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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倫(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律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3265 號、103 年度偵字第176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博倫與共犯蘇聖程、袁志銘(其二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未取得律師資格,依法不得辦理訴訟事件,竟意圖營利及漁利,推由蘇聖程自民國102 年4 月1 日起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巷00號10樓設立中信管理顧問獨資商號,並於同年11月間某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號1 樓開設「勞工權益事務所」,聘雇被告張博倫、共犯袁志銘為業務員,從事律師事務所業務,對外向不特定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並作為包攬他人訴訟之媒介。
適有如附表所示之人於工作期間,疑遭雇主高薪低報投保勞、健保之情事,被告張博倫與蘇聖程、袁志銘乃以為附表所示之人爭取權益為由,取得附表所示之人授權,為其等處理前開勞資爭議之訴訟事件,並要求自如附表所示之人與雇主之和解金額中抽取四成作為報酬。
嗣蘇聖程徵得如附表所示之人允諾、同意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中信管理顧問獨資商號或勞工權益事務所等地,以附表所示之人名義撰寫告訴狀,復於撰狀數日內,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及詐欺得利之刑事告訴,為各該委任人辦理訴訟事件,致使前開刑事告訴案件被告即雇主為免訟累,而陸續支付和解金予附表所示之人,被告張博倫則與蘇聖程再從中抽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朋分作為報酬。
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3 年6 月11日指揮檢察事務官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二營業處所執行搜索而查獲。
因認被告張博倫涉犯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非律師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刑法第157條之挑唆包攬訴訟罪等罪嫌。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博倫已於104 年7 月12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所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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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起訴書│ 被告 │委任人│ 撰狀日期 │ 遞狀日期 │ 桃園地檢署 │ 已收報酬 │
│ │ 編號 │ │ │(年/月/日)│(年/月/日)│ 案號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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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 │蘇聖程│葉錦評│102/10/6 │102/10/15 │102年度他字 │葉錦評部分1 │
│ │ │ 、 │劉昌炫│ │ │第6172號 │萬餘元;劉昌│
│ │ │張博倫│ │ │ │ │炫部分2萬 │
│ │ │ │ │ │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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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5 │蘇聖程│陳世睿│103/2/13 │103/2/19 │103年度他字 │案件進行中,│
│ │ │ 、 │ │ │ │第1472號 │尚未結算 │
│ │ │張博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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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7 │蘇聖程│尤三品│103/2/19 │103/4/7 │103年度他字 │4萬6,400元 │
│ │ │ 、 │ │ │ │第2478號 │ │
│ │ │張博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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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0 │蘇聖程│許亦辰│103/3/25 │103/3/25 │103年度他字 │3萬2,000元 │
│ │ │ 、 │ │ │ │第2137號 │ │
│ │ │張博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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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3 │蘇聖程│黃柏翰│103/4/16 │103/4/18 │103年度他字 │0元 │
│ │ │ 、 │ │ │ │第2671號 │ │
│ │ │張博倫│ │ │ │ │ │
│ │ │ 、 │ │ │ │ │ │
│ │ │袁志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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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4 │蘇聖程│吳純熒│103/4/16 │103/4/18 │103年度他字 │0元 │
│ │ │ 、 │ │ │ │第2696號 │ │
│ │ │張博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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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5 │蘇聖程│鍾嘉文│103/4/19 │103/4/21 │103年度他字 │案件進行中,│
│ │ │ 、 │ │ │ │第2773號 │尚未結算 │
│ │ │張博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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