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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添豐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 月2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年籍第一行記載之歲數及出生日期應更正為「4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年籍第1 行所載之歲數及出生日期為「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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