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洪國勳、陳淑卿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合組重利集團經
- 二、劉意呈因曾慶長於附表壹編號二所示時、地借款後,無法按
- 三、劉意呈因劉育伶於附表壹編號一、三所示時、地借款後無法
- 四、顏嘉德因羅勝福於附表壹編號九所示時、地借款後,無法按
- 五、郭志雄因鄭維鴻於附表壹編號五、六所示時、地借款後,無
- 六、王建元因袁世凱於附表壹編號四所示時、地借款後,無法按
- 七、郭志雄、王建元於102年9月13日中午12時28分許,在桃園
- 八、嗣經警方依據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洪國勳、陳淑卿、顏
- 九、案經鄭維鴻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證據能力:
- (一)被告洪國勳、陳淑卿之部分:
- (二)被告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鄭芯慈、王建元之
-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 (一)事實欄一部分:
- (二)事實欄二至七部分:
- (三)至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
- (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洪國勳等8人犯行均堪認定,應
- 三、新舊法比較
- 四、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
- (二)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 (三)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
- (四)被告洪國勳於9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
- (五)爰審酌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
- (六)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林豪毅所有,並供被告洪
- 貳、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
- (一)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推
- (二)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推
- (三)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對於被告劉
- (四)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對於被告劉
- (五)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劉意呈對於被告顏
- (六)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王建元、劉意呈對於被告郭
- (七)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劉意呈、郭志雄對於被告王
- (八)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顏嘉德、劉意呈推由被告郭志雄、王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 三、公訴人認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
- (一)公訴意旨一(一)部分:
- (二)公訴意旨一(二)部分:
- (三)公訴意旨一(三)至(七)部分:
- (四)公訴意旨一(八)部分:
- 四、綜上,公訴人所提出之上揭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洪國勳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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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勳
陳淑卿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范值誠律師
被 告 顏嘉德
林豪毅
郭志雄
劉意呈
王建元
鄭芯慈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288 、123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國勳犯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陳淑卿犯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顏嘉德犯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十二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林豪毅犯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郭志雄犯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十三、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十三、十五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劉意呈犯如附表玖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玖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王建元犯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十四、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十四、十五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鄭芯慈犯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玖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洪國勳、陳淑卿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合組重利集團經營地下錢莊,從事放款管理之業務,乘人急迫亟需用款之際,預設苛刻重利條件,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渠等為遂行放款業務,分別於民國100 年間僱用顏嘉德、郭志雄、劉意呈;
102 年1 月間僱用王建元;
102 年5 月間僱用林豪毅等人擔任外務員,負責收取客戶借貸資料、送款、催款、收款等工作,顏嘉德、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林豪毅均明知地下錢莊以貸放款項收取重利為業,惟仍參與洪國勳、陳淑卿經營之重利集團,並與集團內之人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擔任上開分工而為行為分擔。
另鄭芯慈為劉意呈之女友,鄭芯慈於102 年4 月間明知劉意呈擔任上開工作,亦透過劉意呈與上開重利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重利的犯意聯絡,與劉意呈一同從事催款、收款之工作而為行為分擔。
而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人因急迫亟需用錢之際,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郭志雄、劉意呈先由洪國勳、陳淑卿准以借款;
附表壹編號二所示之人因急迫亟需用錢之際,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先由洪國勳、陳淑卿准以借款;
附表壹編號三至九所示之人因急迫亟需用錢之際,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鄭芯慈、林豪毅先由洪國勳、陳淑卿准以借款,再分別推由附表壹所示之「出面放款之人」前往如附表壹所示地點,當面核實資料、約定如附表壹所示之繳付利息、還款方式、預扣利息後,再接續於約定繳款期限屆至時前往催討借款,而王建元、鄭芯慈、林豪毅則於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人;
鄭芯慈、林豪毅則於附表壹編號二所示之人持續繳付利息之期間,於上開時間參與洪國勳、陳淑卿組成之重利集團,渠等即共同以此方式乘各借款人之急迫,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劉意呈因曾慶長於附表壹編號二所示時、地借款後,無法按時繳息,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2 年5 月24日晚間7 時4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撥打電話予曾慶長,並對曾慶長恫稱:「沒有被打過的樣子,你不要以為你老人我就不敢打你」等語,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曾慶長,使曾慶長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劉意呈因劉育伶於附表壹編號一、三所示時、地借款後無法按時繳息,竟基於恐嚇之單一犯意,接續於102 年8 月14日下午3 時7 分許及同日下午3 時8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送簡訊予劉育伶,對劉育伶恫稱:「如果都不出來面對最好是全部的人都躲好,要不然看用那一隻手寫字的!自己看著辦」等語,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劉育伶,使劉育伶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四、顏嘉德因羅勝福於附表壹編號九所示時、地借款後,無法按時繳息,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2 年9 月19日晚間7 時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撥打電話予羅福勝,對羅福勝恫稱:「我跟你講你明天沒有我一定去你家翻桌」等語,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羅勝福,使羅勝福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五、郭志雄因鄭維鴻於附表壹編號五、六所示時、地借款後,無法按時繳息,竟基於恐嚇之單一犯意,接續於102 年10月13日晚間8 時42分許、同年月14日晚間8 時16分許,先後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發送簡訊及撥打電話予鄭維鴻,對鄭維鴻恫稱:「你再不處理沒關係你連長有留手機我就天天打給他看你我誰比較難過除了你連長手機天天還會打你連上沒讓你這麼好安寧…走著瞧」、「你們如果在社會上,早就抓來打」等語,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鄭維鴻,使鄭維鴻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六、王建元因袁世凱於附表壹編號四所示時、地借款後,無法按時繳息,竟基於恐嚇之單一犯意,接續於102 年10月14日下午3 時24分、同年月15日晚間7 時3 分、同年月16日下午下午1 時44分許,先後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撥打電話予袁世凱,對袁世凱恫稱:「要跑也沒關係!我就抓人」、「討不到錢就見一次打一次,你去報警也沒關係」、「我錢都不要了!腳都打斷!」等語,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袁世凱,使袁世凱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七、郭志雄、王建元於102 年9 月13日中午12時28分許,在桃園縣新屋鄉○○路0 號路旁與蔡進量商談附表壹編號七債務一事,因攻擊蔡進量(未據告訴)而遭路人報警處理,郭志雄、王建元竟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聯絡,恫嚇蔡進量不得向警方吐露實情,而以此脅迫方法妨害蔡進量向警方申告之權利。
八、嗣經警方依據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實施通訊監察,並持搜索票於103 年1 月23日分別前往洪國勳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7 樓之居所;
林豪毅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居所;
郭志雄位於新北市○○區○○街0 ○0號1 樓之居所;
顏嘉德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00巷0 號6樓之5 之居所;
劉意呈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3 樓之居所搜索,而在洪國勳、林豪毅、顏嘉德、劉意呈上開居所各扣得附表伍至捌所示之物,方分別查悉上情。
九、案經鄭維鴻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同)蘆竹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一)被告洪國勳、陳淑卿之部分:1.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
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
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
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
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
查證人劉育伶、曾慶長、袁世凱、詹孝雲、證人即共同被告劉意呈、洪國勳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係經檢察官令其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且被告洪國勳、陳淑卿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提及檢察官在訊問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劉育伶、曾慶長、袁世凱、詹孝雲、證人即共同被告劉意呈於審判中經本院傳喚到庭,使被告洪國勳、陳淑卿及其辯護人有反對詰問之機會,已足確保被告洪國勳、陳淑卿之對質詰問權,另被告陳淑卿及其辯護人並未要求於本院審理時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國勳對質詰問(見本院卷一第71頁反面),且上開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調查,是該部分審判外之陳述,均具證據能力。
次查,證人鄭維鴻、蔡進量、羅勝福於本院審理時,經以證人之身分合法傳喚、拘提到庭作證無著,則上開證人顯無從到庭供被告洪國勳、陳淑卿對質詰問,而觀察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採一問一答之方式,而其就提問所示疑義亦能任意解釋,未見有何曲附題旨而應和,無法依己意盡情回答之情形,並經具結,堪認上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依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應具有證據能力。
2.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情形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
所謂「傳喚不到」係指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而言;
且傳喚不到之情形,須以依法定程序或其他合理方法無法使其出庭為前提(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3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證人鄭維鴻、蔡進量、羅勝福經本院合法傳拘未到,有鄭維鴻、蔡進量、羅勝福之傳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報告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513 號卷,下稱他字卷,卷一第106、113 頁、卷三第132 頁、本院卷一第100 、102 、117 、119 、121 、123 、134 、148 、150 、160 至163 、184至189 、190 至194 頁),是證人鄭維鴻、蔡進量、羅勝福於審判中確有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之情。
而觀諸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甚為詳盡,對警方之問題均能為連續陳述,足認其於警詢時之精神狀態良好,所為陳述顯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以不正方法取得,自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
復參酌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攸關被告洪國勳、陳淑卿是否成立犯罪,具有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性,是以上開證人於警詢之陳述,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鄭芯慈、王建元之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以下認定被告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鄭芯慈、王建元之犯罪事實而引用被告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鄭芯慈、王建元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均屬傳聞證據,惟上開被告就其自身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或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一第23頁背面、31、37、45、52頁背面、59頁),而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關於上開事實欄一重利之部分,訊據被告洪國勳固坦承分別與被告劉意呈、林豪毅、王建元共同從事附表壹編號一至四、八所示之放款行為,然矢口否認與被告陳淑卿、郭志雄、顏嘉德、鄭芯慈一同從事放款工作,辯稱:伊只是借錢給顏嘉德,並向顏嘉德收取利息,顏嘉德放款部分與伊無關,另郭志雄、鄭芯慈放款部分伊也不清楚,而陳淑卿只是偶爾幫伊接電話云云;
又被告陳淑卿矢口否認有何重利罪嫌,辯稱:伊只是幫洪國勳接電話,並知悉洪國勳有借錢給其他人,至於內容伊均不清楚云云,被告洪國勳、陳淑卿之辯護人則為被告洪國勳辯護稱:洪國勳並無與郭志雄、顏嘉德合作放款,郭志雄、顏嘉德之放款行為均為其等自身行為,與洪國勳無關,另被告陳淑卿僅係將詹孝雲借款之意轉達給被告林豪毅知悉,此部分至多僅為幫助犯,至於其他部分均與被告陳淑卿無關云云。
另被告顏嘉德固坦承對羅勝福為重利行為;
被告林豪毅固坦承對詹孝雲、蔡進量為重利犯行;
被告郭志雄固坦承對鄭維鴻、蔡進量為重利行為;
被告王建元固坦承對袁世凱為重利行為,然均矢口否認與被告洪國勳共組重利集團,辯稱:洪國勳並不是老闆,伊亦無與洪國勳共組重利集團,除了伊親自放款部分,其餘之借款人皆與伊無關云云;
被告劉意呈固坦承受雇於洪國勳而為重利之犯行,然辯稱:伊只有放款給劉育伶、曾慶長,其餘之借款人與伊無關云云;
被告鄭芯慈則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等語。
另關於上開事實欄二至七部分,訊據被告劉意呈對事實欄二、三部分;
被告郭志雄對事實欄五、七部分;
被告王建元對事實欄六部分均坦承不諱,至被告顏嘉德固坦承於事實欄四所示時間對證人羅勝福為前開言語,然辯稱:伊當時只是氣話云云;
被告王建元就事實欄七部分則辯稱:伊沒有跟蔡進量說到話云云。
經查:
(一)事實欄一部分:1.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出面放款之人」於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時、地借款給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借款人」:被告劉意呈於附表壹編號一至三;
被告王建元於附表壹編號四;
被告郭志雄於附表壹編號五至七;
被告林豪毅於附表壹編號七、八;
被告顏嘉德於附表壹編號九所示時、地,分別放款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金額給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人,並約定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還款日及利息乙節,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劉育伶、曾慶長、袁世凱、詹孝雲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證人即告訴人鄭維鴻、證人即被害人蔡進量、羅勝福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在案(見他字卷一第106 至108 、113 至115 、194 至195 、204 至205、215 至216 、228 至229 、240 至241 頁、卷三第132 至134 、139 至140 、152 至153 頁、本院卷一第106 至110、110 至113 、140 頁背面至144 、200 至204 頁),亦為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鄭芯慈、王建元等8 人(以下均指上開被告,稱被告洪國勳等8 人)所不否認,堪認上情為真。
