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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紘宇(原名李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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