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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偉國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莊林寶貴
莊英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昱勳扶助律師
陳君沛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莊偉國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偉國前於民國102年6月16日在家中睡午覺時因發現右側肢體無力及反應不佳,隨即送入馬偕紀念醫院急診,經電腦斷層顯示左側中大腦動脈缺血性栓塞,嗣於102年8月23日至102年9月5 日在馬偕醫院復健科接受復健當時發現被告屬表達性失語症,再於102年9月5日至102年10月 2日再因左側中大腦動脈栓塞合併右側偏癱及失語症、高血壓、糖尿病、痛風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復健科住院治療,嗣於102年12月27日至103年1 月13日因控制不佳之糖尿病、左側中大腦動脈缺血性栓塞合併右側偏癱及失語症、高血壓性心血管疾病、痛風、白內障等疾病至臺北市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內分泌科及新陳代謝科住院治療,此有相關醫院之病歷資料及馬偕紀念醫院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見本院103 年易字第134 號卷《下稱易字卷》第19至87、101至102頁),目前被告於103 年5月2日至馬偕醫院接受心理衡鑑時發現,其因左側中大腦動脈栓塞之後遺症,而有右側偏癱及表達性失語症,於鑑定過程中發現,其雖能理解十分簡單的指令,但只要複雜一點的句子或抽象的字詞即無法聽懂,其無法發出任何詞彙,僅能發出無法令人辨識的聲音,被告之聽覺、閱讀理解、口語表達、書寫、物體唸名及語句複誦等諸多語言功能均有明顯缺損,僅具有部分語言理解能力,因此其對餘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已因其表達失語症而有缺損之情形,故在法庭審理訊問過程中對於複雜問題無法理解,也無法做出有意義之陳述,亦即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均已因上述病症影響而缺損,目前已屬無行為能力之人,此有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103年5月14日馬院醫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易字卷第100 至103 頁),是以被告既因上述中大腦動脈血管栓塞合併失語症等疾病,致其在法庭審理訊問過程中亦無法理解複雜問題及作出有意義之陳述,其到庭亦無法接受應訊應可認定。
從而,依前述規定,本件關於被告所涉罪嫌部分,自應裁定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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