2.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借款人」在借款之際,均已先行繳付利息,並接續繳付之:證人劉育伶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101 年2 、3 月間,劉意呈借款給伊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以10天為1 期,預扣3,000 元利息。
另在102 年5 月間,伊以日日會的方式向劉意呈借款3 萬元,每天還1,000 元,劉意呈交付款項給伊時,已經預扣利息5,000 元,伊忘了已經繳了幾期利息,但伊在102 年9 月份已經還清等語(見他字卷一第204 至205頁);
證人曾慶長於檢察官偵訊時則結證稱:102 年1 、2月間,伊向劉意呈借款2 萬元,以15天為1 期,先預扣利息3,000 元,伊實拿1 萬7,000 元,一直到102 年9 月間伊才沒有繳利息,已經繳了多少利息伊不知道等語(見他字卷三第152 頁);
證人袁世凱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於102 年7 、8 月間伊向「陳先生」(即被告王建元)借款1 萬元,以10天為1 期,當時先預扣利息1,500 元,伊繳到11月底後就繳不出來等語(見他字卷一第228 頁);
證人鄭維鴻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102 年7 、8 月間,伊向「劉先生」(即被告郭志雄)借款2 萬元,以10天為1 期,預扣利息3,000元。
又於同年9 月間再借款2 萬5,000 元,伊實拿2 萬元,以10天為1 期,利息1 期為5,000 元,102 年7 、8 月借款後,伊繳了3 期的利息,102 年9 月借款後,伊繳了8,000元、3,000 元的利息後,伊就付不出來等語(見他字卷一第240 頁);
證人蔡進量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102 年8 月間伊跟郭志雄、林豪毅借款6 萬元,先預扣利息1 萬2,000 元,伊則實拿4 萬8,000 元,伊繳了2 期以後,就沒辦法再繳等語(見他字卷一第216 頁);
證人詹孝雲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向林豪毅借款3 萬元,先被預扣4,500 元的利息,伊實際拿2 萬5,500 元,伊繳了2 次利息,第3 次就一次付清等語(見他字卷一第194 頁);
證人羅勝福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102 年8 、9 月間伊跟顏嘉德借款15萬元,伊當時實拿14萬2,500 元,伊繳了大約10個月利息等語(見他字卷三第139 頁)。
是依上開證人證述,證人劉育伶、曾慶長、袁世凱、鄭維鴻、蔡進量、詹孝雲、羅勝福借款之時,均有遭預扣利息,即先行繳付利息之情事,而衡以上開證人既會向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人借款,當係因需錢使用,且在借款後長則15天,短則1 天後即須繳付金錢,而需繳付之利息又甚高,故上開證人無法準時繳交利息之機率實屬非低,被告劉意呈、王建元、郭志雄、林豪毅、顏嘉德分別放款給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人時,對於上情當知之甚詳,故被告劉意呈、王建元、郭志雄、林豪毅、顏嘉德於放款時先行預扣利息,實為渠等對於放款一事最低限度之保障,而此情亦為現行民間放款之常態,是上開證人證述均已事先預扣利息乙節實與常情相符,堪認所述為真。
另證人曾慶長於102年1 、2 月間借款,然被告劉意呈於102 年5 月24日方對證人曾慶長為事實欄二所示之言語(詳下述);
證人劉育伶分別於101 年2 、3 月間、102 年5 月間借款,然被告劉意呈於102 年8 月14日方對證人劉育伶為事實欄三所示之言語(詳下述);
證人羅勝福於102 年8 、9 月間借款,然被告顏嘉德於102 年9 月19日方為事實欄四所示之言語(詳下述);
證人鄭維鴻於102 年7 、8 月間、同年9 月間借款,然被告郭志雄於102 年10月13日開始方為事實欄五所示之言語(詳下述);
證人袁世凱於102 年7 、8 月間借款,然被告王建元於102 年10月14日開始方為事實欄五所示之言語(詳下述);
證人蔡進量於102 年8 月間借款,被告郭志雄於102年9 月13日方為事實欄七所示之行為(詳下述);
證人詹孝雲於102 年9 月13日借款,被告洪國勳於102 年10月9 日方商討以激烈手段索取債務(詳下述),基此,在上開被告對前開證人為前述激進手段索討債務前,上開證人應係如期繳付利息,方可免於前開被告以各種手段追討債務,故上開證人證稱在借款後仍有繼續繳付利息乙節,應屬真實。
3.被告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鄭芯慈參與被告洪國勳、陳淑卿所經營之放款集團,渠等相互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⑴依據節錄他字卷一第44至65頁之通訊監察譯文之附表貳、叁、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附表貳之通訊監察譯文為被告顏嘉德向被告洪國勳拿取被害人資料、詢問得否放款、得否增加借款金額、向被告洪國勳拿取放款資金、報告追討款項之進度;
被告林豪毅向被告洪國勳詢問得否放款、報告追討款項進度、受被告洪國勳指示追討款項;
被告郭志雄向被告洪國勳報告追討款項進度、詢問得否放款、向被告洪國勳拿取被害人資料、與被告洪國勳對帳;
被告劉意呈詢問被告洪國勳得否放款、與被告洪國勳確認利息內容、受被告洪國勳指示前往放款、向被告洪國勳拿取資料;
被告王建元向被告洪國勳詢問得否放款、放款方式、受被告洪國勳指示前往放款等情,均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劉意呈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跟伊都是聽洪國勳指揮,客戶需要自己找,洪國勳也會刊登廣告,若有人打電話,洪國勳會派工,資金均係由洪國勳提供等語相符(見他字卷三第62、64頁),堪認被告洪國勳確實指揮被告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及王建元從事放款工作。
次查,依附表叁編號一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洪國勳指示被告郭志雄陪同被告林豪毅一同前往收款、被告郭志雄向被告洪國勳報告與被告林豪毅、王建元向借款人索討款項時發生之突發狀況、被告劉意呈前往放款時,身上資金不足,被告洪國勳指示被告劉意呈先向被告顏嘉德拿取、被告洪國勳要求被告王建元與被告林豪毅一同前往放款,並詢問被告王建元與被告林豪毅收款之進度;
又依附表叁編號二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顏嘉德與被告劉意呈討論收款之日期、進度及因收款不利恐遭老闆責罵;
另依附表叁編號三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劉意呈經被告洪國勳指示,需向被告顏嘉德詢問借款人之資訊、與被告顏嘉德討論收款狀況、與被告顏嘉德一同向借款人催討款項:再依附表叁編號四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林豪毅依被告洪國勳指示,需與被告劉意呈、王建元一同催討款項、與被告王建元交換借款人資訊、匯款資料、受被告劉意呈所託,前往收款。
是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並不單單只是聽從被告洪國勳之指揮而各自前往放款、收款,被告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之間,亦有一同前往放款、對借款人催款、收款、討論收款進度及交流借款人之資訊等,促使被告洪國勳所經營之重利集團順利運行之作為。
據此,被告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參與被告洪國勳經營之重利集團,除與被告洪國勳一同為之外,就他人所為之放款行為,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灼然。
⑵依據附表肆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顏嘉德詢問被告陳淑卿可否放款、向被告陳淑卿拿取借款人之資料;
被告林豪毅依被告陳淑卿指示前往放款、詢問被告陳淑卿可否放款、向被告陳淑卿拿取借款人之資料;
被告郭志雄向被告陳淑卿拿取借款人之資料、被告郭志雄本欲詢問被告洪國勳可否放款,然經被告陳淑卿審核後即直接應允;
被告劉意呈詢問被告陳淑卿可否放款、向被告陳淑卿拿取借款人資料;
被告王建元依被告陳淑卿指示前往放款、詢問可否增加借款、降息等節觀之,被告陳淑卿於被告洪國勳經營之放款集團內,實與被告洪國勳相同而居於指揮者之角色,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劉意呈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洪國勳是老闆、陳淑卿是老闆娘,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跟伊都是聽洪國勳、陳淑卿指揮等語相符(見他字卷三第62頁),則被告陳淑卿與被告洪國勳經營放款集團,與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劉意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昭昭甚明。
次查,被告鄭芯慈於警詢時供稱:洪國勳是老闆,陳淑卿是老闆娘,郭志雄、林豪毅、顏嘉德及劉意呈都是員工。
渠等經營地下錢莊以重利放款給他人牟利等語(見他字卷三第102 至102頁反面);
於檢察官偵訊時陳稱:劉意呈在洪國勳那邊工作內容是借錢給他人,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都在洪國勳的錢莊任職等語(見他字卷三第125 、126 至127 頁)。
是依被告鄭芯慈所陳,其顯然知悉被告劉意呈是受僱於他人從事放款,並收取高額利息之工作及其中參與之成員;
復參以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鄭芯慈於102 年4 月24日下午2 時10分許,向訴外人劉子璇(音譯);
同年5 月8 日中午12時14分許,向訴外人游雨潤(音譯);
同年5月9 日中午11時33分許,向訴外人許富鈞(音譯);
同年5 月31日中午12時7 分許,向訴外人黃清良(音譯);
同年5 月31日中午12時10分許,向訴外人周聖富(音譯)催討債務(見他字卷一第71、78頁背面、79、83頁),依此,堪認被告鄭芯慈係以電話催討債務之方式參與被告劉意呈放款、收取利息行為之分工,並透過被告劉意呈與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
⑶綜上所述,被告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鄭芯慈參與被告洪國勳、陳淑卿所經營之放款集團,渠等相互間就放款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以認定。
4.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郭志雄、林豪毅、劉意呈、王建元、鄭芯慈就附表壹所示之放款行為,均同負放款之責:⑴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國勳於103 年1 月23日檢察官偵訊時結稱:伊負責出錢,其他人出力。
郭志雄做3 年左右,林豪毅是郭志雄介紹過來的,約做7 、8 個月左右,劉意呈約做2 年多,在102 年10月、11月就不做了,顏嘉德在102年9 月間離開,顏嘉德約做了3 年多,王建元約做1 年左右,若有人打電話或拿證件來,陳淑卿會幫伊等語(見他字卷二第55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劉意呈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洪國勳是老闆,陳淑卿是老闆娘,陳淑卿也會交錢給伊。
伊加入集團做了3 年左右,約在100 年就加入顏嘉德、郭志雄應該做的比伊久,林豪毅比伊做的短一點,王建元係在102 年間左右進來等語(見他字卷三第62頁)大致相符。
是依上開證人所證,被告陳淑卿於被告洪國勳經營本件放款事業時,即與被告洪國勳共同為之,另被告郭志雄、顏嘉德、劉意呈約於100 年間;
被告王建元約於102 年1 月間;
被告林豪毅約於102 年5 月間加入被告洪國勳、陳淑卿經營之放款集團。
另被告鄭芯慈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伊是在遭監聽的那一年(即102 年)來臺北找劉意呈,才跟劉意呈住在一起,並幫劉意呈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頁背面),再參以被告鄭芯慈上開向借款人追討債務之通訊監察譯文時間,足見被告鄭芯慈至遲於102 年4 月間即加入被告劉意呈所屬之被告洪國勳經營之放款集團。
⑵依據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劉意呈於102 年8 月31日下午3 時53分許,詢問被告洪國勳關於證人曾慶長積欠之債務總額(見他字卷一第54頁背面);
被告劉意呈於102 年9 月16日下午4 時16分許,向被告洪國勳拿取證人劉育伶之資料(見他字卷一第56頁背面);
102 年9 月12日下午4 時47分、同年9 月13日中午12時28分許,被告洪國勳分別接獲被告王建元、郭志雄來電,向被告洪國勳表示向證人蔡進量收款之問題(見他字卷一第55至55頁背面);
於102 年9 月13日中午2 時14分許,被告陳淑卿指示被告林豪毅前往對證人詹孝雲放款(見他字卷一第56頁);
102年10月23日中午11時34分許,被告郭志雄向被告洪國勳拿取證人鄭維鴻之資料(見他字卷一第61頁);
102 年10月16日下午4 時39分許,被告洪國勳詢問被告王建元對於證人袁世凱之收款進度(見他字卷一第60頁),據此,足認附表壹編號一至八所示之放款行為,均係被告洪國勳經營之放款集團內所為。
又本件雖無被告洪國勳與被告顏嘉德討論放款給證人羅勝福一事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壹編號九),然依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嘉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放款給羅勝福的錢也是自洪國勳而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4 頁),且證人羅勝福於檢察官偵訊時亦結證稱:交錢給伊的是顏嘉德的老闆等語(見偵查卷三第140 頁),而被告顏嘉德確實屬被告洪國勳集團內之一員,業經本院詳述在前,基此,足認被告顏嘉德放款給證人羅勝福之部分,亦屬被告洪國勳經營之放款集團內之放款行為。
⑶綜參上開所論,被告郭志雄、顏嘉德、劉意呈既於100 年間即加入被告洪國勳、陳淑卿之放款集團,且上開之人就集團內之放款行為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就附表壹所示「出面放款之人」欄所示之各次行為人中,雖非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郭志雄、顏嘉德、劉意呈本人,然此既均為渠等集團內之放款行為,渠等即需就附表壹所示之放款行為同負放款之責,甚為明確。
另被告王建元於102年1 月間加入、被告林豪毅於102 年5 月間加入、被告鄭芯慈於102 年4 月間加入,則附表壹編號二至九,為被告王建元加入後,集團內所為之放款行為;
附表壹編號三至九係被告鄭芯慈、林豪毅加入後,集團內所為之放款行為,則此既為渠等集團內之放款行為,渠等即需就上開集團內之放款行為同負放款之責。
至附表壹編號一之放款行為,對被告王建元、鄭芯慈、林豪毅而言,附表壹編號二所示之放款行為,對被告鄭芯慈、林豪毅而言雖均係渠等加入前所為,然證人曾慶長於102 年5 月24日;
證人劉育伶於102 年8 月14日仍遭被告洪國勳經營之放款集團追討利息(見他字卷一第81頁背面、85頁),據此,被告洪國勳所經營之放款集團對證人曾慶長、劉育伶所為之重利行為(詳下述),既尚未結束,而被告王建元、林豪毅、鄭芯慈均係在證人劉育伶、曾慶長持續繳交高額利息之過程中加入,則被告王建元、鄭芯慈、林豪毅就附表壹編號一;
被告鄭芯慈、林豪毅就附表壹編號二所示之行為,亦擔負同責。
5.按重利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財產,亦即個人在發生經濟危機時,不必再面對不平等之契約,進而遭受財產上之損害,易言之,重利罪係在保護個人在意思自由受限制之情況下,個人之財產利益不致遭受剝奪。
蓋若純從契約自由的觀點,私人間訂立借貸契約,國家刑罰權原無須介入,但若從「限制契約自由」的觀點,處於經濟上弱勢地位之一方,若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等情事,即不可能對於契約內容有公平決定的機會,亦即借款人並沒有真正、絕對的自由可言,故若在沒有實質自由的情形下締約,應受到法秩序之保護。
而刑法重利罪所稱之「急迫」,係指借款人因故急需金錢或其他物品而面臨經濟上的壓力,陷入惶然之窘境而言。
經查,被告洪國勳等8 人所收取之利息,年利率高達120 %至1040%,不僅與民法第203條所定之週年利率5 %之法定利率,及同法第205條所定之最高利率週年利率20%之限制,相去甚遠,且現今為低利率時代,金融機構除少數貸款(如信用卡、現金卡等無擔保之短期、小額之授信)利率高於10%外(但均未逾20%),多數貸款利率均在10%以下,相較被告洪國勳等8 人所收取之利息,顯較一般債務之利息有特殊之超額,自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次查,本案證人大抵乃係基於償債、生活經濟困難等原因,不得已之下始向被告洪國勳等8 人借款,此業據證人劉育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當時有很多債務問題,對銀行有欠款,因為做生意急需用錢,才會借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6 頁背面);
證人曾慶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跟親人借款會欠人情,跟銀行借款手續很多,因為馬上就要繳稅金,伊身上沒有錢才會借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0 頁背面至111 頁);
證人袁世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銀行的信用已經無法再貸款,親友不一定借的到,伊是打零工,工作不穩定,當時因為孫子要入學沒有學費才會借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1 至141 頁背面);
證人詹孝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伊開麵攤,隔天要付貨款給廠商,一般正常的銀行程序一定來不及,所以才借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2 頁);
證人鄭維鴻於警詢時證稱:因為缺錢才會借款等語(見他字卷一第106 頁背面);
證人蔡進量於警詢時證稱:因為做生意急需錢週轉才會借款等語(見他字卷一第74頁背面);
證人羅勝福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當時因為有急用,怕被查封房子,所以才借款等語(見他字卷三第140 頁),且被告洪國勳等8 人與證人約定之利息係高達年利率120 %至1040%,上開證人若非需款孔急,已別無選擇,自不可能願以此高利借錢,故可信其等借款時,確均處於急迫需錢之狀態。
本件處於經濟上弱勢地位之證人,於本案各該借款當時,既處於急迫之情狀,即不可能對於本案之消費借貸契約內容有何公平決定的機會,亦即上開證人並無真正、絕對之契約決定自由可言,其因此所受到之財產上損害,當符合重利罪之規範目的及所欲保護之法益甚明。
另上開證人有此需款週轉之急迫情事,亦為被告洪國勳等8 人所已知,並有意利用此機會貸與金錢,以收取前揭重利,足見被告洪國勳等8 人知悉上開證人有亟需現金週轉之急迫情形,猶故意分別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6.綜上,被告洪國勳等8 人共組之重利集團,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犯行,均堪認定。
(二)事實欄二至七部分:1.被告劉意呈於事實欄二、三所示時間對證人曾慶長、劉育伶為事實欄二、三所示之言語;
被告顏嘉德於事實欄四所示時間對證人羅勝福為事實欄四所示之言語;
被告郭志雄於事實欄五所示時間,對證人鄭維鴻為事實欄五所示之言語;
被告王建元於事實欄六所示時間對證人袁世凱為事實欄六所示之言語,且上開證人均因此而心生畏懼乙節,業據證人曾慶長、劉育伶、羅勝福、鄭維鴻、袁世凱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在案(見他字卷一第103 、107 頁反面、198 頁反面至199 、205 、228 、241 頁、他字卷三第132 頁反面、139至140 、144 頁反面、153 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見他字卷一第55頁反面、68頁反面、81反面、85、91頁反面至92、95頁反面至96頁反面),亦為被告劉意呈、顏嘉德、郭志雄、王建元所不否認,堪認上情為真。
依據事實欄二至六所示被告劉意呈、顏嘉德、郭志雄、王建元上開陳述內容,分別係以攻擊證人曾慶長之身體;
傷害證人劉育伶之身體;
毀損證人羅勝福之財產;
危害證人鄭維鴻之身體;
加害證人袁世凱身體之方式,要求上開證人返還金錢,而被告劉意呈、顏嘉德、郭志雄、王建元既會對上開證人為前開言語,當係因前開言語具有一定威嚇效果,會使上揭證人為避免身體遭受侵害而千方百計湊足應繳付之金錢,被告劉意呈、顏嘉德、郭志雄、王建元均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此亦當了然於心,才會對上開證人為前開言語,基此,被告劉意呈、顏嘉德、郭志雄、王建元對上開證人為前揭言語當係具有恐嚇之犯意,至為灼然2.證人蔡進量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均證稱:102 年9 月12日在桃園縣新屋鄉○○路0 號附近,伊與王建元相約要借款,在伊抵達上址後,郭志雄、林豪毅就毆打伊,打到警方到場後方停止,還要求伊不要亂說話等語(見他字卷一第114 、216 頁),核與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郭志雄於102 年9月13日中午12時28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洪國勳表示毆打證人蔡進量後警方到場,並稱「我叫溪仔(即被告王建元)打給蔡仔(即證人蔡進量)叫他不要亂講話」;
於同日下午1時11分許,被告郭志雄以電話聯繫被告洪國勳稱「我剛叫他不要亂講話」等情相符(見他字卷一第55頁反面),堪認證人蔡進量上開證述實屬真實。
次查,證人蔡進量既遭被告郭志雄等人毆打,而警方又據報到場處理,證人蔡進量為立即保護自身安全,理應會向警方陳述上情,以維護自身安全,然證人蔡進量卻未為之,實與常情相違;
復酌以證人蔡進量於警詢時證稱:伊係因為害怕遭報復故不敢提告等語(見他字卷一第114 頁),而衡以證人蔡進量向被告郭志雄借款時,曾簽立本票及質押身分證(見他字卷一第75頁),故被告郭志雄對證人蔡進量基本資料應甚為了解,而被告郭志雄又會以傷害之方式對待證人蔡進量,對證人蔡進量而言,被告郭志雄既要求其不得亂講話,若其仍執意向警方提出告訴,嗣後是否會遭受更大侵害,實為證人蔡進量難以預見,故證人蔡進量因此心存畏懼,無法任意向警方提出告訴,實屬理所當然,據此,證人蔡進量之申告權利,遭被告郭志雄以上開脅迫方式加以妨害乙情,昭昭甚明。
再查,證人蔡進量於警詢時證稱:叫伊不要亂講話後,郭志雄、王建元就先跑掉等語(見他字卷一第114 頁)。
