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3,聲,1758,201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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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聲沒字第226 號聲請書單面內容」為附件,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聲沒字第226 號聲請書雙面內容」為附件(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正本所引用為附件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聲沒字第226 號聲請書單面內容,係顯然之誤件,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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