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審附民,235,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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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林彥廷
被 告 林哲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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