另觀以102 年9 月13日中午12時37分許,被告王建元聯繫被告劉意呈,並與被告郭志雄分別詢問被告劉意呈因上情遭警查緝之林豪毅手機可否接通(見他字卷一第94頁反面),又被告郭志雄於102 年9 月13日中午12時28分許,向被告洪國勳稱「我叫溪仔(即被告王建元)打給蔡仔(即證人蔡進量)叫他不要亂講話」;
於同日中午12時43分許,向洪被告國勳稱「電話沒有接」等語(見他字卷一第55頁反面),足認被告王建元係與被告郭志雄一同處理因毆打證人蔡進量而警方到場處理一事。
再衡以被告王建元係撥打電話聯繫證人蔡進量出面之人(見他字卷一第94頁),則證人蔡進量若向警方申告,被告王建元亦會因此遭警方查緝,被告王建元當不願證人蔡進量供出實情,故被告王建元方會與被告郭志雄一同為上開行為。
是以上情觀之,被告王建元與被告郭志雄一同處理上情,係基於與被告郭志雄共同妨害證人蔡進量行使權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以認定。
(三)至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及被告洪國勳、陳淑卿之辯護人一再以前詞置辯,然被告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參與被告洪國勳、陳淑卿所經營之放款集團,且就附表壹所示之放款行為須同負責任乙節,業據本院論述在前,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及被告洪國勳、陳淑卿之辯護人空言否認,均不足憑採。
至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雖又辯稱放款給證人蔡進量部分並未收取利息云云,然被告洪國勳、林豪毅此部分所辯與證人蔡進量所證及一般放款之常情不符,又無提出相關事證以明其說,被告洪國勳、林豪毅上開所辯無法憑信。
另被告顏嘉德於事實欄四所示時間對證人羅勝福為前開言語,使證人羅勝福心生畏懼乙情,業經本院論述於前,被告顏嘉德狡辯稱僅係氣話云云,自無可採。
另被告王建元辯稱事實欄七所示時間未與證人蔡進量說到話云云,然被告王建元當時係與被告郭志雄一同要求證人蔡進量不得向警方申告乙節,亦經本院論證在案,被告王建元飾詞否認,自無可採。
(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洪國勳等8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4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係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同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是修正後之刑法第344條,除修正其構成要件而擴大適用範圍外,就科刑部分,亦從原先法定刑「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洪國勳等8 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規定處斷。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鄭芯慈、王建元就附表壹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被告劉意呈就事實欄二、三所為;
被告顏嘉德就事實欄四所為;
被告郭志雄就事實欄五所為;
被告王建元就事實欄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郭志雄、王建元就事實欄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二)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因行為人間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5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意思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之原則,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
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98年度台上字第42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鄭芯慈、王建元就附表壹所示犯行分別擔任如事實欄一所示審核放款、催討債務等工作,雖就各該次重利之犯行,上開被告未必參與全部構成要件之行為,然因均在其等之共同犯意聯絡範圍內,且彼此具有角色分工之互相利用關係,基於一部行為全部負責之法理,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另就事實欄七部分,被告郭志雄、王建元一同妨害證人蔡進量行使權利之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鄭芯慈、王建元就附表壹各筆貸款分別向各該人先後收取數次利息之行為,係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陸續收取,且係為圖遂行收取同一筆貸款之重利目的,而分別基於同一重利之犯意接續而為之多次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各屬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分別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而各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然就附表壹所為先後貸款與各該人及各次貸款之重利行為,各為獨立之消費借貸關係,借款時間可明確區分,利息亦各自起算,並非基於同一重利之犯意接續進行,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劉意呈、郭志雄、王建元先後以事實欄三、五、六等語恐嚇劉育伶、鄭維鴻、袁世凱,係其一恐嚇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至公訴意旨就事實欄五、六部分,雖未論及被告郭志雄對證人鄭維鴻所陳之「你們如果在社會上,早就抓來打」;
被告王建元對證人袁世凱所陳之「要跑也沒關係!我就抓人」、「我錢都不要了!腳都打斷!」等語亦構成恐嚇犯行,然此部分為接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究。
被告洪國勳、陳淑卿、林豪毅、鄭芯慈就附表壹所示之9 次重利犯行;
被告劉意呈就附表壹所示之9 次重利犯行、事實欄二、三所示之2 次恐嚇犯行;
被告顏嘉德就附表壹所示之9 次重利犯行、事實欄四所示之1 次恐嚇犯行;
被告郭志雄就附表壹所示之9 次重利犯行、事實欄五所示之1 次恐嚇犯行、事實欄七所示之1 次強制犯行;
被告王建元就附表壹所示之9 次重利犯行、事實欄六所示之1 次恐嚇犯行、事實欄七所示之1 次強制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洪國勳於9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08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8年9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陳淑卿於9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08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9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鄭芯慈於101 年間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嘉簡字第960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1 年9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各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至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重利犯行雖於101 年2 、3 月間即成立,然該重利犯行持續至102 年8 月14日仍尚未結束乙節,業據本院論述在前,而被告鄭芯慈於102 年4 月間加入並參與該部分之重利犯行,故被告鄭芯慈此部分犯行亦為於101 年9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亦構成累犯,附此說明。
(五)爰審酌被告洪國勳、陳淑卿、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鄭芯慈、王建元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反而趁人之危,利用他人亟需用錢之際而收取高額利息,藉此牟利,無視於借款人每每因無力負擔高利貸之重利或鋌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製造社會問題,對借款人自身及其家庭與社會致生之危害匪淺;
又被告劉意呈、顏嘉德、郭志雄、王建元因證人曾慶長、劉育伶、羅勝福、鄭維鴻、袁世凱、蔡進量積欠款項,竟不思依循法律正當程序索討債務,分別以上述暴力手段向上開證人催討使證人心理造成極大之驚恐,漠視他人身體、健康之心態,實屬可議;
再參以上開被告就參與重利犯行部分,犯後除被告鄭芯慈外,其餘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均僅承認親自參與部分,被告陳淑卿則全盤否認;
另被告顏嘉德就恐嚇部分、被告王建元就妨害自由部分均矢口否認,難認有悔意,兼衡各該被告參與之犯罪情節、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洪國勳、陳淑卿、林豪毅、顏嘉德、鄭芯慈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
被告劉意呈、郭志雄、王建元之有期徒刑、拘役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刑法第50條規定固業經修正而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就被告洪國勳等8 人就事實欄所示之犯行經本院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六)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林豪毅所有,並供被告洪國勳等8 人為本件重利犯行所用之物(見他字卷二第76頁反面、他字卷一第83至9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至附表伍至捌所示之物,除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外,均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見本院卷二第71頁反面至72頁),故不為沒收之諭知。
另被告劉意呈分別於事實欄二、三所示時間,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證人曾慶長、劉育伶;
被告顏嘉德於事實欄四所示時間,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證人羅勝福;
被告郭志雄於事實欄五所示時間,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證人鄭維鴻;
被告王建元於事實欄六所示時間,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證人袁世凱部分,因上開行動電話均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仍然存在,亦不為沒收之諭知。
貳、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推由被告林豪毅、劉意呈於102 年10月9 日晚間6 時45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街00號前以「打一打就好不然怎樣」等語恫嚇詹孝雲,致其心生畏懼。
因認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均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
(二)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推由被告王建元於102 年10月16日下午4 時39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號前,以「幹你娘!日期他定的喔!你說他女兒出來改天給我們抓到,皮繃緊一點」等語恫嚇袁世凱,致其心生畏懼。
因認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均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
(三)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對於被告劉意呈於事實欄二所示時、地恐嚇證人曾慶長之犯行,與被告劉意呈具有犯意聯絡,因認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均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
(四)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對於被告劉意呈於事實欄三所示時、地恐嚇證人劉育伶之犯行,與被告劉意呈具有犯意聯絡,因認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均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
(五)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劉意呈對於被告顏嘉德於事實欄四所示時、地恐嚇證人羅勝福之犯行,與被告顏嘉德具有犯意聯絡,因認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劉意呈均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
另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劉意呈推由被告顏嘉德於102 年9 月19日晚間7 時3 分許,在桃園縣楊梅市○○路000 巷00號前以「30萬沒處理不打緊,會叫一組人去你家,不然你試試看」等語恫嚇羅勝福,因認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劉意呈、顏嘉德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
(六)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王建元、劉意呈對於被告郭志雄於事實欄五所示時、地恐嚇證人鄭維鴻之犯行,與被告郭志雄具有犯意聯絡,因認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王建元、劉意呈均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
(七)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劉意呈、郭志雄對於被告王建元於事實欄六所示時、地恐嚇證人袁世凱之犯行,與被告王建元具有犯意聯絡,因認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劉意呈、郭志雄均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
(八)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顏嘉德、劉意呈推由被告郭志雄、王建元對證人蔡進量於102 年9 月12日下午1 時47分許,在桃園縣新屋鄉○○路0 號路旁以「不處理要押走」等語恫嚇證人蔡進量,因認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劉意呈、顏嘉德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
另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劉意呈對於被告郭志雄、王建元於事實欄七所示時、地妨害證人蔡進量行使權利之犯行,與被告郭志雄、王建元具有犯意聯絡,因認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劉意呈均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
再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三、公訴人認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涉犯上開恐嚇及強制罪嫌,無非係以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共組重利集團為其主要論據。
然查:
(一)公訴意旨一(一)部分:依據102 年10月9 日晚間8 時12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 時45分,應予更正),對話「打一打就好不然怎樣」等言語之人,係被告洪國勳與被告劉意呈(見他字卷一第59頁背面),並非被告劉意呈、林豪毅對證人詹孝雲為上開言語。
另酌以證人詹孝雲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王仔」(即被告林豪毅)借款給伊後,在102 年10月間某天晚上,「王仔」與「編號4 之人」(即被告劉意呈)來跟伊拿錢,後來劉意呈就打伊的手臂,但沒有說恐嚇的話等語(見他字卷一第195 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與劉意呈、林豪毅洽談期間,因為伊說拿不出來,劉意呈動手打伊外,沒有說什麼讓伊害怕的話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4 頁),而遍觀卷內資料所示,均未見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對證人詹孝雲為前開言語之證據,據此,公訴意旨認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涉犯此部分恐嚇罪嫌,實無所依。
(二)公訴意旨一(二)部分:依據102 年10月16日下午4 時39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對話「幹你娘!日期他定的喔,你叫他女兒出來給天抓到,平繃緊一點」等言語之人,係被告洪國勳與被告王建元(見他字卷一第60頁),並非被告王建元對證人袁世凱為上開言語。
另酌以證人袁世凱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未證稱曾有人以其女兒作為要脅(見他字卷一第102 至104 、228 至229 頁、本院卷一第104 至144 頁),而遍觀卷內資料所示,均未見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以上開言語恐嚇證人袁世凱,據此,公訴意旨認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涉犯此部分恐嚇罪嫌,難有憑據。
(三)公訴意旨一(三)至(七)部分:1.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雖共組重利集團,然依據卷內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催討債務之方式多所在有,如連續撥打電話、打給借款人之公司、前往借款人工作地點、住家,甚至辱罵借款人、動手傷害借款人,但不必然均以恐嚇之言語、動作方式為之,故是否得僅依上開被告共組重利集團,在無其他證據足佐下,即認單一被告之恐嚇行為,其餘重利集團內之成員均同負其責,並非無疑。
復佐以102 年7 月29日晚間10時12分許,被告洪國勳與被告林豪毅商討向謝玉嬌(音譯)追討債務一事,被告洪國勳對被告林豪毅稱「你就先載出來,看怎樣,也不要跟他怎樣!看什麼人要處理就好」(見他字卷一第50頁);
102 年9 月12日下午4 時47分被告洪國勳與被告王建元商討蔡進量再度借款一事時,被告王建元稱「那一個就是給大雄(即被告郭志雄)跳6 萬,我有約大雄要處理他」,被告洪國勳稱「那個不行」(見他字卷一第55頁),更益證被告洪國勳組成之重利集團成員前往追討債務時,並不當然使用恐嚇之手段,故在被告顏嘉德、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與借款人接觸之過程中,因一時情緒激憤,脫口而出之恐嚇言語,在無其他證據足證重利集團內之被告對此有所認識情況下,實難僅係依身為重利集團內之成員,遽為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對被告劉意呈於事實欄二、三所示時間,恐嚇證人曾慶長、劉育伶【即公訴意旨一(三)、(四)部分】;
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劉意呈對被告顏嘉德於事實欄四所示時間,恐嚇證人羅勝福【即公訴意旨一(五)前段部分】;
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王建元、劉意呈對被告郭志雄於事實欄五所示時間,恐嚇證人鄭維鴻【即公訴意旨一(六)部分】;
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劉意呈、郭志雄對被告王建元於事實欄六所示時間,恐嚇證人袁世凱之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即公訴意旨一(七)部分】,而需同負恐嚇犯行之認定。
2.公訴意旨一(五)後段中,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劉意呈推由被告顏嘉德於102 年9 月19日晚間7 時3 分許,在桃園縣楊梅市○○路000 巷00號,以「30萬沒處理不打緊,會叫一組人去你家,不然你試試看」等語恫嚇羅勝福之部分。
經查,於102 年9 月19日晚間7 時3 分許,被告顏嘉德僅有對證人羅勝福為「我跟你講你明天沒有我一定去你家翻桌」該恐嚇言語(見他字卷一第68頁反面),並未對證人羅勝福為上開「30萬沒處理不打緊,會叫一組人去你家,不然你試試看」該恐嚇言語,另觀以卷內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在被告顏嘉德對證人羅勝福為前開言語之102 年9 月19日晚間7 時3 分之該等密接時間內,亦未見被告顏嘉德對證人羅勝福為前開言語之證據,故公訴人認被告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劉意呈推由被告顏嘉德於102年9 月19日晚間7 時3 分許對被告羅勝福為前開恐嚇言語,而認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涉犯此部分恐嚇罪嫌,實屬無據。
