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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標
吳鎮守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104年12月1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情形,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理由欄一、有關「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等文字 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2 理由欄四、(二)有關「吳家來是我堂哥」等文字 吳富來是我堂哥 3 理由欄四、(二)有關「證人吳復華」等文字 證人吳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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