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黃德麟
被 告 徐聖傑
范姜玉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21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