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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李宗懋
被 告 陳原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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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原暉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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