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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寶笙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43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寶笙被訴恐嚇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2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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