(四)公訴意旨一(八)部分:1.證人蔡進量於檢察官偵訊時固證稱:102 年9 月13日當天他們毆打伊,並說不處理要把伊押走,嗣後警方到場,他們有跟伊說不能亂講話云云(見他字卷一第216 頁),然證人蔡進量於警詢時僅證稱:102 年9 月13日伊與王建元約在桃園縣新屋鄉○○路0 號旁要借款,伊抵達後,郭志雄、林豪毅就將伊拉下車並毆打伊,待警方到場後方停止毆打,還叫伊不要亂說話等語(同前卷第114 頁),則依證人蔡進量上開證述,證人蔡進量於102 年9 月13日遭被告郭志雄等人毆打之際,被告郭志雄等人是否有對證人蔡進量稱「不處理要押走」該等言語,並非無疑。
而遍查卷內相關資料,均無相關證據足認證人蔡進量上開證述之真實性,亦查無公訴意旨所稱被告郭志雄等人於102 年9 月12日下午1 時47分對證人蔡進量為「不處理要押走」該恐嚇言語,自難僅依證人蔡進量上開不一之證述率認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顏嘉德、劉意呈推由被告郭志雄、王建元對證人蔡進量以「不處理要押走」等語恫嚇證人蔡進量之認定。
2.被告洪國勳組成之重利集團討債之方式不勝枚舉,業據本院論述在前,故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劉意呈對於被告郭志雄、王建元為追討債務而妨害證人蔡進量行使權利一事,是否為其他被告所認識,並非無疑。
而遍查卷內證據,均查無被告顏嘉德就被告郭志雄、王建元妨害證人蔡進量行使權利之證據,實難僅係因被告顏嘉德身為重利集團內之成員,遽為被告顏嘉德與被告郭志雄、王建元上開強制罪犯行具有犯意聯絡之認定。
次查,依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郭志雄於102 年9 月13日中午12時43分聯繫被告洪國勳,並告知被告洪國勳關於被告林豪毅業遭警方帶回派出所,另於同日下午1 時11分許再告知被告洪國勳其已告知證人蔡進量「不要亂講話」(見他字卷一第55頁背面),則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時程可見,在被告郭志雄要求證人蔡進量不得向警方吐露實情時,被告林豪毅早已遭警方逮捕,故被告林豪毅豈有再與被告郭志雄、王建元共同具有妨害證人蔡進量行使權利之可能,公訴人此部分實無依憑。
再查,被告郭志雄等人毆打證人蔡進量且警方到場處理後,被告王建元雖於102年9 月13日中午12時27分、12時37分撥打電話給被告劉意呈(見他字卷一第94頁反面),然以上開2 通之對話內容所示,均無被告王建元、郭志雄與被告劉意呈商討解決證人蔡進量遭毆打而警方到場處理一事,故被告劉意呈是否知悉被告郭志雄、王建元對於上情之處理方式,顯然有疑,而除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外均查無被告劉意呈就被告郭志雄、王建元妨害證人蔡進量行使權利之證據,實難僅係因被告劉意呈身為重利集團內之成員,遽為被告劉意呈與被告郭志雄、王建元上開強制罪犯行具有犯意聯絡之認定。
末查,被告郭志雄等人於上開時、地毆打證人蔡進量後,被告郭志雄雖於102 年9 月13日中午12時28分、同日中午12時43分、同日下午1 時11分撥打電話給被告洪國勳,並分別於上開中午12時28分、下午1 時11分之通話中,被告郭志雄向被告洪國勳表示「我叫溪仔打給蔡仔叫他不要亂講話」、「我剛叫他不要亂講話,沒有事情了」等言語(見他字卷一第55頁反面),然於上開中午12時28分之通話中,在被告郭志雄對被告洪國勳表示「我叫溪仔打給蔡仔叫他不要亂講話」後,被告洪國勳係向被告郭志雄稱「開車去旁邊看情形,叫他沒有事情包一個紅包給他」,被告郭志雄則稱「好啦」(見他字卷一第55頁背面),基此,被告洪國勳在知悉被告郭志雄等人毆打證人蔡進量後,係欲以賠償、和解之方式希冀證人蔡進量不要對警方提出告訴,並無要求被告郭志雄等人以脅迫之方式妨害證人蔡進量提出告訴,故被告洪國勳是否有與被告郭志雄、王建元共同妨害證人蔡進量行使權利之犯意聯絡,顯然有疑,至被告郭志雄嗣後雖於該日下午1 時11分許通知被告洪國勳「我剛叫他不要亂講話,沒有事情了」,而被告洪國勳亦表示知悉,然此時被告郭志雄妨害證人蔡進量行使權利之犯行業已結束,被告洪國勳對於被告郭志雄向證人蔡進量所陳之上開言語雖未為反對或責怪之意思,然交相參以被告洪國勳上開2 通與被告郭志雄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郭志雄前開行為顯然逸脫被告洪國勳原所預期之處理方式,故被告洪國勳雖在嗣後對於被告郭志雄之處理方式未為特殊表示,然亦無法以此反推被告洪國勳與被告郭志雄、王建元妨害證人蔡進量行使權利一事,於事前即具有犯意聯絡,而由被告郭志雄、王建元為該等犯行之認定。
四、綜上,公訴人所提出之上揭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為公訴意旨一(一)、(二)恐嚇證人詹孝雲、袁世凱;
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王建元於公訴意旨一(三)、(四)恐嚇證人曾慶長、劉育伶;
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於公訴意旨一(五)前段恐嚇證人羅勝福;
被告洪國勳、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顏嘉德於公訴意旨一(五)後段恐嚇證人羅勝福;
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劉意呈、王建元於公訴意旨一(六)恐嚇證人鄭維鴻;
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於公訴意旨一(七)恐嚇證人袁世凱;
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郭志雄、劉意呈、王建元於公訴意旨一(八)前段恐嚇證人蔡進量;
被告洪國勳、顏嘉德、林豪毅、劉意呈於公訴意旨一(八)後段妨害證人蔡進量行使權利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本件不能證明上開被告犯罪,然就公訴意旨一(五)後段部分,因與被告顏嘉德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事實欄四部分具有接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
另於公訴意旨一(八)前段部分,公訴人認與被告郭志雄、王建元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事實欄七部分為強制犯行中階段行為,故上開2 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其餘部分,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諭知上開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344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附表壹
┌──┬───┬────┬─────┬────────┬─────┬───────────┐
│編號│借款人│出面放款│借款時間 │借款地點 │放貸金額(│預扣利息及利息計算方式│
│ │人 │之人 │ │ │新臺幣) │(幣值:新臺幣) │
├──┼───┼────┼─────┼────────┼─────┼───────────┤
│ 一 │劉育伶│劉意呈 │101 年2 、│桃園縣楊梅市民族│3 萬元 │預扣利息3,000 元,實際│
│ │ │ │3 月間 │路5 段147 巷12弄│ │交付金錢2 萬7,000 元。│
│ │ │ │ │20號 │ │以10天為1 期,每期應償│
│ │ │ │ │ │ │還利息3,000 元(換算週│
│ │ │ │ │ │ │年利率約365 %)。 │
├──┼───┼────┼─────┼────────┼─────┼───────────┤
│ 二 │曾慶長│劉意呈 │102 年1 、│桃園縣桃園市民族│2萬元 │預扣利息3,000 元,實際│
│ │ │ │2 月間 │路附近之小公園 │ │交付金錢1 萬7,000 元。│
│ │ │ │ │ │ │以15天為1 期,每期應償│
│ │ │ │ │ │ │還利息3,000 元(換算週│
│ │ │ │ │ │ │年利率約360%)。 │
├──┼───┼────┼─────┼────────┼─────┼───────────┤
│ 三 │劉育伶│劉意呈 │102 年5 月│桃園縣楊梅市民族│3 萬元 │預扣利息5,000 元,實際│
│ │ │ │間 │路5 段147 巷12弄│ │交付金錢2 萬5,000 元(│
│ │ │ │ │20號 │ │換算週年利率約192 %)│
├──┼───┼────┼─────┼────────┼─────┼───────────┤
│ 四 │袁世凱│王建元 │102 年7 、│桃園縣平鎮市新興│1 萬元 │預扣利息1,500 元,實際│
│ │ │ │8 月間 │路187 號(起訴書│ │交付金錢8,500 元。以10│
│ │ │ │ │誤載為桃園縣平鎮│ │天1 期,每期應償還利息│
│ │ │ │ │市延平路2 段107 │ │1,500 元(換算週年利率│
│ │ │ │ │巷66號2 樓,應予│ │約547 %)。 │
│ │ │ │ │更正)。 │ │ │
├──┼───┼────┼─────┼────────┼─────┼───────────┤
│ 五 │鄭維鴻│郭志雄 │102 年7 、│桃園縣龍潭鄉中正│2 萬元 │預扣利息3,000 元,實際│
│ │ │ │8 月間 │路桃園客運附近 │ │交付金錢1 萬7,000 元。│
│ │ │ │ │ │ │以10天為1 期,每期應償│
│ │ │ │ │ │ │還利息3,000 元(換算週│
│ │ │ │ │ │ │年利率約547 %) │
├──┼───┼────┼─────┼────────┼─────┼───────────┤
│ 六 │鄭維鴻│郭志雄 │102年9月間│桃園縣龍潭鄉聖亭│2 萬5,000 │預扣利息5,000 元,實際│
│ │ │ │(起訴書誤│路營區附近(起訴│元 │交付金錢2 萬元。以10天│
│ │ │ │載為7 、8 │書誤載為桃園縣龍│ │為1 期,每期應償還利息│
│ │ │ │月間,應予│潭鄉中正路桃園客│ │5,000 元(換算週年利率│
│ │ │ │更正) │運,應予更正)。│ │約730 %)。 │
├──┼───┼────┼─────┼────────┼─────┼───────────┤
│ 七 │蔡進量│郭志雄、│102年8月間│桃園縣新屋鄉中華│6 萬元 │預扣利息1 萬2,000 元,│
│ │ │林豪毅 │ │路6 號 │ │實際交付金錢4 萬8,000 │
│ │ │ │ │ │ │元。以7 天為1 期,每期│
│ │ │ │ │ │ │應償還利息1 萬2,000 元│
│ │ │ │ │ │ │(換算週年利率約1040%│
│ │ │ │ │ │ │)。 │
├──┼───┼────┼─────┼────────┼─────┼───────────┤
│ 八 │詹孝雲│林豪毅 │102 年9 月│桃園縣蘆竹鄉南順│3 萬元 │預扣利息4,500 元,實際│
│ │ │ │13日 │六街全家便利商店│ │交付金錢2 萬5,500 元。│
│ │ │ │ │前 │ │以10天為1 期,每期應償│
│ │ │ │ │ │ │還利息4,500 元(換算週│
│ │ │ │ │ │ │年利率約547%)。 │
├──┼───┼────┼─────┼────────┼─────┼───────────┤
│ 九 │羅勝福│顏嘉德 │102 年8 、│桃園縣楊梅市校前│15萬元 │預扣利息7,500 元,實際│
│ │ │ │9 月間 │路324 巷 │ │交付金錢14萬2,500 元。│
│ │ │ │ │ │ │以15天1 期,每期應償還│
│ │ │ │ │ │ │利息7,500 元(換算週年│
│ │ │ │ │ │ │利率約120%)。 │
└──┴───┴────┴─────┴────────┴─────┴───────────┘
附表貳
┌──┬───────┬─────┬────────┬────────────┬────────┐
│編號│受通訊監察之人│通訊對象(│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卷頁 │
│ │(即A) │即B) │ │ │ │
├──┼───────┼─────┼────────┼────────────┼────────┤
│ 一 │被告洪國勳 │被告顏嘉德│102 年7 月16日晚│A:喂! │他字卷一第45 頁 │
│ │ │ │間8 時5 分 │B:喂!姊夫喔!你明天幫 │ │
│ │ │ │ │ 我拿謝宗霖(音譯)資 │ │
│ │ │ │ │ 料一下,他說明天錢下 │ │
│ │ │ │ │ 來要全部清。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7 月17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45 頁 │
│ │ │ │午10時52分 │B:喂!姊夫喔!你有聽過 │ │
│ │ │ │ │ 一個叫藍宗賜(音譯) │ │
│ │ │ │ │ 嗎? │ │
│ │ │ │ │A:做什麼的? │ │
│ │ │ │ │B:在竹圍漁港做海鮮快炒 │ │
│ │ │ │ │ ,做廚房,他要借1萬。│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7 月24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48頁背│
│ │ │ │午4時37分 │B:今天李政明(音譯)要 │面 │
│ │ │ │ │ 拿1萬。 │ │
│ │ │ │ │A:有寫清楚嗎? │ │
│ │ │ │ │B:有阿。他那天清1萬,他│ │
│ │ │ │ │ 要用那張,因為本票沒 │ │
│ │ │ │ │ 有拿。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8 月14日下│B:姊夫喔。 │他字卷一第52頁 │
│ │ │ │午4時41分 │A:恩。 │ │
│ │ │ │ │B:許正雲(音譯)說要再 │ │
│ │ │ │ │ 拿1萬耶。 │ │
│ │ │ │ │A:嗯。 │ │
│ │ │ ├────────┼────────────┼────────┤
│ │ │ │102 年8 月19日下│B:姊夫,那個許添興(音 │他字卷一第52頁背│
│ │ │ │午1時17分 │ 譯)今天要拿20。 │面 │
│ │ │ │ │A:許添興喔。 │ │
│ │ │ │ │B:嘿。 │ │
│ │ │ │ │A:他什麼時候要。 │ │
│ │ │ │ │B:他等一下就要了阿。 │ │
│ │ │ │ │A:這樣要過去7樓拿喔。 │ │
│ │ │ │ │B:喔,好阿好阿,姊夫我 │ │
│ │ │ │ │ 什麼時候過去? │ │
│ │ │ │ │A:馬上來阿。 │ │
│ │ │ │ │B:等一下過去喔,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18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7頁背│
│ │ │ │午4時9分 │B:姊夫李鎮民(音譯)今 │面 │
│ │ │ │ │ 天要拿2萬。 │ │
│ │ │ │ │A:李鎮民。 │ │
│ │ │ │ │B:今天拿2萬,共6萬。 │ │
│ │ │ │ │A:好阿。 │ │
│ │ │ ├────────┼────────────┼────────┤
│ │ │ │102 年9 月24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7頁背│
│ │ │ │午3時52分 │B:姊夫那個梁文漢(音譯 │面 │
│ │ │ │ │ )喔!他是不剩下1 萬 │ │
│ │ │ │ │ ,他今天有再拿1 萬給 │ │
│ │ │ │ │ 我,但是他2 萬都要借 │ │
│ │ │ │ │ 回去。 │ │
│ │ │ │ │A:好阿。 │ │
│ │ │ │ │B:這樣本票都不用改了。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8頁 │
│ │ │ │午1時45分 │B:姊夫喔,那個簡秋琳要 │ │
│ │ │ │ │ 再借3萬。 │ │
│ │ │ │ │A:他現在總共多少。 │ │
│ │ │ │ │B:現在5萬,最多15萬。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11月21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63頁背│
│ │ │ │午6時24分 │B:姊夫。 │面 │
│ │ │ │ │A:嗯。 │ │
│ │ │ │ │B:楊淑蓁整間卡拉OK已經 │ │
│ │ │ │ │ 搬走,外面貼承租。 │ │
│ │ │ │ │A:算沒有就對了。 │ │
│ │ │ │ │B:我有問隔壁就沒有回來 │ │
│ │ │ │ │ 了。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11月21日晚│A:喂。 │他字卷一第63頁背│
│ │ │ │間7時15分 │B:喂,姊夫。 │面 │
│ │ │ │ │A:嗯。 │ │
│ │ │ │ │B:黃志華我打去他公司有 │ │
│ │ │ │ │ 跟他聯絡,有打來了剛 │ │
│ │ │ │ │ 打來。 │ │
│ │ │ │ │A:嗯。 │ │
│ │ │ │ │B:他說身上有2萬5要跟我 │ │
│ │ │ │ │ 們處理。 │ │
│ │ │ │ │A:幹你娘,你不覺得很離 │ │
│ │ │ │ │ 譜。 │ │
│ │ │ │ │B:我有跟他講,他現在沒 │ │
│ │ │ │ │ 有住那裡。 │ │
│ │ │ │ │A:沒有住那裡,電話也要 │ │
│ │ │ │ │ 接阿,你跟他講2 萬5 │ │
│ │ │ │ │ 不可能,要就是5 萬處 │ │
│ │ │ │ │ 理,不然跟他講也是要 │ │
│ │ │ │ │ 去公司找你。 │ │
│ │ │ │ │B:嗯。 │ │
│ │ │ │ │A:他要這樣搞錢不用還也 │ │
│ │ │ │ │ 沒有關係,講硬一點不 │ │
│ │ │ │ │ 要拿這樣。 │ │
│ │ ├─────┼────────┼────────────┼────────┤
│ │ │被告林豪毅│102 年7 月16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44 頁 │
│ │ │ │午11時45分 │B:喂!姊夫喔! │ │
│ │ │ │ │A:嗯! │ │
│ │ │ │ │B:你那邊有一個叫黃美琴 │ │
│ │ │ │ │ (音譯)喔! │ │
│ │ │ │ │A:對。 │ │
│ │ │ │ │B:阿他清掉了嗎? │ │
│ │ │ │ │A:還沒。 │ │
│ │ │ │ │B:他打電話說還要借。 │ │
│ │ │ │ │A:你跟他講要借就要清掉 │ │
│ │ │ │ │ 。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7 月17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45頁背│
│ │ │ │午5時34分 │B:喂!姊夫喔! │面 │
│ │ │ │ │A:嗯! │ │
│ │ │ │ │B:你那邊王紀美(音譯) │ │
│ │ │ │ │ 有沒有。 │ │
│ │ │ │ │A:王紀美對。 │ │
│ │ │ │ │B:他的弟弟要借日仔。 │ │
│ │ │ │ │A:誰要借日仔? │ │
│ │ │ │ │B:洪紀美他弟弟。 │ │
│ │ │ │ │A:他弟弟做什麼? │ │
│ │ │ │ │B:他說在楊梅上班。 │ │
│ │ │ │ │A:阿做什麼的? │ │
│ │ │ │ │B:還沒有問。 │ │
│ │ │ │ │A:要問。 │ │
│ │ │ │ │B:他弟弟喔。 │ │
│ │ │ │ │A:王紀美的房子是他自己 │ │
│ │ │ │ │ 的還是租的。 │ │
│ │ │ │ │B:租的阿。 │ │
│ │ │ │ │A:一樣要先問看看有沒有 │ │
│ │ │ │ │ 上班阿。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7 月22日下│B:喂。 │他字卷一第46頁背│
│ │ │ │午2時39分 │A:那個徐信昌不是要資料 │面 │
│ │ │ │ │ ? │ │
│ │ │ │ │B:有。 │ │
│ │ │ │ │A:有要資料喔。 │ │
│ │ │ │ │B:嗯。 │ │
│ │ │ │ │A:幾點清? │ │
│ │ │ │ │B:他跟我約下午6點。 │ │
│ │ │ │ │A:你怎麼都不用講。 │ │
│ │ │ │ │B:我昨天忘記了。 │ │
│ │ │ │ │A:現在客人要資料我要跟 │ │
│ │ │ │ │ 你提醒,頭腦清楚一點 │ │
│ │ │ │ │ 不要這樣。 │ │
│ │ │ │ │B:嗯。 │ │
│ │ │ │ │A:好像我被你請耶。 │ │
│ │ │ │ │B:我知道。 │ │
│ │ │ ├────────┼────────────┼────────┤
│ │ │ │102 年7 月26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48頁背│
│ │ │ │午2 時7 分 │B:喂!姊夫喔!黃紀美說 │面 │
│ │ │ │ │ 要借期說要借1萬。 │ │
│ │ │ │ │A:不要只能借1條。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7 月30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51頁背│
│ │ │ │午11時43分 │B:姊夫,你有沒有聽過1個│面 │
│ │ │ │ │ 叫唐鳳英(音譯)? │ │
│ │ │ │ │A:在做什麼的? │ │
│ │ │ │ │B:做保母。 │ │
│ │ │ │ │A:要借多少? │ │
│ │ │ │ │B:他要借1萬。 │ │
│ │ │ │ │A:房子自己的嗎? │ │
│ │ │ │ │B:房子自己的。 │ │
│ │ │ │ │A:住哪裡? │ │
│ │ │ │ │B:桃園省立醫院那裡。 │ │
│ │ │ │ │A:看誰有先跟他拿。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8 月24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3頁 │
│ │ │ │午2時58分 │B:喂!姊夫喔! │ │
│ │ │ │ │A:嗯。 │ │
│ │ │ │ │B:我之前蕭文淵打電話來 │ │
│ │ │ │ │ 說要借1萬。 │ │
│ │ │ │ │A:那是處理的。 │ │
│ │ │ │ │B:他老婆拿錢處理的。 │ │
│ │ │ │ │A:他現在做什麼? │ │
│ │ │ │ │B:他一樣在同一家公司上 │ │
│ │ │ │ │ 班。 │ │
│ │ │ │ │A:守衛喔。 │ │
│ │ │ │ │B:嗯。 │ │
│ │ │ │ │A:好啦,1萬塊跟他拼。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24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7頁背│
│ │ │ │午2時58分 │B:姊夫,你有沒有聽過1個│面 │
│ │ │ │ │ 李長意。 │ │
│ │ │ │ │A:李長意。 │ │
│ │ │ │ │B:意見的意,長短的長。 │ │
│ │ │ │ │A:你確定這個意嗎?做什 │ │
│ │ │ │ │ 麼的? │ │
│ │ │ │ │B:做食品的環太耶,我打 │ │
│ │ │ │ │ 電話去他們公司問說有 │ │
│ │ │ │ │ 在那裡上班。 │ │
│ │ │ │ │A:要借多少? │ │
│ │ │ │ │B:要2萬。 │ │
│ │ │ │ │A:房子自己的嗎? │ │
│ │ │ │ │B:他說房子自己名字。 │ │
│ │ │ │ │A:去看看。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9 日晚│B:喂。 │他字卷一第59頁 │
│ │ │ │間6時45分 │A:那個牛肉的今天沒有處 │ │
│ │ │ │ │ 理喔。 │ │
