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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2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葉仟稚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犯罪嫌疑固屬重大,然是否繼續羈押被告,仍應判斷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事由,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並有精神障礙母親仰賴被告照顧,被告斷無逃亡可能。
其次,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無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或與共犯、證人勾串之虞,自無影響司法審判之可能。
是以,本件以繳納相當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即可達到保全被告必要,殊無以羈押為唯一手段,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訊問被告後,業已裁定命被告繳納新臺幣5 萬元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同時禁止被告出境、出海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4樓,有本院該日審判筆錄可證,是被告再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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