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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鄭國雄
被 告 黃信富
上列被告因相姦案件(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1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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