│ │ │ │ │B:說錢還沒有進來,一直 │ │
│ │ │ │ │ 在騙。 │ │
│ │ │ │ │A:人有在店嗎? │ │
│ │ │ │ │B:人有接電話。 │ │
│ │ │ │ │A:現在去店裡面找。 │ │
│ │ │ │ │B:喔,我現在要過去他店 │ │
│ │ │ │ │ 阿。 │ │
│ │ │ │ │A:去他店有多少拿多少。 │ │
│ │ │ │ │B:嗯。 │ │
│ │ │ ├────────┼────────────┼────────┤
│ │ │ │102 年10月25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61頁 │
│ │ │ │午2時2分 │B:喂,姊夫喔,之前那個 │ │
│ │ │ │ │ 姐阿林吉宏(音譯)說 │ │
│ │ │ │ │ 要借1萬。 │ │
│ │ │ │ │A:林吉宏,好阿。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11月12日晚│A:喂。 │他字卷一第62頁背│
│ │ │ │間6時50分 │B:喂,姊夫你有沒有聽過 │面 │
│ │ │ │ │ 一個叫陳念慈。 │ │
│ │ │ │ │A:在做什麼的? │ │
│ │ │ │ │B:他在周尚(音譯)上班 │ │
│ │ │ │ │ 。 │ │
│ │ │ │ │A:做什麼。 │ │
│ │ │ │ │B:樂透,說要借2萬周尚 │ │
│ │ │ │ │ 要幫他做保。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11月14日下│B:喂。 │他字卷一第63頁 │
│ │ │ │午4時16分 │A:你不知道我有打你嗎? │ │
│ │ │ │ │B:什麼。 │ │
│ │ │ │ │A:你不知道我有打給你嗎 │ │
│ │ │ │ │ 。 │ │
│ │ │ │ │B:哪時候。 │ │
│ │ │ │ │A:不要在那邊裝傻,周善 │ │
│ │ │ │ │ 昨天你有抄電話回來嗎 │ │
│ │ │ │ │ 。 │ │
│ │ │ │ │B:喔。 │ │
│ │ │ │ │A:昨天不是跟你說店裡電 │ │
│ │ │ │ │ 話要抄回來,昨天有抄 │ │
│ │ │ │ │ 回來嗎也沒有。 │ │
│ │ │ │ │B:他說老婆在那邊沒有辦 │ │
│ │ │ │ │ 法給我。 │ │
│ │ │ │ │A:你不要理由那麼多,我 │ │
│ │ │ │ │ 跟你講今天什麼國雄你 │ │
│ │ │ │ │ 沒有收回來,你帳沒有 │ │
│ │ │ │ │ 收回來喔,什麼國雄。 │ │
│ │ │ │ │B:李國雄。 │ │
│ │ │ │ │A:他今天嗎? │ │
│ │ │ │ │B:嗯。 │ │
│ │ │ │ │A:今天沒有收回來,大家 │ │
│ │ │ │ │ 再見,這樣就好。 │ │
│ │ │ │ │B:嗯。 │ │
│ │ │ │ │A:你聽懂嗎? │ │
│ │ │ │ │B:沒有。 │ │
│ │ │ │ │A:就不要回來了。 │ │
│ │ │ │ │B:嗯。 │ │
│ │ ├─────┼────────┼────────────┼────────┤
│ │ │被告郭志雄│102 年7 月20日晚│B:喂。 │他字卷一第46頁 │
│ │ │ │間8時33分 │A:你那裡有嗎? │ │
│ │ │ │ │B:應該3、4個。 │ │
│ │ │ │ │A:還沒收好喔。 │ │
│ │ │ │ │B:還沒。 │ │
│ │ │ ├────────┼────────────┼────────┤
│ │ │ │102 年9 月14日晚│B:喂。 │他字卷一第56頁背│
│ │ │ │間6時40分 │A:你知道你姐做的那個賣 │面 │
│ │ │ │ │ 藥電話你知道嗎? │ │
│ │ │ │ │B:電話。 │ │
│ │ │ │ │A:嗯。 │ │
│ │ │ │ │B:電話我要看手機。 │ │
│ │ │ │ │A:又打出來借,叫他清一 │ │
│ │ │ │ │ 清,電話叫阿卿報給你 │ │
│ │ │ │ │ ,好,來0000000000。 │ │
│ │ │ │ │B:0000000000。 │ │
│ │ │ │ │A:你怎麼沒有扣他身分證 │ │
│ │ │ │ │ 。 │ │
│ │ │ │ │B:身分證他說要用到。 │ │
│ │ │ │ │A:你打跟他講不然就他清 │ │
│ │ │ │ │ 一清。 │ │
│ │ │ │ │B:好啦。 │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57頁 │
│ │ │ │午11時52分 │B:姊夫有沒有一個客人就 │ │
│ │ │ │ │ 張興勝(音譯)住楊梅 │ │
│ │ │ │ │ ,高興的興,勝利的勝 │ │
│ │ │ │ │ 。 │ │
│ │ │ │ │A:張興勝,做什麼的。 │ │
│ │ │ │ │B:在做水電工程的,53年 │ │
│ │ │ │ │ 次。 │ │
│ │ │ │ │A:要借到2萬喔。 │ │
│ │ │ │ │B:對。 │ │
│ │ │ │ │A:你先過去看看。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58頁 │
│ │ │ │午9時51分 │B:喂!姊夫喔! │ │
│ │ │ │ │A:嗯。 │ │
│ │ │ │ │B:你看林壁珍(音譯)還 │ │
│ │ │ │ │ 能借嗎? │ │
│ │ │ │ │A:林壁珍喔。 │ │
│ │ │ │ │B:拖是會拖。 │ │
│ │ │ │ │A:不要好了。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12日晚│A:喂。 │他字卷一第60頁 │
│ │ │ │間8時5分 │B:姊夫,我這邊蕭天心( │ │
│ │ │ │ │ 音譯)要多借2萬。 │ │
│ │ │ │ │A:你那邊還有嗎? │ │
│ │ │ │ │B:我先跟阿寶拿。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15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60頁 │
│ │ │ │午3時40分 │B:姊夫有沒有一個客人叫 │ │
│ │ │ │ │ 葉寶珠(音譯),住平 │ │
│ │ │ │ │ 鎮。 │ │
│ │ │ │ │A:那個不行,沒有手機。 │ │
│ │ │ │ │B:對啦,沒有手機住家是 │ │
│ │ │ │ │ 自己的。 │ │
│ │ │ │ │A:早上就打了。 │ │
│ │ │ │ │B:這樣喔。 │ │
│ │ │ ├────────┼────────────┼────────┤
│ │ │ │102 年10月23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61頁 │
│ │ │ │午5時33分 │B:你有過去3樓嗎? │ │
│ │ │ │ │A:在3樓阿。 │ │
│ │ │ │ │B:我要拿資料。 │ │
│ │ │ │ │A:誰? │ │
│ │ │ │ │B:我那個查白宏(音譯) │ │
│ │ │ │ │ ,欠1千5說要清掉。 │ │
│ │ │ │ │A:什麼名字? │ │
│ │ │ │ │B:查白宏。 │ │
│ │ │ │ │A:我回去拿。 │ │
│ │ │ ├────────┼────────────┼────────┤
│ │ │ │102 年10月26日下│B:喂。 │他字卷一第61頁背│
│ │ │ │午2時56分 │A:王勝嘉(音譯)是明天 │面 │
│ │ │ │ │ 27號到的。 │ │
│ │ │ │ │B:他明天到對阿,有收了 │ │
│ │ │ │ │ 給初5。 │ │
│ │ │ │ │A:都給初5,王勝嘉那時 │ │
│ │ │ │ │ 候收,阿他27明天到。 │ │
│ │ │ │ │B:對阿,有收了。 │ │
│ │ │ │ │A:你那裡算有收,算沒有 │ │
│ │ │ │ │ 報就對了。 │ │
│ │ │ │ │B:嗯。 │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
│ │ │ │102 年11月9 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62頁 │
│ │ │ │午5時23分 │B:姊夫,有一個叫黃永銘 │ │
│ │ │ │ │ ,永遠的永,銘謝惠顧 │ │
│ │ │ │ │ 的銘。 │ │
│ │ │ │ │A:黃永銘喔。 │ │
│ │ │ │ │B:嗯。 │ │
│ │ │ │ │A:沒有。 │ │
│ │ │ │ │B:在做工地主任屏東人。 │ │
│ │ │ │ │A:嗯。 │ │
│ │ │ │ │B:他要借2萬5實拿,講到 │ │
│ │ │ │ │ 後來利息一個月6千。 │ │
│ │ │ │ │A:好阿,你看阿。 │ │
│ │ │ │ │B:喔。 │ │
│ │ │ ├────────┼────────────┼────────┤
│ │ │ │102 年11月20日晚│A:喂。 │他字卷一第63頁 │
│ │ │ │間10時33分 │B:姊夫再麻煩你一下,廖 │ │
│ │ │ │ │ 銘志(音譯)資料一樣 │ │
│ │ │ │ │ 放在鞋櫃就好。我有打 │ │
│ │ │ │ │ 給他父親,他父親說要 │ │
│ │ │ │ │ 處理。 │ │
│ │ │ │ │A:那個年輕人喔。 │ │
│ │ │ │ │B:你放鞋櫃跟3樓都沒有 │ │
│ │ │ │ │ 關係。 │ │
│ │ │ │ │A:你有要7樓拿嗎? │ │
│ │ │ │ │B:明天我過去7樓拿好了。│ │
│ │ │ │ │A:好。 │ │
│ │ ├─────┼────────┼────────────┼────────┤
│ │ │被告劉意呈│102 年7 月24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48頁背│
│ │ │ │午3時51分 │B:喂!姊夫喔!你有沒有 │面 │
│ │ │ │ │ 聽過1 個叫李國雄(音 │ │
│ │ │ │ │ 譯)? │ │
│ │ │ │ │A:沒有。 │ │
│ │ │ │ │B:在做傳統市場開發的, │ │
│ │ │ │ │ 做香腸的,他不是攤位 │ │
│ │ │ │ │ 。 │ │
│ │ │ │ │A:喔! │ │
│ │ │ │ │B:說要借2會。 │ │
│ │ │ │ │A:2會6萬耶。 │ │
│ │ │ │ │B:對阿,他說一天繳2千沒│ │
│ │ │ │ │ 有什麼問題,叫我過去 │ │
│ │ │ │ │ 他們公司看。 │ │
│ │ │ │ │A:你過去看是不是喔。 │ │
│ │ │ │ │B:我知道姊夫。我這裡沒 │ │
│ │ │ │ │ 有錢了。 │ │
│ │ │ │ │A: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B:我現在大湳交流道底下 │ │
│ │ │ │ │ 。 │ │
│ │ │ │ │A:你看鉛筆那裡去拿阿。 │ │
│ │ │ │ │ 鉛筆那邊是不是比較近 │ │
│ │ │ │ │ 。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7 月29日下│B:喂,姊夫,你剛有打電 │他字卷一第50頁 │
│ │ │ │午4時24分 │ 話給我喔。 │ │
│ │ │ │ │A:你那個田宗恆是騎後面 │ │
│ │ │ │ │ 的嗎。 │ │
│ │ │ │ │B:田宗恆分成2條。 │ │
│ │ │ │ │A:這樣是不是4萬5。 │ │
│ │ │ │ │B:對。 │ │
│ │ │ │ │A:4 萬5 小條要5 千才對 │ │
│ │ │ │ │ 耶,4千5嗎? │ │
│ │ │ │ │B:4千5阿。 │ │
│ │ │ │ │A:4 千5 才還1 個1 萬, │ │
│ │ │ │ │ 母金3千。 │ │
│ │ │ │ │B:姊夫利息不是要3 千5 │ │
│ │ │ │ │ 。 │ │
│ │ │ │ │A:利息全部要4千5,他剛 │ │
│ │ │ │ │ 開始是拿4 千5 嗎?他 │ │
│ │ │ │ │ 是走後面的還是怎樣! │ │
│ │ │ │ │ 你做多少的? │ │
│ │ │ │ │B:做100的。 │ │
│ │ │ │ │A:做100的對阿,小條的不│ │
│ │ │ │ │ 是4千5。 │ │
│ │ │ │ │B:對。 │ │
│ │ │ │ │A:4 千5 他才繳1萬3,清1│ │
│ │ │ │ │ 萬還欠1千5才對? │ │
│ │ │ │ │B:還欠1千5,好我再跟他 │ │
│ │ │ │ │ 講。 │ │
│ │ │ ├────────┼────────────┼────────┤
│ │ │ │102 年8 月24日下│B:喂。 │他字卷一第53頁背│
│ │ │ │午3時29分 │A:你現在哪裡? │面 │
│ │ │ │ │B:我現在八德要去陳秀真 │ │
│ │ │ │ │ (音譯)那裡。 │ │
│ │ │ │ │A:八德,我這個平鎮你幫 │ │
│ │ │ │ │ 我照會一下。 │ │
│ │ │ │ │B:好。 │ │
│ │ │ │ │A:他叫陳宏銘(音譯)要 │ │
│ │ │ │ │ 借1萬,有薪資轉帳。 │ │
│ │ │ │ │A:0000000000。 │ │
│ │ │ │ │B:0000000000。 │ │
│ │ │ │ │A:要借1萬,可以直接做 │ │
│ │ │ │ │ 就好。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8 月30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4頁背│
│ │ │ │午4時32分 │B:姊夫喔,不好意思打擾 │面 │
│ │ │ │ │ 一下,你有沒有聽過一 │ │
│ │ │ │ │ 個叫鐘益琦,利益的益 │ │
│ │ │ │ │ ,王字旁的琦。 │ │
│ │ │ │ │A:在做什麼的? │ │
│ │ │ │ │B:汽車旅館防霧。 │ │
│ │ │ │ │A:借多少? │ │
│ │ │ │ │B:1萬。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8 月31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4頁背│
│ │ │ │午3時53分 │B:姊夫喔,我問你一下我 │面 │
│ │ │ │ │ 那邊曾慶長今天要全部 │ │
│ │ │ │ │ 給我們,總共是多少, │ │
│ │ │ │ │ 因為我在外面。 │ │
│ │ │ │ │A:我看一下,2萬8千。 │ │
│ │ │ │ │B:2萬8喔。 │ │
│ │ │ │ │A:嗯。 │ │
│ │ │ ├────────┼────────────┼────────┤
│ │ │ │102 年9 月9 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4頁背│
│ │ │ │午2 時38分 │B:姊夫喔你有聽過一個叫 │面 │
│ │ │ │ │ 朱大維(音譯)嗎。 │ │
│ │ │ │ │A:朱大維,沒有。 │ │
│ │ │ │ │B:沒有喔,姊夫,他要借 │ │
│ │ │ │ │ 1萬5我跟你講。 │ │
│ │ │ ├────────┼────────────┼────────┤
│ │ │ │102 年9 月19日中│A:喂。 │他字卷一第57頁背│
│ │ │ │午12時6分 │B:姊夫喔。 │面 │
│ │ │ │ │A:嗯。 │ │
│ │ │ │ │B:姊夫不好意思賴姿汝剛 │ │
│ │ │ │ │ 打來說要清掉。 │ │
│ │ │ │ │A:誰。 │ │
│ │ │ │ │B:賴姿汝。 │ │
│ │ │ │ │A:賴姿汝哪一個我哪知道 │ │
│ │ │ │ │ 。 │ │
│ │ │ │ │B:一次繳9千的那個有沒有│ │
│ │ │ │ │ 。 │ │
│ │ │ │ │A:你要資料,你打電話跟 │ │
│ │ │ │ │ 阿卿姐講。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27日晚│A:喂。 │他字卷一第58頁背│
│ │ │ │間6時21分 │B:姊夫喔。 │面 │
│ │ │ │ │A:嗯。 │ │
│ │ │ │ │B:我那邊鐘意棋(音譯) │ │
│ │ │ │ │ 繳2 期那個,借1 萬說 │ │
│ │ │ │ │ 要再多借5千。 │ │
│ │ │ │ │A:做什麼的。 │ │
│ │ │ │ │B:做汽車旅館清潔的。 │ │
│ │ │ │ │A:他那個有每天領嗎? │ │
│ │ │ │ │B:沒有他借期耶。 │ │
│ │ │ │ │A:他借多少了? │ │
│ │ │ │ │B:借1萬,說要回花蓮看母│ │
│ │ │ │ │ 親沒有錢。 │ │
│ │ │ │ │A:差不多2萬就頂了。 │ │
│ │ │ │ │B:我知道,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28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8頁背│
│ │ │ │午4時57分 │B:姊夫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面 │
│ │ │ │ │ ,你有沒有聽過一個叫 │ │
│ │ │ │ │ 游騰峰(音譯)? │ │
│ │ │ │ │A:做什麼的? │ │
│ │ │ │ │B:開漫畫出租店老闆。 │ │
│ │ │ │ │A:要借多少? │ │
│ │ │ │ │B:要借2萬而已,在桃園市│ │
│ │ │ │ │ 我去看看。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7 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9頁 │
│ │ │ │午2時56分 │B:姊夫喔!你有沒有聽過 │ │
│ │ │ │ │ 一個叫李延錦(音譯) │ │
│ │ │ │ │ ? │ │
│ │ │ │ │A:毛仔的,在做什麼的? │ │
│ │ │ │ │B:免洗餐具。 │ │
│ │ │ │ │A:這個沒有。 │ │
│ │ │ │ │B:姊夫這個要借3萬。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8 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9頁 │
│ │ │ │午4時57分 │B:姊夫!不好意思吵到你 │ │
│ │ │ │ │ 。 │ │
│ │ │ │ │A:嗯。 │ │
│ │ │ │ │B:姊夫,你有沒有聽過1個│ │
│ │ │ │ │ 叫陳思良,思念的思, │ │
│ │ │ │ │ 良心的良。 │ │
│ │ │ │ │A:沒有。 │ │
│ │ │ │ │B:要借日仔,1會。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23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61頁 │
│ │ │ │午11時47分 │B:姊夫喔,你有7樓喔。 │ │
│ │ │ │ │A:怎樣? │ │
│ │ │ │ │B:那鄭峰娩(音譯)他昨 │ │
│ │ │ │ │ 天有拿9 千給我,他說 │ │
│ │ │ │ │ 他繳3天19號到的。 │ │
│ │ │ │ │A:他是繳多少。 │ │
│ │ │ │ │B:他繳1千的剩1萬而已。 │ │
│ │ │ │ │A:你說他繳多少? │ │
│ │ │ │ │B:9千阿。 │ │
│ │ │ │ │A:算他清掉就對。 │ │
│ │ │ │ │B:對。 │ │
│ │ │ │ │A:資料要拿喔。 │ │
│ │ │ │ │B:嗯,他說要。 │ │
│ │ │ │ │A:都清掉嗎? │ │
│ │ │ │ │B:對。 │ │
│ │ │ │ │A:我先放鞋櫃。 │ │
│ │ │ │ │B:好。 │ │
│ │ ├─────┼────────┼────────────┼────────┤
│ │ │被告王建元│102 年7 月16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44頁背│
│ │ │ │午2時9分 │B:喂!老闆你那邊客人蔡 │面 │
│ │ │ │ │ 茂田。 │ │
│ │ │ │ │A:對。 │ │
│ │ │ │ │B:他要借1萬。 │ │
│ │ │ │ │A:電話要先抄出來那麼久 │ │
│ │ │ │ │ 沒有那個。 │ │
│ │ │ │ │B:好,阿他做多少? │ │
│ │ │ │ │A:150的。 │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
│ │ │ │102 年7 月17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45頁背│
│ │ │ │午2時28分 │B:董仔,我這裡有一個叫 │面 │
│ │ │ │ │ 洪雅惠(音譯)旅遊社 │ │
│ │ │ │ │ 的要借3萬。 │ │
│ │ │ │ │A:在旅遊社上班的。 │ │
│ │ │ │ │B:他在帶團的,房子自己 │ │
│ │ │ │ │ 的。 │ │
│ │ │ │ │A:要問一下,不要沒問就 │ │
│ │ │ │ │ 做。 │ │
│ │ │ │ │B:等一下我約他。 │ │
│ │ │ │ │A:你身上夠嗎? │ │
│ │ │ │ │B:我還沒有拿給我妹妹。 │ │
│ │ │ │ │A:你身上錢先給他。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7 月18日中│A:喂! │他字卷一第46 頁 │
│ │ │ │午12時21分 │B:董仔。 │ │
│ │ │ │ │A:嗯。 │ │
│ │ │ │ │B:林婷怡(音譯)要借5萬│ │
│ │ │ │ │ ,李翔廷(音譯)要再 │ │
│ │ │ │ │ 借1萬。 │ │
│ │ │ │ │A:李翔廷。 │ │
│ │ │ │ │B:住永和那1個。 │ │
│ │ │ │ │A:要借1萬,阿那個要借到│ │
│ │ │ │ │ 5萬喔。 │ │
│ │ │ │ │B:嗯。 │ │
│ │ │ │ │A:這樣你先跟毛仔拿一下 │ │
│ │ │ │ │ ,林婷宜本票不用簽, │ │
│ │ │ │ │ 匯給他還是怎樣。 │ │
│ │ │ │ │B:用匯的。 │ │
│ │ │ │ │A:喔!好。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7 月18日晚│B:喂! │他字卷一第46 頁 │
│ │ │ │間10時24分 │A:你找我喔。 │ │
│ │ │ │ │B:嗯,董仔,徐陽明(音 │ │
│ │ │ │ │ 譯)他可以再借2萬。 │ │
│ │ │ │ │A:誰? │ │
│ │ │ │ │B:徐陽明。 │ │
│ │ │ │ │A:那一天要借1萬就沒有辦│ │
│ │ │ │ │ 法了,借2萬哪有辦法,│ │
│ │ │ │ │ 這種問題你還問我。 │ │
│ │ │ │ │B:喔!好,我知道。 │ │
│ │ │ ├────────┼────────────┼────────┤
│ │ │ │102 年7 月22日上│B:喂! │他字卷一第46頁背│
│ │ │ │午11時9分 │A:你現在那裡? │面 │
│ │ │ │ │B:先回來家裡一下。 │ │
│ │ │ │ │A:好來,電話抄一下。 │ │
│ │ │ │ │B:好。 │ │
│ │ │ │ │A:0000000000。 │ │
│ │ │ │ │B:399829。 │ │
│ │ │ │ │A:鄭.. │ │
│ │ │ │ │B:這個要借多少? │ │
│ │ │ │ │A:要借2萬,是藥房在賣藥│ │
│ │ │ │ │ 的。 │ │
│ │ │ │ │B:好。 │ │
│ │ │ │ │A:我跟他講130至150。 │ │
│ │ │ │ │B:這樣我知道。 │ │
│ │ │ │ │A:現在馬上打給他。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7 月24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48頁 │
│ │ │ │午2時36分 │B:0000000000。 │ │
│ │ │ │ │A:196125。對啦,在賣衣 │ │
│ │ │ │ │ 服的。 │ │
│ │ │ │ │B:阿他做多少? │ │
│ │ │ │ │A:那麼久了也不知道。 │ │
│ │ │ │ │B:不然開150可以嗎? │ │
│ │ │ │ │A:在觀音耶。 │ │
│ │ │ │ │B:對! │ │
│ │ │ │ │A:好像是離婚喔。 │ │
