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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秀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桃簡字第220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 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勤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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