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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A
被 告 杜玉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204 號),經原告及被告就本院刑事簡易判決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起訴為合法。
茲刑事部分被告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撤回上訴,本院應僅就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怡 華
法 官 林 涵 雯
法 官 商 啟 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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