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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朱信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審訴字第2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信吉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朱信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起執行羈押。
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得以具保代之,爰准被告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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