────┼─────┤
│ │ │ │(三)於99年12月22日凌晨0 時25分許,│29,989元 │合作金庫銀│
│ │ │ │ 前往新竹市○區○○路0000號交通大│ │行憲德分行│
│ │ │ │ 學中華郵政郵局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 │帳號:006-│
│ │ │ │ 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0000000000│
│ │ │ │ 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108537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 │ │②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23 │蔡月琪 │99年12月2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郵局行│18,987 元 │國泰世華銀│
│ │ │日晚間10時│員名義,以電話向蔡月琪佯稱其在網站│ │行學府分行│
│ │ │40分許 │購物時,扣款方式有錯誤,需依其指示│ │帳號:013-│
│ │ │ │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變更設定,致│ │0000000000│
│ │ │ │使蔡月琪陷於錯誤,於99年12月23日晚│ │41 │
│ │ │ │間10時46分許,前往高雄市苓雅區和平│ │ │
│ │ │ │一路116 號中華郵政高師大郵局自動櫃│ │ │
│ │ │ │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24 │丁世賢 │99年12月2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購物網│28,989元 │國泰世華銀│
│ │ │日晚間10時│站拍賣人員名義,以電話向丁世賢佯稱│ │行帳號:01│
│ │ │許 │其在網站購物時,誤將匯款方式設定為│ │0-00000000│
│ │ │ │分期付款,再偽冒銀行客服人員名義,│ │00000000 │
│ │ │ │以電話向丁世賢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 │ │
│ │ │ │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致使丁世│ │ │
│ │ │ │賢陷於錯誤分別為下列行為: │ │ │
│ │ │ │(一)於99年12月23日晚間11時13分許,│ │ │
│ │ │ │ 前往桃園縣桃園市龍安街之7-11龍安│ │ │
│ │ │ │ 門市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 │ │
│ │ │ │ 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二)於99年12月24日凌晨0 時34分許、│97,000元 │富邦銀行帳│
│ │ │ │ 0 時38分許,前往桃園縣桃園市中華│ │號:012-71│
│ │ │ │ 路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0000000000│
│ │ │ │ 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3,000 元 │ │
│ │ │ │ 金額分別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三)於99年12月24日凌晨0 時56分許、│39,000 元 │富邦銀行帳│
│ │ │ │ 0 時58分許,前往桃園縣桃園市中華│ │號:012-74│
│ │ │ │ 路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0000000000│
│ │ │ │ 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1,000元 │ │
│ │ │ │ 金額分別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四)於99年12月24日凌晨1 時1 分許,│30,000元 │國泰世華銀│
│ │ │ │ 前往某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 │行帳號:01│
│ │ │ │ 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0-00000000│
│ │ │ │ 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7674 │
│ │ │ ├─────────────────┼──────┼─────┤
│ │ │ │(五)於99年12月24日凌晨2 時27分許、│99,000元 │永豐銀行帳│
│ │ │ │ 2 時32分許,前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 │號:807-01│
│ │ │ │ 路與安東街口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依├──────┤0000000000│
│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1,000 元 │04 │
│ │ │ │ ,而將右列金額分別存入右列帳戶。│ │ │
│ ├────┼─────┴─────────────────┴──────┴─────┤
│ │證據欄 │①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②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 紙。 │
│ │ │③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25 │施岱綸 │99年12月2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25,104元 │國泰世華銀│
│ │ │日晚間10時│摩拍賣網站人員,以電話向施岱綸佯稱│ │行學府分行│
│ │ │30分許 │其在網站購物時,誤將匯款方式設定為│ │帳號:013-│
│ │ │ │分期付款,再偽冒郵局人員名義,佯稱│ │0000000000│
│ │ │ │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 │41 │
│ │ │ │正設定,致使施岱綸陷於錯誤於99年12│ │ │
│ │ │ │月23日晚間10時30分許起至同年月24日│ │ │
│ │ │ │間,前往屏東縣九如鄉中華郵政郵局自│ │ │
│ │ │ │動櫃員機先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5 次,而將5 筆金額共計│ │ │
│ │ │ │右列金額分別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郵局存摺交易明細1 份。 │
├──┼────┼─────┬─────────────────┬──────┬─────┤
│ 26 │黃潘群仙│99年12月2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其子黃│100,000元 │中華郵政台│
│ │ │日上午11時│文治,以電話向黃潘群仙佯稱自己幫別│ │南官田新中│
│ │ │許 │人做保,因當事人跑路,如未匯錢給債│ │郵局帳號:│
