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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吳玉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吳玉英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吳玉英於101 年12月17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 段000 巷0 號住處,與告訴人陳淑娟因故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不顧陳淑娟手抱幼兒,仍出手抓陳淑娟之頭髮及毆打陳淑娟身體,致陳淑娟受有雙手瘀青、臉部抓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吳玉英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淑娟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罪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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