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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80號
被 告 簡立凱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查被告簡立凱因強盜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嗣後本院旋將斯時在押之被告送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另案刑期,迄於民國103年7月10日便由該署檢察官指揮發監服刑,現下被告既處在監執行之狀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則其洵非仍屬本院在押之人犯,儘管曾向本院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已然無權審酌是否准其具保停止羈押,僅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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