│ │ │ │權人,會遭不測之傷害,致使黃潘群仙│ │000-000000│
│ │ │ │陷於錯誤,於99年12月24日中午12時53│ │00000000 │
│ │ │ │分許,前往新竹縣竹東鎮○○路000 號│ │ │
│ │ │ │中華郵政竹東郵局櫃台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之指示,而將右列金額臨櫃匯至右列帳│ │ │
│ │ │ │戶。 │ │ │
│ ├────┼─────┴─────────────────┴──────┴─────┤
│ │證據欄 │①郵政匯款單1 紙。 │
├──┼────┼─────┬─────────────────┬──────┬─────┤
│ 27 │陳家輝 │99年12月2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29,989元 │新光商業銀│
│ │ │日某時 │摩拍賣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陳家輝│ │行和生分行│
│ │ │ │佯稱其在網站購物時,誤將匯款方式設│ │帳號:103-│
│ │ │ │定為分期付款,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 │0000000000│
│ │ │ │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致使陳家│ │579 │
│ │ │ │輝陷於錯誤,分別為下列行為: │ │ │
│ │ │ │(一)於99年12月24日晚間11時9 分許,│ │ │
│ │ │ │ 前往高雄市大昌二路全家便利商店台│ │ │
│ │ │ │ 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 │ │
│ │ │ │ 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二)於99年12月24日晚間11時56分許,│98,000元 │第一銀行龍│
│ │ │ │ 前往高雄市三多三路第一銀行自動櫃│ │潭分行帳號│
│ │ │ │ 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 │:000-0000│
│ │ │ │ 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存入右列帳戶│ │0000000 │
│ │ │ │ 。 │ │ │
├──┼────┼─────┼─────────────────┼──────┼─────┤
│ 28 │林建安 │99年12月26│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內,先後偽冒│29,999元 │臺灣中小企│
│ │ │日下午3 時│拍賣網站人員名義,以電話向林建安佯│ │業銀行基隆│
│ │ │37分許起至│稱其在網站購物時,誤將匯款方式設定│ │分行帳號:│
│ │ │同年月27日│為分期付款,再偽冒中華郵政總局陳主│ │000-000000│
│ │ │凌晨0 時10│任名義,以電話向林建安佯稱佯稱需依│ │23792 │
│ │ │分許止 │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 │ │
│ │ │ │定,並以帳戶有問題為由,以電話向林│ │ │
│ │ │ │建安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重新操作,致使林建安陷於錯誤│ │ │
│ │ │ │,分別為下列行為: │ │ │
│ │ │ │(一)於99年12月26日下午5 時7 分許,│ │ │
│ │ │ │ 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 │ │
│ │ │ │ 向上郵局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 │ │
│ │ │ │ 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二)於99年12月26日晚間11時16分許、│100,000元 │聯邦銀行汐│
│ │ │ │ 同年月27日凌晨0 時20分許,前往臺│ │止分行帳號│
│ │ │ │ 中市○○路000 號聯邦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
│ │ │ │ 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100,000元 │0000000000│
│ │ │ │ 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分別存│ │29 │
│ │ │ │ 入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②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 │ │③林建安所有元大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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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丘翔龍 │99年12月26│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29.988 元 │臺灣中小企│
│ │ │日下午3 時│摩拍賣網站人員名義,以電話向丘翔龍│ │業銀行基隆│
│ │ │54分許 │佯稱其在網站購物時,誤將匯款方式設│ │分行帳號:│
│ │ │ │定為分期付款,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 │000-000000│
│ │ │ │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致使丘翔龍陷│ │23792 │
│ │ │ │於錯誤,於99年12月26日下午4 時45分│ │ │
│ │ │ │許,前往某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依│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而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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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欄 │①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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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陳明昇 │99年12月11│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中華郵│10,980元 │合作金庫銀│
│ │ │日晚間10時│政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陳明昇佯稱│ │行古亭分行│
│ │ │43分許前之│其在PCHOME網站購物時,購買商品組數│ │帳號:006-│
│ │ │某時 │有誤,欲將款項退還,需依其指示持金│ │0000000000│