│ │ │ │ │B:我不知到,那個我也沒 │ │
│ │ │ │ │ 有看過。 │ │
│ │ │ │ │A:你先做,我再看做多少 │ │
│ │ │ │ │ 。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7 月24日晚│A:喂! │他字卷一第48頁背│
│ │ │ │間6時27分 │B:董仔。大榮貨運那個廖 │面 │
│ │ │ │ │ 明華(音譯)他可以多 │ │
│ │ │ │ │ 借嗎? │ │
│ │ │ │ │A:他不是剛借。 │ │
│ │ │ │ │B:對,這樣我回掉。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7 月26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49頁 │
│ │ │ │午3時23分 │B:這裡有一件李召坤(音 │ │
│ │ │ │ │ 譯)剛才你有接到嗎? │ │
│ │ │ │ │A:李召坤做什麼的? │ │
│ │ │ │ │B:賣豬肉的。 │ │
│ │ │ │ │A:在哪裡賣? │ │
│ │ │ │ │B:三峽,他桃園人租攤子 │ │
│ │ │ │ │ 在三峽賣。 │ │
│ │ │ │ │A:攤位的喔。 │ │
│ │ │ │ │B:他們老家是做肉品加工 │ │
│ │ │ │ │ 的。 │ │
│ │ │ │ │A:肉品加工阿坤。 │ │
│ │ │ │ │B:嗯。 │ │
│ │ │ │ │A:家裡自己的,有每天回 │ │
│ │ │ │ │ 家嗎。 │ │
│ │ │ │ │B:說三峽這邊也有租房子 │ │
│ │ │ │ │ ,休息時間才有回去。 │ │
│ │ │ │ │A:在那裡做多久? │ │
│ │ │ │ │B:4個月而已。 │ │
│ │ │ │ │A:要借多少? │ │
│ │ │ │ │B:差不多大約3萬。 │ │
│ │ │ │ │A:借到3萬喔。是早市還是│ │
│ │ │ │ │ 黃昏市? │ │
│ │ │ │ │B:我不知道。 │ │
│ │ │ │ │A:攤位也要證明。 │ │
│ │ │ │ │B:好。 │ │
│ │ │ │ │A:你都沒有問。 │ │
│ │ │ ├────────┼────────────┼────────┤
│ │ │ │102 年7 月28日下│B:喂。 │他字卷一第50頁 │
│ │ │ │午2時18分 │A:來電話抄起來。 │ │
│ │ │ │ │B:你稍等一下好嗎,電話 │ │
│ │ │ │ │ 幾號? │ │
│ │ │ │ │A:0000000000。 │ │
│ │ │ │ │B:要借多少? │ │
│ │ │ │ │A:要借1萬。 │ │
│ │ │ │ │B:叫什麼名字? │ │
│ │ │ │ │A:李羅,木子李。 │ │
│ │ │ │ │B:這樣我知道,我打給他 │ │
│ │ │ │ │ 。 │ │
│ │ │ ├────────┼────────────┼────────┤
│ │ │ │102 年8 月17日中│B:董仔,你有聽過1個蔡 │他字卷一第52頁 │
│ │ │ │午12時25分 │ 兆澤(音譯)? │ │
│ │ │ │ │A:誰? │ │
│ │ │ │ │B:蔡兆澤。 │ │
│ │ │ │ │A:蔡兆澤? │ │
│ │ │ │ │B:嘿。 │ │
│ │ │ │ │A:在做什麼的? │ │
│ │ │ │ │B:司機,載醫療用品的司 │ │
│ │ │ │ │ 機。 │ │
│ │ │ │ │A:醫療用品,要借多少? │ │
│ │ │ │ │B:1萬。 │ │
│ │ │ │ │A:喔,那就借1萬。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8 月23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52頁背│
│ │ │ │午11時10分 │B:老闆,謝鴻盟(音譯) │面 │
│ │ │ │ │ 那是你的嗎? │ │
│ │ │ │ │A:嗯。 │ │
│ │ │ │ │B:他老婆打來說要借5萬。│ │
│ │ │ │ │A:好阿。 │ │
│ │ │ │ │B:問題她先生不知道。 │ │
│ │ │ │ │A:她先生不知道,謝鴻盟 │ │
│ │ │ │ │ 他是在做什麼? │ │
│ │ │ │ │B:他是開卡車的,自己有 │ │
│ │ │ │ │ 車頭,他說個人要用的 │ │
│ │ │ │ │ 她先生不知道,沒有工 │ │
│ │ │ │ │ 作。 │ │
│ │ │ │ │A:房子自己的還是? │ │
│ │ │ │ │B:租的吧。 │ │
│ │ │ │ │A:你說公司沒有辦法。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8 月23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3頁 │
│ │ │ │午4時31分 │B:宗文成(音譯)他朋友 │ │
│ │ │ │ │ 謝宗貴要借1萬。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8 月28日晚│A:喂。 │他字卷一第54頁 │
│ │ │ │間7時51分 │B:老闆,鄭秋霖(音譯) │ │
│ │ │ │ │ 打電話說要再借2 萬可 │ │
│ │ │ │ │ 以嗎? │ │
│ │ │ │ │A:什麼人? │ │
│ │ │ │ │B:鄭秋霖。 │ │
│ │ │ │ │A:哪一個? │ │
│ │ │ │ │B:就龍潭耶他父親當他處 │ │
│ │ │ │ │ 理那個,有跟我們借過4│ │
│ │ │ │ │ 萬。 │ │
│ │ │ │ │A:做什麼的? │ │
│ │ │ │ │B:常常出差,我不會講。 │ │
│ │ │ │ │A:哪時候清的? │ │
│ │ │ │ │B:月初。 │ │
│ │ │ │ │A:有正常嗎? │ │
│ │ │ │ │B:就是繳到最後一期繳不 │ │
│ │ │ │ │ 出來,他父親幫他繳的 │ │
│ │ │ │ │ 。 │ │
│ │ │ │ │A:要借多少? │ │
│ │ │ │ │B:2萬,做多少? │ │
│ │ │ │ │A:150。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8 月29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4頁 │
│ │ │ │午1時1分 │B:老闆。 │ │
│ │ │ │ │A:嗯。 │ │
│ │ │ │ │B:這裡有一件李進利,木 │ │
│ │ │ │ │ 子李、進步的進、順利 │ │
│ │ │ │ │ 的利,開計程車的,房 │ │
│ │ │ │ │ 子自己的。 │ │
│ │ │ │ │A:要借多少? │ │
│ │ │ │ │B:1萬。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7頁 │
│ │ │ │午2時14分 │B:李祥廷(音譯)要2萬。│ │
│ │ │ │ │A:要回來借的這個不用打 │ │
│ │ │ │ │ 了沒有關係。 │ │
│ │ │ │ │B:他150的喔。 │ │
│ │ │ │ │A:嗯。 │ │
│ │ │ ├────────┼────────────┼────────┤
│ │ │ │102 年9 月18日上│B:喂。 │他字卷一第57頁 │
│ │ │ │午11時31分 │A:你現在哪裡? │ │
│ │ │ │ │B:在家裡。 │ │
│ │ │ │ │A:這件去做一下,說要借 │ │
│ │ │ │ │ 1 萬,開貨車,房子自 │ │
│ │ │ │ │ 己的,這個好像是舊客 │ │
│ │ │ │ │ 人。 │ │
│ │ │ │ │B:電話。 │ │
│ │ │ │ │A:0000000000。 │ │
│ │ │ │ │B:0000000000。 │ │
│ │ │ │ │A:姓蕭要借1萬,開貨車,│ │
│ │ │ │ │ 房子自己的,在大園。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18日下│A:怎樣? │他字卷一第57頁背│
│ │ │ │午2時31分 │B:老闆你有沒有接到一個 │面 │
│ │ │ │ │ 叫李志強。 │ │
│ │ │ │ │A:做什麼的? │ │
│ │ │ │ │B:在春虹建設工地上班。 │ │
│ │ │ │ │A:李志強,房子自己的嗎 │ │
│ │ │ │ │ ? │ │
│ │ │ │ │B:他母親的。 │ │
│ │ │ │ │A:要借多少? │ │
│ │ │ │ │B:3萬。 │ │
│ │ │ │ │A:做多久了? │ │
│ │ │ │ │B:7、8年。 │ │
│ │ │ │ │A:有正常回家就可以了。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24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7頁背│
│ │ │ │午3時12分 │B:董仔。邱維志可以再借 │面 │
│ │ │ │ │ 5萬嗎? │ │
│ │ │ │ │A:今天又要借喔。 │ │
│ │ │ │ │B:嗯。 │ │
│ │ │ │ │A:再5萬借他就差不多了。│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23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61頁 │
│ │ │ │午4時23分 │B:老闆,許安民說看能不 │ │
│ │ │ │ │ 能再多借1萬。 │ │
│ │ │ │ │A:現在繳不是正常。 │ │
│ │ │ │ │B:說標到一場拖車的。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26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61頁背│
│ │ │ │午2 時20分 │B:老闆邱維志要借3萬。 │面 │
│ │ │ │ │A:好。 │ │
│ │ │ │ │B:我這邊劉宏銘(音譯) │ │
│ │ │ │ │ 介紹一個說要借1萬。 │ │
│ │ │ │ │A:有夠嗎? │ │
│ │ │ │ │B:有。 │ │
│ │ │ ├────────┼────────────┼────────┤
│ │ │ │102 年10月26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61頁背│
│ │ │ │午3時28分 │B:老闆我這邊有一個叫何 │面 │
│ │ │ │ │ 信賢(音譯)在桃園清 │ │
│ │ │ │ │ 潔隊以前有借過嗎? │ │
│ │ │ │ │A:何什麼? │ │
│ │ │ │ │B:何信賢。 │ │
│ │ │ │ │A:桃園清潔隊的喔。 │ │
│ │ │ │ │B:嗯。 │ │
│ │ │ │ │A:桃園清潔隊目前沒有。 │ │
│ │ │ │ │B:房子自己的,要借1萬。│ │
│ │ │ │ │A:改天開口不要叫董仔, │ │
│ │ │ │ │ 叫老闆講話就好。 │ │
│ │ │ │ │B:好,我先過去看。 │ │
│ │ │ │ │A:嗯。 │ │
│ │ │ ├────────┼────────────┼────────┤
│ │ │ │102 年10月30日晚│B:喂。 │他字卷一第62頁 │
│ │ │ │間6時45分 │A:溪仔,你跟誰出去。 │ │
│ │ │ │ │B:什麼。 │ │
│ │ │ │ │A:你有跟毛仔出去。 │ │
│ │ │ │ │B:沒有。 │ │
│ │ │ │ │A:你有在內壢嗎? │ │
│ │ │ │ │B:剛好在內壢。 │ │
│ │ │ │ │A:周建宏(音譯)要借1 │ │
│ │ │ │ │ 萬,房子自己的去他家 │ │
│ │ │ │ │ 做沒有關係。 │ │
│ │ │ │ │B:喔好,電話。 │ │
│ │ │ │ │A:0982。 │ │
│ │ │ │ │B:0982。 │ │
│ │ │ │ │A:988085。 │ │
│ │ │ │ │B:988085。 │ │
│ │ │ │ │A:周建宏。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11月16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63頁 │
│ │ │ │午10時4分 │B:喂,吳順能要加借1萬 │ │
│ │ │ │ │ ,可以嗎? │ │
│ │ │ │ │A:那個不要這樣就好。 │ │
│ │ │ │ │B:好。 │ │
└──┴───────┴─────┴────────┴────────────┴────────┘
附表叁
┌──┬───────┬─────┬────────┬────────────┬────────┐
│編號│受通訊監察之人│通訊對象(│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卷頁 │
│ │(即A) │即B) │ │ │ │
├──┼───────┼─────┼────────┼────────────┼────────┤
│ 一 │被告洪國勳 │被告郭志雄│102 年7 月22日晚│B:喂。 │他字卷一第47頁 │
│ │ │ │間10時8分 │A:你在家喔。 │ │
│ │ │ │ │B:對阿。 │ │
│ │ │ │ │A:毛仔(即被告林豪毅) │ │
│ │ │ │ │ 有在那裡嗎? │ │
│ │ │ │ │B:沒有在這裡。 │ │
│ │ │ │ │A:明天。 │ │
│ │ │ │ │B:明天怎樣? │ │
│ │ │ │ │A:有一個客人要清,明天 │ │
│ │ │ │ │ 過去先到附近繞一下, │ │
│ │ │ │ │ 感覺可以再靠近,你叫 │ │
│ │ │ │ │ 毛靠近。 │ │
│ │ │ │ │B:喔。 │ │
│ │ │ │ │A:他說要清一個朋友背一 │ │
│ │ │ │ │ 個包包站在旁邊,毛仔 │ │
│ │ │ │ │ 說不敢靠近。 │ │
│ │ │ │ │B:好。 │ │
│ │ │ │ │A:我剛有打電話說是他朋 │ │
│ │ │ │ │ 友,如果是警察不可能 │ │
│ │ │ │ │ 站在旁邊。 │ │
│ │ │ │ │B:不會站在旁邊。 │ │
│ │ │ │ │A:這個算站在旁邊,背一 │ │
│ │ │ │ │ 個包包。 │ │
│ │ │ │ │B:同行的有可能。 │ │
│ │ │ │ │A:你明天陪他過去。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中│A:喂。 │他字卷一第55頁背│
│ │ │ │午12時28分 │B:喂,姊夫爬的起來嗎? │面 │
│ │ │ │ │ 姊夫喔。 │ │
│ │ │ │ │A:嗯。 │ │
│ │ │ │ │B:姓蔡的打到出事情了。 │ │
│ │ │ │ │A:誰? │ │
│ │ │ │ │B:那個飼料行那一個,我 │ │
│ │ │ │ │ 跟毛仔(被告林豪毅) │ │
│ │ │ │ │ 拿棒球棍打他,後來好 │ │
│ │ │ │ │ 像有人報案,我先走。 │ │
│ │ │ │ │A:阿車牌被記了。 │ │
│ │ │ │ │B:不是車牌是人在那裡, │ │
│ │ │ │ │ 毛仔在那裡。 │ │
│ │ │ │ │A:毛仔沒有跑掉喔。 │ │
│ │ │ │ │B:就鄰居看到我們打他他 │ │
│ │ │ │ │ 們報警的樣子。 │ │
│ │ │ │ │A:報警毛仔在那裡就對了 │ │
│ │ │ │ │ 。 │ │
│ │ │ │ │B:我叫溪仔(被告王建元 │ │
│ │ │ │ │ )打給蔡仔叫他不要亂 │ │
│ │ │ │ │ 講話。 │ │
│ │ │ │ │A:現在要等那個,現在蔡 │ │
│ │ │ │ │ 仔就是重點,看蔡的怎 │ │
│ │ │ │ │ 麼講看沒有事。 │ │
│ │ │ │ │B:現在叫溪仔趕快聯絡, │ │
│ │ │ │ │ 叫他不要亂講話。 │ │
│ │ │ │ │A:開車去旁邊看情形,叫 │ │
│ │ │ │ │ 他沒有事情包一個紅包 │ │
│ │ │ │ │ 給他。 │ │
│ │ │ │ │B:好啦。 │ │
│ │ ├─────┼────────┼────────────┼────────┤
│ │ │被告劉意呈│102 年7 月24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48頁背│
│ │ │ │午3時51分 │B:喂!姊夫喔!你有沒有 │面 │
│ │ │ │ │ 聽過1 個叫李國雄(音 │ │
│ │ │ │ │ 譯)? │ │
│ │ │ │ │A:沒有。 │ │
│ │ │ │ │B:在做傳統市場開發的, │ │
│ │ │ │ │ 做香腸的,他不是攤位 │ │
│ │ │ │ │ 。 │ │
│ │ │ │ │A:喔! │ │
│ │ │ │ │B:說要借2會。 │ │
│ │ │ │ │A:2會6萬耶。 │ │
│ │ │ │ │B:對阿,他說一天繳2千沒│ │
│ │ │ │ │ 有什麼問題,叫我過去 │ │
│ │ │ │ │ 他們公司看。 │ │
│ │ │ │ │A:你過去看是不是喔。 │ │
│ │ │ │ │B:我知道姊夫。我這裡沒 │ │
│ │ │ │ │ 有錢了。 │ │
│ │ │ │ │A: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B:我現在大湳交流道底下 │ │
│ │ │ │ │ 。 │ │
│ │ │ │ │A:你看鉛筆(被告顏嘉德 │ │
│ │ │ │ │ )那裡去拿阿,鉛筆那 │ │
│ │ │ │ │ 邊是不是比較近。 │ │
│ │ │ │ │B:好。 │ │
│ │ ├─────┼────────┼────────────┼────────┤
│ │ │被告王建元│102 年9 月26日上│B:喂。 │他字卷一第58頁 │
│ │ │ │午10時12分 │A:來你抄一下。 │ │
│ │ │ │ │B:好。 │ │
│ │ │ │ │A:0000000000。 │ │
│ │ │ │ │B:0000000000。 │ │
│ │ │ │ │A:家裡0000000。 │ │
│ │ │ │ │B:0000000。 │ │
│ │ │ │ │A:洪興姿(音譯)。 │ │
│ │ │ │ │B:男的女的? │ │
│ │ │ │ │A:男的,做綁鐵的,房子 │ │
│ │ │ │ │ 自己的,身分證上個月 │ │
│ │ │ │ │ 換發,要借1 萬塊,我 │ │
│ │ │ │ │ 有叫他水電單準備給我 │ │
│ │ │ │ │ 看。 │ │
│ │ │ │ │B:好,要做多少? │ │
│ │ │ │ │A:150,叫毛仔(被告林豪│ │
│ │ │ │ │ 毅)跟你去,整天在家 │ │
│ │ │ │ │ 有什麼用。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5 日中│B:喂。 │他字卷一第59頁 │
│ │ │ │午12時6分 │A:劉哲彰昨天去怎樣? │ │
│ │ │ │ │B:劉哲彰喔,他是有講這 │ │
│ │ │ │ │ 幾天,但是電話這2 天 │ │
│ │ │ │ │ 又沒有接了。 │ │
│ │ │ │ │A:你那天不是說禮拜五? │ │
│ │ │ │ │B:他有跟我講禮拜五,電 │ │
│ │ │ │ │ 話又沒有接,我會追。 │ │
│ │ │ │ │A:不會通還是沒有接。 │ │
│ │ │ │ │B:沒有,電話關機。 │ │
│ │ │ │ │A:關機你在催什麼? │ │
│ │ │ │ │B:就是那天我跟毛仔(林 │ │
│ │ │ │ │ 林豪毅)過去找,找完 │ │
│ │ │ │ │ 說禮拜五,結果隔天電 │ │
│ │ │ │ │ 話又不開機了,就他確 │ │
│ │ │ │ │ 定結果沒有辦法確定。 │ │
│ │ │ │ │A:等一下再去找一下。 │ │
│ │ │ ├────────┼────────────┼────────┤
│ │ │ │102 年10月16日下│B:喂。 │他字卷一第60頁 │
│ │ │ │午4時39分 │A:袁世凱那個怎樣? │ │
│ │ │ │ │B:袁世凱那個喔,現在要 │ │
│ │ │ │ │ 過去他那裡。 │ │
│ │ │ │ │A:恩。 │ │
│ │ │ │ │B:我現在跟毛仔(被告林 │ │
│ │ │ │ │ 豪毅)要過去他那裡。 │ │
│ │ │ ├────────┼────────────┼────────┤
│ │ │ │102 年11月20日中│B:喂。 │他字卷一第63頁 │
│ │ │ │午12時32分 │A:那個藍仔。 │ │
│ │ │ │ │B:藍仔今天阿。 │ │
│ │ │ │ │A:他電話有接嗎? │ │
│ │ │ │ │B:電話會通沒有接。 │ │
│ │ │ │ │A:楊列、楊欣怡? │ │
│ │ │ │ │B:楊欣怡電話不會通。 │ │
│ │ │ │ │A:你不是說要去他家。 │ │
│ │ │ │ │B:對阿,我等一下找毛仔 │ │
│ │ │ │ │ (被告林豪毅)一起過 │ │
│ │ │ │ │ 去。 │ │
│ │ │ │ │A:去走一走。 │ │
│ │ │ │ │B:好啦。 │ │
│ │ │ ├────────┼────────────┼────────┤
│ │ │ │102 年11月21日中│A:喂。 │他字卷一第63頁背│
│ │ │ │午12時38分 │B:我有打電話給程彩華他 │面 │
│ │ │ │ │ 母親,他大姊要知道他 │ │
│ │ │ │ │ 哪時候開始借幾次這樣 │ │
│ │ │ │ │ ,意思要以本金來處理 │ │
│ │ │ │ │ 。 │ │
│ │ │ │ │A:收過2次而已。 │ │
│ │ │ │ │B:一次而已吧。 │ │
│ │ │ │ │A:大雄(被告郭志雄)收 │ │
│ │ │ │ │ 1次。 │ │
│ │ │ │ │B:我跟他講收2次這樣。 │ │
│ │ │ │ │A:要處理就對了。 │ │
├──┼───────┼─────┼────────┼────────────┼────────┤
│ 二 │被告顏嘉德 │被告劉意呈│102 年8 月16日下│A:喂,你好。 │他字卷一第65頁背│
│ │ │ │午5 時24分 │B:在忙耶,我跟你講楊作 │面 │
│ │ │ │ │ 霖改禮拜一。 │ │
│ │ │ │ │A:好。 │ │
│ │ │ │ │B:吳有財說要下禮拜打簡 │ │
│ │ │ │ │ 訊來說要下禮拜。 │ │
│ │ │ │ │A:又延那麼久。 │ │
│ │ │ │ │B:打都不接。 │ │
│ │ │ │ │A:延下禮拜喔。 │ │
│ │ │ │ │B:嗯。 │ │
│ │ │ │ │A:沒有錢啦。好啦。 │ │
│ │ │ ├────────┼────────────┼────────┤
│ │ │ │102 年8 月20日下│B:喂。 │他字卷一第65頁背│
│ │ │ │午1 時46分 │A:怎樣,大頭仔,吳有財 │面 │
│ │ │ │ │ 不是要1 萬嗎?只有5 │ │
│ │ │ │ │ 千而已。 │ │
│ │ │ │ │B:對阿,我會跟他聯絡, │ │
│ │ │ │ │ 昨天有打給他沒有接。 │ │
│ │ │ │ │A:因為昨天你老闆問,阿 │ │
│ │ │ │ │ 都沒有接電話,他沒有 │ │
│ │ │ │ │ 問你嗎? │ │
│ │ │ │ │B:有問我我說我會再聯絡 │ │
│ │ │ │ │ 只匯5千。 │ │
│ │ │ │ │A:好啦。 │ │
│ │ │ ├────────┼────────────┼────────┤
│ │ │ │102 年8 月26日下│B:阿財月底喔。 │他字卷一第67頁 │
│ │ │ │午2時27分 │A:又延到月底。 │ │
│ │ │ │ │B:他說月底要拿1萬5出來 │ │
│ │ │ │ │ ,我是跟他講月底沒有 │ │
│ │ │ │ │ 拿出來會乾洗。 │ │
│ │ │ │ │A:都不算當作補利息。 │ │
│ │ │ │ │B:對。他說不要這該1萬5 │ │
│ │ │ │ │ 就1萬5。 │ │
│ │ │ │ │A:嗯,楊作霖我聯絡好了 │ │
│ │ │ │ │ 明天晚上。 │ │
│ │ │ ├────────┼────────────┼────────┤
│ │ │ │102 年8 月26日下│B:喂,你好。 │他字卷一第67頁背│
│ │ │ │午3時29分 │A:大頭仔,蕭仔有聯絡到 │面 │
│ │ │ │ │ 嗎? │ │
│ │ │ │ │B:還沒。 │ │
│ │ │ │ │A:都沒有接喔。 │ │
│ │ │ │ │B:真糟糕。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8 月26日下│B:喂。 │他字卷一第67頁背│
│ │ │ │午6時2分 │A:喂,蕭仔有用嗎? │面 │
│ │ │ │ │B:沒有,阿有聯絡到了, │ │
