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俊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4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龔俊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龔俊介明知其為後備軍人,業已收受桃園縣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應於民國(下同)102 年7 月10日前往桃園縣龜山鄉○○街000 ○0 號慧敏營區報到之忠貞動員230302號(0035)教育召集令,其於102 年7 月4 日以將於102 年7 月9 日前往澳門為由,向桃園縣後備指揮部申請免除召集,並切結如因故未出境或於報到日前返國,應依規定向召訓部隊報到,經該部依兵役法第43條規定核准免除該次召集,詎龔俊介事後因故未能出境,已無不能參加召集之正當事由,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規定向指定召訓部隊報到參加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
嗣經桃園縣後備指揮部查知龔俊介未於召集期間出國,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龔俊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君達通訊有限公司負責人彭文華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三)召集令投遞回證、免除召集申請書、桃園縣後備指揮部102 年度教育召集申請免除本次召集核覆表、切結書、電子機票旅客行程收執聯、龔俊介護照影本、桃園縣後備指揮部102 年教育召集核免人員名冊、君達通訊有限公司台哥大中壢中山東特約服務中心門市業務訓練通知、嘉聯旅行社收費明細表、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通路策略規劃暨管理室MEMO、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2月30日法大字第00000000號書函、台灣大哥大103 年2 月7 日台信通(103 )字第0325號函暨所附102 年7 月北區加盟新訓排程開課通知及學員簽到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
爰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竟於收受教育召集令後,無故未依規定報到接受召集,逾應召期限2 日,無視國家對後備軍人管理訓練之制度,所為非是,並兼衡其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犯後復自白犯行,悔意甚殷,經此刑之教訓,今後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又為使被告記取教訓,並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暨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起6 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 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1 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