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桃交簡附民,21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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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莊俊偉
黃子寧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被 告 吳岱霖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34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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