│ │ │ │ │ 沒錢阿。 │ │
│ │ │ │ │A:這樣算什麼。 │ │
│ │ │ │ │B:我要去煞一下,我現在 │ │
│ │ │ │ │ 打給他。 │ │
│ │ │ │ │A:不是他自己講禮拜一又 │ │
│ │ │ │ │ 這樣。 │ │
│ │ │ │ │B:我知道阿,他說錢不知 │ │
│ │ │ │ │ 道有沒有進到他帳戶內 │ │
│ │ │ │ │ ,我說有沒有要趕快跟 │ │
│ │ │ │ │ 我講,我說我組長在那 │ │
│ │ │ │ │ 邊哭爸。 │ │
│ │ │ │ │A:幹你娘。 │ │
│ │ │ │ │B:都沒有打來。 │ │
│ │ │ │ │A:對。 │ │
│ │ │ │ │B:我等一下再打。 │ │
│ │ │ │ │A:這條要怎麼報。 │ │
│ │ │ │ │B:回去給老闆罵阿。 │ │
│ │ │ │ │A:好啦。 │ │
│ │ │ ├────────┼────────────┼────────┤
│ │ │ │102 年10月15日下│A:楊淑蓁改後天喔。 │他字卷一第69頁背│
│ │ │ │午4時11分 │B:改後天喔。 │面 │
│ │ │ │ │A:嗯。 │ │
│ │ │ │ │B:好。 │ │
├──┼───────┼─────┼────────┼────────────┼────────┤
│ 三 │被告劉意呈 │被告洪國勳│102 年5 月8 日下│B:喂。 │他字卷一第79頁 │
│ │ │ │午2 時41分 │A:姊夫你有聽過1個叫吳秀│ │
│ │ │ │ │ 華喔。 │ │
│ │ │ │ │B:吳秀華? │ │
│ │ │ │ │A:秀氣的秀,中華的華。 │ │
│ │ │ │ │B:在做什麼的? │ │
│ │ │ │ │A:賣化妝品的,房子自己 │ │
│ │ │ │ │ 的要借3萬。 │ │
│ │ │ │ │B:吳秀華。 │ │
│ │ │ │ │A:住平鎮。 │ │
│ │ │ │ │B:有店面嗎? │ │
│ │ │ │ │A:他是做批發的。 │ │
│ │ │ │ │B:有貨可以看嗎?你問鉛 │ │
│ │ │ │ │ 筆(被告顏嘉德)看看 │ │
│ │ │ │ │ 。 │ │
│ │ │ │ │A:好。 │ │
│ │ ├─────┼────────┼────────────┼────────┤
│ │ │被告顏嘉德│102 年5 月24日下│A:你好。 │他字卷一第80頁背│
│ │ │ │午3 時49分 │B:張小姐說只收3千而已,│面 │
│ │ │ │ │ 說這幾天下雨沒有生意 │ │
│ │ │ │ │ 。 │ │
│ │ │ │ │A:張小姐喔。 │ │
│ │ │ │ │B:剩下的說要禮拜一。 │ │
│ │ │ │ │A:剩下4千5說要禮拜一喔 │ │
│ │ │ │ │ 。 │ │
│ │ │ │ │B:嗯。 │ │
│ │ │ │ │A:禮拜一27號我知道。 │ │
│ │ │ │ │B:你那邊自己記。 │ │
│ │ │ │ │A:好。 │ │
│ │ │ │ │B:要去處理那一件辣辣的 │ │
│ │ │ │ │ ,我等一下要到打給你 │ │
│ │ │ │ │ 。 │ │
│ │ │ │ │A:好。 │ │
│ │ │ │ │B:一樣戰備。 │ │
│ │ │ │ │A:好啦。 │ │
│ │ │ │ │B:現在煩惱一下子說禮拜 │ │
│ │ │ │ │ 一,說去彩券行跟朋友 │ │
│ │ │ │ │ 借到錢,幹你娘,我現 │ │
│ │ │ │ │ 在怕怕。 │ │
│ │ │ │ │A:你到了打給我。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5 月27日晚│A:你好。 │他字卷一第82頁 │
│ │ │ │間6時28分 │B:楊作霖(音譯)清好了 │ │
│ │ │ │ │ ? │ │
│ │ │ │ │A:楊小姐店休息。 │ │
│ │ │ │ │B:你有過去就對了。 │ │
│ │ │ │ │A:對阿。 │ │
│ │ │ │ │B:明天再聯絡看看。 │ │
│ │ │ │ │A:今天店沒有開。 │ │
│ │ │ │ │B:好啦。 │ │
│ │ │ │ │A:楊作霖的12。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5 月29日晚│B:喂。 │他字卷一第83頁 │
│ │ │ │間6時15分 │A:喂,那個蕭仔先匯4千5 │ │
│ │ │ │ │ ,再來要補3千。 │ │
│ │ │ │ │B:沒有,上次差1千,總共│ │
│ │ │ │ │ 要8千5。 │ │
│ │ │ │ │A:我知道,你說多少? │ │
│ │ │ │ │B:8千5,1千還沒有補。 │ │
│ │ │ │ │A:好啦,我再跟他講。 │ │
│ │ │ │ │B:楊小姐今天又沒有。 │ │
│ │ │ │ │A:又沒有。 │ │
│ │ │ │ │B:我打電話快要抓狂,今 │ │
│ │ │ │ │ 天換你。 │ │
│ │ │ │ │A:好,我打給他。 │ │
│ │ │ │ │B:好。 │ │
├──┼───────┼─────┼────────┼────────────┼────────┤
│ 四 │被告林豪毅 │被告洪國勳│102 年8 月16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87頁背│
│ │ │ │午11時33分 │B:那一個耶。 │面 │
│ │ │ │ │A:早上有去他那裡,打電 │ │
│ │ │ │ │ 話沒有通。 │ │
│ │ │ │ │B:是在上班還是在睡覺。 │ │
│ │ │ │ │A:我打他家裡也沒有人接 │ │
│ │ │ │ │ 。 │ │
│ │ │ │ │B:也是要去家裡找他阿。 │ │
│ │ │ │ │A:有阿,我早上有過去阿 │ │
│ │ │ │ │ 。 │ │
│ │ │ │ │B:沒有人在喔。 │ │
│ │ │ │ │A:下面門關起來,沒有辦 │ │
│ │ │ │ │ 法進去。 │ │
│ │ │ │ │B:那個誰賣麵那一個陳素 │ │
│ │ │ │ │ 琴你知道嗎? │ │
│ │ │ │ │A:黃美琴吧。 │ │
│ │ │ │ │B:這是你做的嗎? │ │
│ │ │ │ │A:我跟大頭(被告劉意呈 │ │
│ │ │ │ │ )過去的。 │ │
│ │ │ │ │B:你帶大頭過去。 │ │
│ │ │ │ │A:去他家。 │ │
│ │ │ │ │B:去麵攤,你再帶溪仔( │ │
│ │ │ │ │ 被告王建元)去。 │ │
│ │ │ │ │A:不過那時候我們是晚上 │ │
│ │ │ │ │ 過去做。 │ │
│ │ │ │ │B:對阿,麵攤你不知道嗎 │ │
│ │ │ │ │ ? │ │
│ │ │ │ │A:那時候是去他家。 │ │
│ │ │ │ │B:麵攤你沒有去過喔? │ │
│ │ │ │ │A:沒有。 │ │
│ │ │ │ │B:沒有關係那邊有住址。 │ │
│ │ │ │ │A:好。 │ │
│ │ ├─────┼────────┼────────────┼────────┤
│ │ │被告王建元│102 年8 月20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88頁 │
│ │ │ │午10時7分 │B:你出喔? │ │
│ │ │ │ │A:沒有阿。 │ │
│ │ │ │ │B:喔,還可以睡覺喔。 │ │
│ │ │ │ │A:沒有客人阿。 │ │
│ │ │ │ │B:我撥一些給你。 │ │
│ │ │ │ │A:你不用這樣。 │ │
│ │ │ │ │B:你沒有客人阿。 │ │
│ │ │ │ │A:那是今天沒有。 │ │
│ │ │ │ │B:你沒有講哪知道,等一 │ │
│ │ │ │ │ 下拜託一下,幫我去拿 │ │
│ │ │ │ │ 一下資料。 │ │
│ │ │ │ │A:好阿。 │ │
│ │ │ │ │B:你放在3樓就好,等一下│ │
│ │ │ │ │ 下要趕回去。 │ │
│ │ │ │ │A:好阿。 │ │
│ │ │ ├────────┼────────────┼────────┤
│ │ │ │102 年9 月16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89頁 │
│ │ │ │午1時3分 │B:毛仔。 │ │
│ │ │ │ │A:幹什麼。 │ │
│ │ │ │ │B:你打電話跟你雄哥(被 │ │
│ │ │ │ │ 告郭志雄)問在當兵那 │ │
│ │ │ │ │ 一個是不是叫做鄭維鴻 │ │
│ │ │ │ │ ? │ │
│ │ │ │ │A:叫什麼? │ │
│ │ │ │ │B:鄭維鴻。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16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89頁背│
│ │ │ │午4時35分 │B:你問你雄哥(被告郭志 │面 │
│ │ │ │ │ 雄)看那邊有沒有人匯 │ │
│ │ │ │ │ 進去戶頭。 │ │
│ │ │ │ │A:他沒有在3樓嗎? │ │
│ │ │ │ │B:沒有,有我會打電話問 │ │
│ │ │ │ │ 你嗎? │ │
│ │ │ │ │A:你沒有他電話喔? │ │
│ │ │ │ │B:我哪有他電話。 │ │
│ │ │ │ │A:好,我問看看。 │ │
│ │ ├─────┼────────┼────────────┼────────┤
│ │ │被告劉意呈│102 年9 月18日下│B:喂。 │他字卷一第89頁背│
│ │ │ │午2時57分 │A:陳董怎樣。 │面 │
│ │ │ │ │B:你跟誰出去,毛董。 │ │
│ │ │ │ │A:我跟筆哥(被告顏嘉德 │ │
│ │ │ │ │ )。 │ │
│ │ │ │ │B:喔。 │ │
│ │ │ │ │A:你在哪裡? │ │
│ │ │ │ │B:我在高速公路。我要叫 │ │
│ │ │ │ │ 你去幫我收張志和。 │ │
│ │ │ │ │A:我沒有車,雄哥開走了 │ │
│ │ │ │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 │102 年9 月26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90頁 │
│ │ │ │午5時45分 │B:你現在哪裡。 │ │
│ │ │ │ │A:我現在要去龜山麥當勞 │ │
│ │ │ │ │ 。 │ │
│ │ │ │ │B:麥當勞收李冠霆對嗎? │ │
│ │ │ │ │A:對阿。 │ │
│ │ │ │ │B:李冠霆收好你幫我去大 │ │
│ │ │ │ │ 湳交流道下收那個香腸 │ │
│ │ │ │ │ 。 │ │
│ │ │ │ │A:收哪一個香腸? │ │
│ │ │ │ │B:我一個日日會的。 │ │
│ │ │ │ │A:好阿,我到再打電話給 │ │
│ │ │ │ │ 你,你再打給他。 │ │
│ │ │ │ │B:好。 │ │
└──┴───────┴─────┴────────┴────────────┴────────┘
附表肆
┌──┬───────┬─────┬────────┬────────────┬────────┐
│編號│受通訊監察之人│通訊對象(│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卷頁 │
│ │(即A) │即B) │ │ │ │
├──┼───────┼─────┼────────┼────────────┼────────┤
│ 一 │被告陳淑卿 │被告顏嘉德│102 年8 月26日中│A:喂。 │他字卷一第53頁背│
│ │ │ │午12時1分 │B:姐阿,你有沒有聽過1個│面 │
│ │ │ │ │ 叫梁文漢(音譯)? │ │
│ │ │ │ │A:梁文漢? │ │
│ │ │ │ │B:感覺這個面熟。 │ │
│ │ │ │ │A:我這裡沒有。 │ │
│ │ │ │ │B:阿姊夫那裡耶,在友達 │ │
│ │ │ │ │ 光電做。 │ │
│ │ │ │ │A:沒有。 │ │
│ │ │ │ │B:好,要借2萬。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23日晚│姐阿明早幫我拿梁文漢的資│他字卷一第65頁 │
│ │ │ │間10時28分 │料,早上9點要謝謝。 │ │
│ │ │ ├────────┼────────────┼────────┤
│ │ │ │102 年10月11日中│A:喂。 │他字卷一第59頁背│
│ │ │ │午12時48分 │B:姐阿。 │面 │
│ │ │ │ │A:嗯。 │ │
│ │ │ │ │B:你有沒有聽過1個叫陳 │ │
│ │ │ │ │ 登旺喔? │ │
│ │ │ │ │A:陳真旺? │ │
│ │ │ │ │B:陳是耳朵陳,登是登山 │ │
│ │ │ │ │ 的登,旺旺仙貝的旺。 │ │
│ │ │ │ │A:陳登旺喔。 │ │
│ │ │ │ │B:嗯。 │ │
│ │ │ │ │A:沒有。 │ │
│ │ │ │ │B:這個是做人力派遣業務 │ │
│ │ │ │ │ 。 │ │
│ │ │ │ │A:要借多少? │ │
│ │ │ │ │B:3。 │ │
│ │ │ │ │A:3喔! │ │
│ │ │ │ │B:嗯。 │ │
│ │ │ │ │A:你要去看喔。 │ │
│ │ │ │ │B:我等一要過去看。 │ │
│ │ │ │ │A:好啦。 │ │
│ │ │ │ │B:他等一下要從公司出來 │ │
│ │ │ │ │ ,我有約去看他家。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11月11日中│B:喂。 │他字卷一第62頁背│
│ │ │ │午12時22分 │A:你說誰? │面 │
│ │ │ │ │B:你說什麼。 │ │
│ │ │ │ │A:我說誰要的? │ │
│ │ │ │ │B:那個許添鑫(音譯)。 │ │
│ │ │ │ │A:你還要誰資料? │ │
│ │ │ │ │B:我還要拿張玉書(音譯 │ │
│ │ │ │ │ )資料。 │ │
│ │ │ │ │A:好。 │ │
│ │ ├─────┼────────┼────────────┼────────┤
│ │ │被告林豪毅│102 年8 月21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64頁背│
│ │ │ │午2時29分 │B:姐阿,電話幾號? │面 │
│ │ │ │ │A:你好了喔? │ │
│ │ │ │ │B:那個沒有辦法作,專門 │ │
│ │ │ │ │ 在騙的。 │ │
│ │ │ │ │A:是喔,在騙的。 │ │
│ │ │ │ │B:馬上就有人打電話來要 │ │
│ │ │ │ │ 錢。 │ │
│ │ │ │ │A:是喔,讓你多跑一趟, │ │
│ │ │ │ │ 0930。 │ │
│ │ │ │ │B:0930。 │ │
│ │ │ │ │A:105。 │ │
│ │ │ │ │B:我打錯了。 │ │
│ │ │ │ │A:你做2百的。 │ │
│ │ │ │ │B:好,105344喔。 │ │
│ │ │ │ │A:對。 │ │
│ │ │ │ │B:好我打給他。 │ │
│ │ │ ├────────┼────────────┼────────┤
│ │ │ │102 年8 月27日下│A:喂,怎樣? │他字卷一第54頁 │
│ │ │ │午5時47分 │B:姐,姊夫的客人王中興 │ │
│ │ │ │ │ ,日仔。 │ │
│ │ │ │ │A:嗯。 │ │
│ │ │ │ │B:他說他同事也要借,說 │ │
│ │ │ │ │ 要借期。 │ │
│ │ │ │ │A:他不是今天清嗎? │ │
│ │ │ │ │B:他說他朋友今天不方便 │ │
│ │ │ │ │ ,要繳利息而已。 │ │
│ │ │ │ │A:也要問阿。 │ │
│ │ │ │ │B:有啦,房子自己的跟王 │ │
│ │ │ │ │ 中興一起工作。 │ │
│ │ │ │ │A:王中興有正常嗎? │ │
│ │ │ │ │B:有阿。 │ │
│ │ │ │ │A:借多少。 │ │
│ │ │ │ │B:借2萬。 │ │
│ │ │ │ │A:好啦,什麼名字。 │ │
│ │ │ │ │B:吳明榮(音譯)。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8 月29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54頁 │
│ │ │ │午10時25分 │B:姐仔,你有沒有聽過一 │ │
│ │ │ │ │ 個叫劉文忠(音譯)。 │ │
│ │ │ │ │A:做什麼? │ │
│ │ │ │ │B:送報紙房子自己的。 │ │
│ │ │ │ │A:做看看。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上│B:喂。 │他字卷一第56頁 │
│ │ │ │午2時11分 │A:喂,電話抄起來。 │ │
│ │ │ │ │B:等一下,幾號? │ │
│ │ │ │ │A:0000000000。 │ │
│ │ │ │ │B:039526。 │ │
│ │ │ │ │A:他要3萬,做150的。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中│A:喂。 │他字卷一第64頁背│
│ │ │ │午12時33分 │B:喂,姐阿。 │面 │
│ │ │ │ │A:嗯。 │ │
│ │ │ │ │B:你什麼時候要過去3樓?│ │
│ │ │ │ │A:馬上。 │ │
│ │ │ │ │B:你幫我拿陳鳳英的資料 │ │
│ │ │ │ │ 。 │ │
│ │ │ │ │A:好。 │ │
│ │ │ │ │B:還有「李明棟」(音譯 │ │
│ │ │ │ │ ),因為他的電話我抄 │ │
│ │ │ │ │ 一抄不見了。 │ │
│ │ │ │ │A:李明棟喔。 │ │
│ │ │ │ │B:嗯,你的客人。 │ │
│ │ │ │ │A:好。 │ │
│ │ ├─────┼────────┼────────────┼────────┤
│ │ │被告郭志雄│102 年9 月17日下│A:喂。 │他字卷一第57頁 │
│ │ │ │午1時26分 │B:我姊夫耶? │ │
│ │ │ │ │A:怎樣? │ │
│ │ │ │ │B:要問一個客人叫楊勇勝 │ │
│ │ │ │ │ 的,勇敢的勇,勝利的 │ │
│ │ │ │ │ 勝。 │ │
│ │ │ │ │A:楊勇勝,做什麼的? │ │
│ │ │ │ │B:在路邊開停收費的應該 │ │
│ │ │ │ │ 算國營。 │ │
│ │ │ │ │A:要多少? │ │
│ │ │ │ │B:要5萬,他做15天收7千 │ │
│ │ │ │ │ 而已,一個月收2次。 │ │
│ │ │ │ │A:看你。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28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62頁 │
│ │ │ │午9時58分 │B:老闆娘。 │ │
│ │ │ │ │A:嗯。 │ │
│ │ │ │ │B:麻煩一下,我要拿一個 │ │
│ │ │ │ │ 客戶資料,那個蕭文正 │ │
│ │ │ │ │ (音譯)。 │ │
│ │ │ │ │A:蕭文正。 │ │
│ │ │ │ │B:嗯。你幫我放在鞋櫃那 │ │
│ │ │ │ │ 裡。 │ │
│ │ │ │ │A:OK。 │ │
│ │ ├─────┼────────┼────────────┼────────┤
│ │ │被告劉意呈│102 年9 月19日中│A:喂。 │他字卷一第64頁背│
│ │ │ │午12時8分 │B:喂,姐阿,麻煩一下, │面 │
│ │ │ │ │ 等一下你出來幫我拿賴 │ │
│ │ │ │ │ 姿汝資料好嗎? │ │
│ │ │ │ │A:賴什麼汝。 │ │
│ │ │ │ │B:他那個汝,是有加三點 │ │
│ │ │ │ │ 水加女那個汝。 │ │
│ │ │ │ │A:我知道。 │ │
│ │ │ │ │B:賴姿汝。 │ │
│ │ │ │ │A:好。 │ │
│ │ │ │ │B:姐阿你多久要過去3樓?│ │
│ │ │ │ │A:大概要半個小時。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9 月25日上│A:喂。 │他字卷一第58頁 │
│ │ │ │午11時16分 │B:喂,姐阿。 │ │
│ │ │ │ │A:嗯。 │ │
│ │ │ │ │B:你有沒有聽過一個叫周 │ │
│ │ │ │ │ 尚,高尚的周公的周。 │ │
│ │ │ │ │A:周尚2字喔? │ │
│ │ │ │ │B:對,2字臺灣人又不是 │ │
│ │ │ │ │ 大陸人。 │ │
│ │ │ │ │A:沒有。 │ │
│ │ │ │ │B:要借3萬喔。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25日下│A:怎樣? │他字卷一第61頁 │
│ │ │ │午3時3分 │B:姐阿,我要沈怡伶資料 │ │
│ │ │ │ │ ,我昨天有跟姊夫寫耶 │ │
│ │ │ │ │ 。 │ │
│ │ │ │ │A:沒有拿出去嗎? │ │
│ │ │ │ │B:我鞋櫃沒有看到? │ │
│ │ │ │ │A:3樓你有過去看嗎? │ │
│ │ │ │ │B:3樓我有看阿。 │ │
│ │ │ │ │A:有在鞋櫃那裡。 │ │
│ │ │ │ │B:我剛7樓下來沒有看到。│ │
│ │ │ │ │A:你去3樓看一下。 │ │
│ │ │ │ │B:好我找看看 │ │
│ │ ├─────┼────────┼────────────┼────────┤
│ │ │被告王建元│102 年7 月24日上│B:喂。 │他字卷一第48 頁 │
│ │ │ │午9時20分 │A:你電話抄一下。 │ │
│ │ │ │ │B:你稍等一下好嗎,我在 │ │
│ │ │ │ │ 電梯裡面。 │ │
│ │ │ │ │A:喔。 │ │
│ │ │ │ │B:喂。 │ │
│ │ │ │ │A:來。 │ │
│ │ │ │ │B:幾號? │ │
│ │ │ │ │A:0927。 │ │
│ │ │ │ │B:0927。 │ │
│ │ │ │ │A:351109。 │ │
│ │ │ │ │B:351109。要借多少? │ │
│ │ │ │ │A:3萬。 │ │
│ │ │ │ │B:他叫什麼名字? │ │
│ │ │ │ │A:沒有問。 │ │
│ │ │ │ │B:好,我打過去。 │ │
│ │ │ ├────────┼────────────┼────────┤
│ │ │ │102 年8 月14日上│B:幾號? │他字卷一第51頁背│
│ │ │ │午11時4分 │A:等一下我看一下,0933 │面 │
│ │ │ │ │ 847531。 │ │
│ │ │ │ │B:847530喔? │ │
│ │ │ │ │A:531啦。 │ │
│ │ │ │ │B:531這個要借多少? │ │
│ │ │ │ │A:847531,這個要借1萬。│ │
│ │ │ │ │B:1萬喔。 │ │
│ │ │ │ │A:黑。 │ │
│ │ │ │ │B:你有問他了嗎? │ │
│ │ │ │ │A:沒有? │ │
│ │ │ │ │B:沒有喔,這樣,他叫什 │ │
│ │ │ │ │ 麼名字? │ │
│ │ │ │ │A:吳俊吉(音譯)。 │ │
│ │ │ │ │B:吳俊吉喔。 │ │
│ │ │ │ │A:黑阿,是不是開計程車 │ │
│ │ │ │ │ 的我就不知道。 │ │
│ │ │ │ │B:好像也有一個客人叫吳 │ │
│ │ │ │ │ 俊吉,不過他住三重。 │ │
│ │ │ │ │A:喔。 │ │
│ │ │ │ │B:這個住哪裡?我問他好 │ │
│ │ │ │ │ 了。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8 月28日中│A:喂。 │他字卷一第54頁 │
│ │ │ │午12時41分 │B:喂。老闆娘。 │ │
│ │ │ │ │A:嗯。 │ │
│ │ │ │ │B:你問老闆看廖宥盛多加 │ │
│ │ │ │ │ 借1萬,可以嗎? │ │
│ │ │ │ │A:廖宥盛做什麼的? │ │
│ │ │ │ │B:我不知道不是我做的, │ │
│ │ │ │ │ 他很正常。 │ │
│ │ │ │ │A:目前借多少? │ │
│ │ │ │ │B:1萬,做15天的。 │ │
│ │ │ │ │A:好啦。 │ │
│ │ │ ├────────┼────────────┼────────┤
│ │ │ │102 年9 月13日下│B:喂。 │他字卷一第56頁 │
│ │ │ │午2時10分 │A:喂,來電話抄起來,你 │ │
│ │ │ │ │ 在幹嘛? │ │
│ │ │ │ │B:沒有幹嘛在家裡阿。 │ │
│ │ │ │ │A:0000000000。 │ │
│ │ │ │ │B:039526嗎? │ │
