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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61號
聲明疑義人
即 受刑人 王兆基
上列聲明疑義人因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2 日92年度重訴字
第54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中關於事實二所述「以黑吃黑之方式... 達到黑吃黑之目的」之文義,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程序判決評價為無證據能力,與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之本旨相違,爰依法聲明疑義。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人即受刑人王兆基前因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 日以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然經檢察官及聲明人對於原判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重訴字4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聲明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1742號判決撤銷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4 號判決關於聲明人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聲明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5810號判決撤銷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號判決關於聲明人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5號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聲明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然檢察官及聲明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4106號判決撤銷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5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5 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聲明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五所示,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7960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從而,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5 號判決撤銷改判確定,本院即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自無管轄權。
聲請人誤向本院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附表:
┌──┬────────┬──────────────┬───────────┐
│編號│ 判 決 法 院 │ 案 號 │ 判 決 主 文 │
├──┼────────┼──────────────┼───────────┤
│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
│ │ │ │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
│ │ │ │權終身。扣案之第一級毒│
│ │ │ │品海洛因磚伍塊(合計淨│
│ │ │ │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叁叁│
│ │ │ │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
│ │ │ │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叁│
│ │ │ │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克│
│ │ │ │)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
│ │ │ │波羅蜜干紙盒、香脆榴槤│
│ │ │ │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個、│
│ │ │ │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李│
│ │ │ │箱各壹個、透明塑膠袋及│
│ │ │ │牛皮紙袋各伍個(重量合│
│ │ │ │計壹佰零壹點玖玖公克)│
│ │ │ │、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袋│
│ │ │ │各玖個 (重量合計壹佰陸│
│ │ │ │拾貳點零叁公克)均沒收│
│ │ │ │。 │
├──┼────────┼──────────────┼───────────┤
│二 │臺灣高等法院 │94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
│ │ │ │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
│ │ │ │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
│ │ │ │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磚伍塊(合│
│ │ │ │計淨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
│ │ │ │參參公克)及第一級毒品│
│ │ │ │海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
│ │ │ │參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
│ │ │ │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之波羅蜜干紙盒、香脆榴│
│ │ │ │槤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個│
│ │ │ │、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
│ │ │ │李箱各壹個、透明塑膠袋│
│ │ │ │及牛皮紙袋各伍個(重量│
│ │ │ │合計壹佰零壹點玖玖公克│
│ │ │ │)、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
│ │ │ │袋各玖個(重量合計壹佰│
│ │ │ │陸拾貳點零參公克)均沒│
│ │ │ │收。 │
├──┼────────┼──────────────┼───────────┤
│三 │臺灣高等法院 │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號 │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
│ │ │ │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
│ │ │ │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
│ │ │ │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磚伍塊(合│
│ │ │ │計淨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
│ │ │ │參參公克)及第一級毒品│
│ │ │ │海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
│ │ │ │參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
│ │ │ │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之波羅蜜干紙盒、香脆榴│
│ │ │ │槤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個│
│ │ │ │、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
│ │ │ │李箱各壹個、透明塑膠袋│
│ │ │ │及牛皮紙袋各伍個(重量│
│ │ │ │合計壹佰零壹點玖玖公克│
│ │ │ │)、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
│ │ │ │袋各玖個(重量合計壹佰│
│ │ │ │陸拾貳點零參公克)均沒│
│ │ │ │收。 │
├──┼────────┼──────────────┼───────────┤
│四 │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5號 │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
│ │ │ │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 │ │ │洛因磚伍塊(合計淨重壹│
│ │ │ │仟柒佰伍拾貳點參參公克│
│ │ │ │)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
│ │ │ │玖塊(合計淨重叁仟壹佰│
│ │ │ │柒拾叁點伍壹公克)均沒│
│ │ │ │收銷燬之;扣案之墨綠色│
│ │ │ │行李箱及黑色行李箱各壹│
│ │ │ │個、波羅蜜干紙盒、香脆│
│ │ │ │榴槤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
│ │ │ │個、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
│ │ │ │袋各伍個、透明塑膠袋及│
│ │ │ │牛皮紙袋各玖個均沒收。│
│ │ │ │ │
├──┼────────┼──────────────┼───────────┤
│五 │臺灣高等法院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5 號│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
│ │ │ │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
│ │ │ │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
│ │ │ │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磚伍塊(合│
│ │ │ │計淨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
│ │ │ │參參公克)及第一級毒品│
│ │ │ │海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
│ │ │ │叁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
│ │ │ │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之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
│ │ │ │李箱各壹個、波羅蜜干紙│
│ │ │ │盒、香脆榴槤袋及錫箔紙│
│ │ │ │袋各拾肆個、透明塑膠袋│
│ │ │ │及牛皮紙袋各伍個、透明│
│ │ │ │塑膠袋及牛皮紙袋各玖個│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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