│ │ │ │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退還其多付之款項│ │222701 │
│ │ │ │,致使陳明昇陷於錯誤,分別為下列行│ │ │
│ │ │ │為: │ │ │
│ │ │ │(一)於99年12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 │ │
│ │ │ │ 前往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號中華│ │ │
│ │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匯│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二)於99年12月11日晚間10時59分許,│29,980元(起│臺灣銀行鳳│
│ │ │ │ 前往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號中華│訴書漏載) │山分行帳號│
│ │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000-0000│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匯│ │00000000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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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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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巫維哲 │99年12月19│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29,988元 │上海銀行東│
│ │ │日晚間9 時│摩拍賣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巫維哲│ │臺北分行帳│
│ │ │5 分許 │佯稱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將其付款│ │號:011-29│
│ │ │ │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再偽冒某銀行主│ │0000000000│
│ │ │ │任名義,以電話向巫維哲佯稱需依其指│ │17 │
│ │ │ │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 │ │
│ │ │ │致使巫維哲陷於錯誤,於99年12月19日│ │ │
│ │ │ │晚間9 時26分許,前往臺南縣新市鄉中│ │ │
│ │ │ │華路49號遠東科技大學內第一銀行自動│ │ │
│ │ │ │櫃員機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而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證據欄 │①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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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楊世娟 │99年12月31│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28,130元 │中國信託商│
│ │ │日下午6 時│摩拍賣網站服務人員名義,以電話向楊│ │業銀行蘆洲│
│ │ │許 │世娟佯稱其在網站購物時,誤加入每月│ │分行帳號:│
│ │ │ │需繳會費之批發會員,再偽冒合作金庫│ │000-000000│
│ │ │ │行員名義,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 │133642 │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會員身份,致使楊世│ │ │
│ │ │ │娟陷於錯誤,分別為下列行為: │ │ │
│ │ │ │(一)於99年12月31日下午6 時49分許,│ │ │
│ │ │ │ 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 │ │
│ │ │ │ 中華郵政郵局自動櫃員機依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 │ │
│ │ │ │ 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二)於99年12月31日晚間7 時56分許、│99,000元 │第一銀行重│
│ │ │ │ 7 時58分許,前往臺中市南屯區五權│ │陽分行帳號│
│ │ │ │ 西路二段668 號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000-0000│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0000000 │
│ │ │ │ 機,而分別將右列金額存入右列帳戶│1,000元 │ │
│ │ │ │ 。 │ │ │
│ ├────┼─────┴─────────────────┴──────┴─────┤
│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②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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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周書正 │99年12月31│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時間,偽冒雅虎奇│29,876元 │富邦銀行帳│
│ │ │日晚間9 時│摩拍賣網站服務人員名義,以電話向周│ │號:012-67│
│ │ │許 │書正佯稱因宅配人員疏失,誤將其付款│ │0000000000│
│ │ │ │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再偽冒郵局行員│ │ │
│ │ │ │名義,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更正設定,致使周書正陷於錯│ │ │
│ │ │ │誤,於99年12月31日晚間10時49分許,│ │ │
│ │ │ │前往某中華郵政郵局自動櫃員機依詐欺│ │ │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 │
│ │ │ │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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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欄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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