│ │ │ │ │A:嗯。家裡電話,問好了 │ │
│ │ │ │ │ 直接過去就好了。 │ │
│ │ │ │ │B:家裡電話幾號? │ │
│ │ │ │ │A:321。 │ │
│ │ │ │ │B:要借多少? │ │
│ │ │ │ │A:要借3萬。 │ │
│ │ │ │ │B:我這裡沒有公金。 │ │
│ │ │ │ │A:我知道我等一下過去, │ │
│ │ │ │ │ 你先打電話約時間。 │ │
│ │ │ │ │B:這樣我沒有車子耶,我 │ │
│ │ │ │ │ 車子在保養,還是叫毛 │ │
│ │ │ │ │ 仔去,他在3樓。 │ │
│ │ │ │ │A:好啦。 │ │
│ │ │ ├────────┼────────────┼────────┤
│ │ │ │102 年9 月17日下│B:好,「李文隆」(音譯 │他字卷一第64頁背│
│ │ │ │午4時54分 │ )之前跟你借2萬對嗎?│面 │
│ │ │ │ │A:嗯。 │ │
│ │ │ │ │B:現在又要借2萬了,清掉│ │
│ │ │ │ │ 了。 │ │
│ │ │ │ │A:喔,好了。 │ │
│ │ │ │ │B:清掉了,現在你是做180│ │
│ │ │ │ │ 對嗎? │ │
│ │ │ │ │A:嗯。 │ │
│ │ │ │ │B:他說能降到150嗎? │ │
│ │ │ │ │A:好啦。 │ │
│ │ │ │ │B:好喔,問題是要那張卡 │ │
│ │ │ │ │ 領錢,我不夠錢,你在 │ │
│ │ │ │ │ 哪我過去跟你拿。 │ │
│ │ │ │ │A: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19日下│B:喂。 │他字卷一第60頁背│
│ │ │ │午1時57分 │A:電話抄下來。 │面 │
│ │ │ │ │B:你等一下,好來。 │ │
│ │ │ │ │A:0000000000。 │ │
│ │ │ │ │B:0000000000。 │ │
│ │ │ │ │A:他說在家裡幫忙要過去 │ │
│ │ │ │ │ 家裡看看。 │ │
│ │ │ │ │B:他叫什麼名字? │ │
│ │ │ │ │A:陳志良。 │ │
│ │ │ │ │B:要借多少? │ │
│ │ │ │ │A:2萬。 │ │
│ │ │ │ │B:好 │ │
│ │ │ ├────────┼────────────┼────────┤
│ │ │ │102 年10月28日上│B:喂。 │他字卷一第62頁 │
│ │ │ │午11時54分 │A:電話抄下來。 │ │
│ │ │ │ │B:我停一下路邊。 │ │
│ │ │ │ │A:名字好像很熟悉,我跟 │ │
│ │ │ │ │ 他開200。 │ │
│ │ │ │ │B:電話給我。 │ │
│ │ │ │ │A:0989。 │ │
│ │ │ │ │B:0989。 │ │
│ │ │ │ │A:515919。 │ │
│ │ │ │ │B :515919。叫什麼名字?│ │
│ │ │ │ │A:簡什麼我忘記了,他說 │ │
│ │ │ │ │ 今天沒有上班但是也要 │ │
│ │ │ │ │ 打去家裡跟公司照會, │ │
│ │ │ │ │ 要借1萬。 │ │
│ │ │ │ │B:我打看看。 │ │
│ │ │ │ │A:好。 │ │
└──┴───────┴─────┴────────┴────────────┴────────┘
附表伍
┌──┬─────────────┬────────────────┐
│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
│一 │帳冊共10本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二 │借款人資料共249 份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三 │手機共4具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四 │新臺幣共55萬元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附表陸
┌──┬─────────────┬────────────────┐
│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
│一 │借款名冊共29張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二 │日仔會收帳日期卡共14張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三 │尚德建設押標金申請表共62張│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四 │廠牌uiowi 之行動電話1 支(│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張) │ │
├──┼─────────────┼────────────────┤
│五 │廠牌GPLUS 之行動電話1 支(│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張) │ │
├──┼─────────────┼────────────────┤
│六 │廠牌NOKIA 之行動電話1 支(│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張) │ │
├──┼─────────────┼────────────────┤
│七 │土地銀行存摺1 本(戶名:陳│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瑞培、帳號000000000000號)│ │
├──┼─────────────┼────────────────┤
│八 │農會存摺1 本(戶名:黃雯,│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九 │現金帳帳冊1本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十 │實用支票日曆冊1 本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十一│紅色帳本1本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十二│棒球棒1支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十三│廠牌NOKIA 之行動電話1 支(│被告林豪毅所有,供被告洪國勳等8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人為本件重利犯行所用之物 │
│ │張) │ │
└──┴─────────────┴────────────────┘
附表柒
┌──┬─────────────┬────────────────┐
│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
│一 │帳冊共4本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二 │空白商業本票共3 本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附表捌
┌──┬─────────────┬────────────────┐
│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
│一 │借貸用名片共430 張(鑫鑫順│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理財專員) │ │
├──┼─────────────┼────────────────┤
│二 │空白商業本票簿共8本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三 │借貸用教戰手則共5張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四 │空白讓渡證明書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五 │已撕毀之本票及借貸記帳資料│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1 包 │ │
├──┼─────────────┼────────────────┤
│六 │空白商業本票1 本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 │ │
├──┼─────────────┼────────────────┤
│七 │鋁棒共2支 │查無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
└──┴─────────────┴────────────────┘
附表玖
┌──┬─────┬───────────────────────────────┐
│編號│事實欄部分│ 主 文 │
├──┼─────┼───────────────────────────────┤
│一 │附表壹編號│洪國勳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一即起訴書│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一編號│陳淑卿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 部分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顏嘉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林豪毅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郭志雄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劉意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王建元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鄭芯慈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二 │附表壹編號│洪國勳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二即起訴書│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一編號│陳淑卿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6 部分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顏嘉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林豪毅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郭志雄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劉意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王建元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鄭芯慈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三 │附表壹編號│洪國勳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三即起訴書│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一編號│陳淑卿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2 部分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顏嘉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林豪毅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郭志雄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劉意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王建元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鄭芯慈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四 │附表壹編號│洪國勳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四即起訴書│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一編號│陳淑卿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9 部分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顏嘉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林豪毅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郭志雄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劉意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王建元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鄭芯慈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五 │附表壹編號│洪國勳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五即起訴書│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一編號│陳淑卿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3 部分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顏嘉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林豪毅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郭志雄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劉意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王建元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鄭芯慈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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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附表壹編號│洪國勳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六即起訴書│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一編號│陳淑卿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4 部分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顏嘉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林豪毅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郭志雄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劉意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王建元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鄭芯慈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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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附表壹編號│洪國勳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七即起訴書│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一編號│陳淑卿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7 部分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顏嘉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林豪毅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郭志雄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劉意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王建元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鄭芯慈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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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附表壹編號│洪國勳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八即起訴書│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一編號│陳淑卿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5 部分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顏嘉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林豪毅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郭志雄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劉意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王建元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鄭芯慈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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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附表壹編號│洪國勳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九即起訴書│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一編號│陳淑卿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8 部分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顏嘉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林豪毅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郭志雄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劉意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王建元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鄭芯慈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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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事實欄二即│劉意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起訴書附表│元折算壹日。 │
│ │二編號1 部│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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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實欄三即│劉意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起訴書附表│元折算壹日。 │
│ │二編號2 部│ │
│ │分 │ │
├──┼─────┼───────────────────────────────┤
│十二│事實欄四即│顏嘉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起訴書附表│元折算壹日。 │
│ │二編號4 部│ │
│ │分 │ │
├──┼─────┼───────────────────────────────┤
│十三│事實欄五即│郭志雄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起訴書附表│元折算壹日。 │
│ │二編號6 部│ │
│ │分 │ │
├──┼─────┼───────────────────────────────┤
│十四│事實欄六即│王建元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起訴書附表│元折算壹日。 │
│ │二編號7 部│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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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事實欄七即│郭志雄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起訴書附表│算壹日。 │
│ │二編號3 部│王建元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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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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